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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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第1篇】地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 岗位职责 第 1 条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 2 条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 3 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 4 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 5 条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
2、必须的资料。 第 6 条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7 条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 8 条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 9 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 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现场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地测科副科长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5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
4、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生产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科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本科自己分管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文件、通报、会议精神及矿安全生
5、产规章制度。 三、努力抓好现场管理,协助科长完成年、季、月度生产计划,保证采掘不失调。 四、抓好自己所分管的工作,确保所分管区域的任务完成、质量达标、安全无事。 五、参加调度会等各种生产会议,掌握分管工作的各项技术要求标准规定,监督落实各项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 六、科长不在时,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会,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布置生产工作任务,协调生产,组织落实物资材料准备。 七、深入井下,调查落实生产情况,掌握生产动态及生产环节情况,协助科长组织好生产安全和有关质量检查、重点工程竣工及新采区投产验收工作。 八、参加有关计划的编排,参加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并制定预防性措施。 九、协助科长抓好科其它业务管理工
6、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圆满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任务。 【第3篇】基建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建科副科长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掌握建筑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积极配合基建科科长开展基础建设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有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4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 第5条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保护现场,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7、 第6条不准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在基建科副科长参加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8、。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机电分管技术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和要求,在科长和支部书记的领导下,对机电设备的安全、合理运行负技术责任。 二、责任范围内不出现重大设备事故和重伤以上人身事故。 三、参加矿组织的安全例会,组织机电技术例会,参加每月三次的全矿设备质量检查。 四、坚持一工程,一措施、一标准把好审批关、质量关,编制重大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设备大、中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编制符合设备实际运行情况的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等规定。 六
9、、把好设备选型、安装、检修、验收、交接关。 七、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实施设备周期性检查。 八、确保井下设备不失爆,三率不超标。 九、本人无三违无直接重大责任事故,完成矿下达的抓三违指标。 十、负责组织机电事故追查、分析会议,提出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逐级上报。 十一、搞好技术培训工作,培训内容有针对性,效果好。 十二、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对设备隐患及时地制订出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第5篇】安监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监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
10、、 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在安监科长未在岗位时,安监副科长应承担安监科长职责。 第4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积极处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6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 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安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11、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安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安监科副科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发现本煤矿或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
12、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监科副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通风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 、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法 、 煤矿安全规程 及上级钟发的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文件,协助科长抓好全科
13、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2 、参与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自主管理实施细则,参加动态督导及动态考评工作。 3 、参与制定重大安全措施和通风系统的调整,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协助科长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各工种操作规程及“一通三防”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4、加强对突出煤层的瓦斯抽放(监控)工作的检查,确保钻孔质量和抽放效果。 5 、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通风、防突、瓦斯、放炮等“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使用、校验,确保使用可靠。 6 、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检查,并负责通风、防突报表、瓦斯报表、钻孔报表及“一通三防”图版、图表的检查审核。 7 、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安全工作,对重大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14、进行处理,并向有关单位及时通报。 8 、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及业务技能培训。 9 、参与通风、防突、瓦斯、放炮等“一通三防”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第7篇】安全监察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在安全副矿长、安全监察科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分管工作负责,严格按各种规章制度监督检查。 (二)掌握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章和规定,制定、修订和完善矿内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完善全矿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编制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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