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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证申请书优秀6篇听证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_,男,汉族,系_业主 联系电话:_ 申请事项: 请求对_规划验收进行听证 事实和理由: _ 据此,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请求予以准许。 申请人:_ _年_月_日 听证申请书 篇二 申请人:_,女,汉族,_年3月4日出生,住_。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_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_年_月_日送达的_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_,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_单位 申请人:_ 听证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_,女,汉族,1
2、955年3月4日出生,住三亚市春园小区B栋。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土环资察(20_)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_年4月28日送达的三土环资察(20_)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储备地建设经营餐饮项目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于20_年9月8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1999)海新法执字第5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变卖给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据此投入使用。贵局三土环资察(20_)67号行政处罚事先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
3、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 20_年_月_日 听证申请书 篇四 尊敬的xx: 你局xx行政处罚通知书收悉。因对你局告知书所认定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持有异议,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听证。 申请人:xXX 20xx年06月15日 听证申请书 篇五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XX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
4、省道s268线XX市歧江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 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
5、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
6、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
7、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但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XX】788号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
8、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听证申请书 篇六 一。 检测标准异议: 1、贵局在听证告知书里依据GB2717_xxxx、GB18186_xxxx、GB2760_xxxx规定和委托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对申请人经销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判定不合格”。申请人认为 违背GB2717_xxxx的规
9、定却按“餐桌酱油”标准进行检验,检验标准氨基酸态氮标准要求限量0.4作为处罚依据,申请人认为有误。GB2717_xxxx规定有按食用方法分为烹调酱油和餐桌酱油。按此规定申请人经销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属于烹调酱油。 2、同一样产品为什么XXXXX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XXX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均检验合格。因为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和前两个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所标的的商品名不一致,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商品名标的是“酱油”,前两个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商品名标的是申请人提供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名称,按烹调酱油进行检验。 根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酱油卫生标准规定:“如对产品的卫生质量发生异议,由省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复检,并以其检验结果为准” 二、执法程序 剥夺申请人“知情权、参与权”。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条的解释其中的:“5、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要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的规定,为什么贵局没有通知申请人参加?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贵局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为什么在查处申请人提出听证之后又对另两家进行处罚?(另两家被处罚的数量包括在申请人之内)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单凭贵局执法人员向申请人提取的询问笔录就可以作为
11、处罚的证据吗?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十条的释义:“只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机关才能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没有查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调查程序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贵局没有遵循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申请人供货方的证据、去向的证据都没有调查取证? 五、适用法律错误 错误的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第二页第十一行到十七行“依据流通环节食
12、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申请人认为以上条、款、项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由其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
13、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律原文:(可以不提供,在听证必要时可以陈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4、。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
15、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七、请求贵局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以上听证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贵局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此致 申请人:XXX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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