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安全操作规程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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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电安全操作规程12篇【第1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水电厂动力部分)(三) 11.3.4.4 滑车不准拴挂在未经计算的结构物上。使用开门滑车,应将开门的钩环紧固,防止钢绳自动跑出。 11.3.4.5 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11.3.5 千斤顶 11.3.5.1 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螺旋式千斤顶或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或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严禁使用。 11.3.5.2 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必须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
2、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11.3.5.3 严禁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操作。 11.3.5.4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11.3.5.5 在顶升的过程中,应随着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设保险垫层,到达顶升高度后应及时将重物垫牢。往下放时,应随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 11.3.5.6 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11.3.5.7 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四分之三。 11.3.5.8 禁止将千
3、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11.3.5.9 下降速度必须缓慢,严禁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11.3.6 链条葫芦 11.3.6.1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0时,严禁使用。 11.3.6.2 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11.3.6.3 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11.3.6.4 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1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11.3.
4、6.5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11.3.6.6 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11.3.6.7 悬挂链条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必须经过计算,否则不准悬挂。禁止用链条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11.4 人工搬运 11.4.1 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穿戴披肩、垫肩、手套、口罩、眼镜等防护用品。 11.4.2 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11.4.3 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5cm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持物,防止木
5、板过度弯曲。 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11.4.4 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11.4.5 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11.4.6 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打伤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应绑好。 11.4.7 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二人抬,不准一人肩荷搬运。 11.4.8 多人共同搬运或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监护。 11.4.9 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
6、列规定: 11.4.9.1 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11.4.9.2 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 11.4.9.3 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约30cm,以便调节转变。手动调节管子时,应注意防止手指压伤。 11.4.9.4 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禁止直接用手去拿受压的管子,以防压伤手指。 11.4.9.5 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同时无论上、下坡,均应对重物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11.5 车辆和船舶运输 11.5.1 汽车和畜力车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制定的交通规则。司机必须有驾驶执照,非驾驶人员一律不准开车。 11.5.2 汽车库内禁止存放汽油及
7、易燃物品并禁止吸烟,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动火检修后应全面检查,不得遗留火种。 11.5.3 线路工程使用汽车运输,在工程未开工前,应指定专人对运输道路进行检查,确定运输路线。对易发生事故的坡路、弯路、泥泞冰雪之处,应详细告知运输人员,必要时应事先予以补修和树立标示牌。 11.5.4 使用船舶运输应根据船只载重量及平衡程度装载,不准超载。运输重大设备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11.5.5 上下船只用的跳板,必须宽搭稳架。所装器材均应顺序堆放,并用绳索绑牢。装卸前 【第2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目 录 1 总则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 线路运
8、行和维护 5 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6 一般安全措施 7 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8 带电作业 9 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 10 电力电缆工作 1 总 则目录 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
9、有关要求。 1.2.4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 教育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
10、作。 1.4.3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
11、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7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2、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目录 2.1 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1)现场勘察制度; 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许可制度; 4)工作监护制度; 5)工作间断制度; 6)工作结束和恢复送电制度。 2.2 现场勘察制度 2.2.1 进行电力线路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施工(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做好记录。 2.2.2 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
13、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3 工作票制度 2.3.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1)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a)。 2)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b)。 3)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c)。 4)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d)。 5)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e)。 6)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f)。 7)口头或电话命令。 2.3.2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14、。 3)高压电力电缆停电的工作。 2.3.3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2)在运行中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3)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2.3.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 【第3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水电厂动力部分)(一) 目录 1 总则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2 工作票制度 2.3 工作许可制度 2.4 工作监护制度 2.5 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2.6 动火工作票制度 2.7 操作票制度 3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 在水
15、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2 停电 3.3 隔离 3.4 泄压 3.5 通风 3.6 吹扫与清洗 3.7 检测与分析 3.8 加锁、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4 水轮机的运行及检修 4.1 一般注意事项 4.2 转轮、蜗壳及尾水管检修工作 4.3 导水机构检修工作 4.4 主轴检修工作: 4.5 进水阀检修 4.6 钢管、尾水管排水阀检修工作: 5 水轮发电机的运行及检修 5.1 一般注意事项 5.2 轴承检修工作 5.3 定、转子检修工作 6 热控元器件的运行和检修 7 水工金属结构 7.1 液压启闭机 7.2 闸门及拦污栅工作 8 压力管道、容器 8.1 一
16、般注意事项 8.2 输水压力钢管的检修 8.3 地下管道 8.4 容器内的工作 9 水电站公用辅助设备 9.1 油库设备的运行及检修(与火电统一) 9.2 供排水设备的运行及检修 9.3 技术供水系统检修 10 水工工作 10.1 水工安全作业的基本规定 10.2 水工维护 10.3 水上作业 10.4 潜水作业 10.5 野外作业 11 起重与运输 11.1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11.2 各式起重机 11.3 起重工器具 11.4 人工搬运 11.5 车辆和船舶运输 11.6 码头工作 12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12.1 工作场所 12.2 设备的维护 12.3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12.4
17、工具的使用 12.5 高处作业 12.6 焊接、切割和热处理作业 附录 附录1: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格式 附录2:发电厂工作任务单格式 附录3: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 附录4:发电厂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5:发电厂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6:发电厂水机操作票 附录7: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资料 附录8: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 附录9:火灾危险性分类 附录10:发电厂动火级别的划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
18、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 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 1.4 教育和培训
19、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部分,并应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有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应向其介绍现场危险点、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
20、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7 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公司系统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它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
21、行。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 【第4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三) 10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10.1 下列情况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 10.1.1 在高压室遮栏内或与导电部分小于表2-1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仪表等及其二次回路的检查试验时,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 10.1.2 在高压设备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仪表、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及其二次回路上工作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10.1.3 通信系统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复用通道(包括载波、微波、光纤通道等)的检修、联动试验
22、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10.1.4 在经继电保护出口跳闸的发电机组热工保护、水车保护及其相关回路上工作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10.2 下列情况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 10.2.1 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在运行中改变装置原有定值时不影响一次设备正常运行的工作; 10.2.2 对于连接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并装在屏柜上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上的工作,可以不停用所保护的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10.2.3 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及其二次回路,以及在通信复用通道设备上检修及试验工作,可以不停用高压设备或不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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