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为内容手抄报图片和资料3篇(全文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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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环境为内容手抄报图片和资料3篇(全文完整)保护环境为内容手抄报图片和资料1保护环境为内容手抄报图片1保护环境为内容手抄报图片2保护环境为内容手抄报图片3保护环境为内容手抄报图片4保护环境为内容手抄报图片5保护环境为内容手抄报图片6保护环境为内容手抄报图片7保护环境为内容手抄报图片8保护环境为内容手抄报图片和资料3篇扩展阅读保护环境为内容手抄报图片和资料3篇(扩展1)保护环境手抄报内容资料3篇保护环境手抄报内容资料1保护环境的宣传语1、我们的地球需要每个人的保护。2、同在蓝天下,共享美好家园。3、以科技为动力,以质量求生存4、时时寻求效率进步,事事讲究方法技术5、使“母亲”成为乐园,需要“儿
2、女”携手努力。6、人人为环保,环保为人人。7、破坏环境的人终将得到大自然的惩罚。8、人类有了绿树、鲜花和小草,生活才会更美丽。9、让我们一起来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地球10、小草正睡觉,勿入草坪来打扰。保护环境为内容手抄报图片和资料3篇(扩展2)保护环境的手抄报内容资料3篇保护环境的手抄报内容资料1保护环境的名言警句1、天空是小鸟家,河流是鱼儿的家,地球是我们的家。2、把绿色带到世界每一个角落,让绿色流入人们心中。3、绿树成荫,花香扑鼻理想家园靠大家。4、风清水绿天蓝,我们美丽的家。5、让天更蓝,让水更清,让我们从小事做起。6、捡起一张纸,创造一个美的环境。7、陆地、天空、大海,我们都要保护。
3、8、谁不爱家?谁不爱妈妈保护地球。9、爱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地球。10、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保护环境是无限的。保护环境的手抄报内容资料2一、审批权限(一)、国家*审批权限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文件及其附件规定,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国家*审批:农林水利: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需*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跨流域调水工程;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实施的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造林、林业综合开发项目。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
4、目;年产50万吨及以上煤炭液化项目。电力: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燃煤热电站;核电站;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石油天然气: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水运
5、: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民航:新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焦化:新建及新增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上焦炭生产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煤焦油综合加工项目。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和其他有色金属冶炼项目。建材:日产5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项目。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深加工项目。黄金:日采选矿石500
6、吨及以上项目。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化工: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农药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氯乙烯、聚氯乙烯、纯碱、甲醇、二甲醚项目。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合成氨、尿素、磷肥生产项目。医药: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化学制药项目。轻工纺织化纤: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变性燃料乙醇;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粮食和农副产品发酵项目;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合成纤维和粘胶纤维生产项目。烟草:烟用二醋酸纤
7、维素及丝束项目。机械:新建汽车整车项目;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电子: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液晶显示器、芯片、彩色显像管、玻壳制造项目。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项目;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社会事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大型主题公园。其他: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项目;放射性废物库建设项目;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8、项目;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项目;新物种引进、推广和转基因产品生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投资主管部门核报*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二)、省环保厅审批权限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省人民*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省人民*批准的区域性开发项目)。2、跨省辖市
9、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3、在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石油化工等项目。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项目,以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以外、豁免水*(按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执行)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三)、省辖市环保局审批权限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10、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省辖市人民*或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2、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建设项目。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四)、县环保局审批权限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省、市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六条原则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包括不使用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资(如受控的消耗
11、臭氧层物质、石棉等),不属于工艺设备落后、浪费资源及无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生产经营项目(如“十五小”、“新五小”等)。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有关功能区的要求。3.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或能量(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波、噪声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且不造成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影响所及地区环境功能类别下降或不可接受的生态环境破坏。4.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需在区域内*衡的,其*衡方案应切实可行,且得到项目所在地方人民*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12、部门的批准。5.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先进,能耗、物耗、水耗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尽可能实行清洁生产。6.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问题较复杂、所处位置较敏感或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纠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前须征得建设项目所在地大多数居民或有关单位的同意。三、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附件(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提交的材料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项目申请报告1份;2、建设项目所在的区域位置图,包括水系图,标明河水流向、周围环境敏感目标和居住人群;3、具有一定环境风险或污染较重、难以治理的建设项目,提交初步的环境影响分析或治理方案;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6份及其软盘;5
13、、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或初步核准意见;6、涉及在河流新建或扩建排污口的,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新、扩建排污口的证明材料。(二)、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提交的材料:1、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预审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表6份及其软盘;2、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及其软盘;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其软盘;4、附有环境影响专项分析或专项评价的应附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项目申请报告1份;6、投资主管部门现具的备案通知书或初步核准意见;7、涉及在河流新建或扩建排污口
14、的,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新、扩建排污口的证明材料。(三)、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提交的材料1、建设单位请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报告;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及其软盘;3、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或审核)意见;4、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2份及其软盘;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1份及其软盘;6、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7、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项目申请报告1份;8、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或初步核准意见;9、涉及在河流新建或扩建排污口的,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新、扩建排污
15、口的证明材料。四、审批时限法定期限:报告书60天、报告表30天、登记表15天;承诺期限: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为10、5、1个工作日,须踏堪现场的,为踏堪现场后期。保护环境的手抄报内容资料3一、审批权限(一)、国家*审批权限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文件及其附件规定,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国家*审批:农林水利: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需*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跨流域调水工程;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实施的总投资5亿
16、元及以上造林、林业综合开发项目。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上煤炭液化项目。电力: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燃煤热电站;核电站;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石油天然气: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
17、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水运: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民航:新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焦化:新建及新增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上焦炭生产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煤焦油综合加工项目。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和其他有色金属冶炼项目。建材:日产5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项目。稀土:矿山开发
18、、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深加工项目。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化工: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农药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氯乙烯、聚氯乙烯、纯碱、甲醇、二甲醚项目。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合成氨、尿素、磷肥生产项目。医药: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化学制药项目。轻工纺织化纤: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变性燃料乙醇;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粮食和农副产品发酵项目;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19、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合成纤维和粘胶纤维生产项目。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机械:新建汽车整车项目;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电子: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液晶显示器、芯片、彩色显像管、玻壳制造项目。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项目;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社会事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大型主题公园。其他: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项目;放射性废物库建设项目;
20、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项目;新物种引进、推广和转基因产品生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投资主管部门核报*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二)、省环保厅审批权限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省人民*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
21、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省人民*批准的区域性开发项目)。2、跨省辖市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3、在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石油化工等项目。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项目,以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以外、豁免水*(按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执行)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三)、省辖市环保局审批权限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2、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省辖市人民*或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2、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建设项目。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四)、县环保局审批权限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省、市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六条原则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
23、有关法规、政策,包括不使用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资(如受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石棉等),不属于工艺设备落后、浪费资源及无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生产经营项目(如“十五小”、“新五小”等)。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有关功能区的要求。3.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或能量(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波、噪声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且不造成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影响所及地区环境功能类别下降或不可接受的生态环境破坏。4.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需在区域内*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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