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承包合同锦集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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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土地承包合同锦集十篇土地承包合同篇1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承包方(以简称乙方):电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章承包的土地、期限和承包金第二条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亩。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第三条乙方依据本合同承包的土地,其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承包范围内。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承包使用年限为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第五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金,该
2、土地的承包金为每年每亩元,每年共计承包金元人民币。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需于年月日前以现金形式向甲方缴付年全年的承包金元,自年开始于当年的月日前支付当年的全部土地承包金。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承包方的权利第七条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经营和处置产品。第八条乙方有自主的用人权,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的村民享有优先录用权。第九条乙方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节承包方的义务第十一条乙方必须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挖坑、挖塘、采矿等活动。第十二条乙方应依法保
3、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第十三条乙方必须按期如数缴纳承包金。第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五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包该土地。第十六条乙方使用土地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土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发包方的权利第十八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第十九条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第二十条甲方有权按时如数向乙方收取承包金。第二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4、权利。第二节发包方的义务第二十二条甲方要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二十三条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甲方有义务协调甲方村民与乙方之间产生的矛盾,如因甲方村民的过错给乙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二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第二十七条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期间,如
5、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到了一方的权益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二十九条由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缴、逾期缴纳承包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因国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解除。第三十一条承包期满后,乙方返还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种植能力。第三十二条承包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乙方不能按期缴纳承包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5%
6、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第三十五条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返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10%的违约金。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九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四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报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备案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篇2甲方:XXXX
7、乙方:XXXX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东至:现西边;南至:与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
8、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十、甲乙
9、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
10、,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裁决。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土地承包合同篇3近期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很多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出台减免农业税的政策,特别是黑龙江省、吉林省两大粮食主产区进行农业税减免试点,由此引发大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急剧增多,诉讼争议的焦点大多为农业税减免能否引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
11、审判,直接关系到国家农业政策的贯彻执行,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审判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税收减免属国家政策调整,是合同成立时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是在合同成立后,与合同当事人无关的客观原因发生的,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明显失去公平,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风险和机遇共存,当事人既要承担风险责任,同时也享有机遇所带来的利益,变更合同反而显失公平,因此农业税减免不能引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笔者同意后者的意见,其理由如下:一、中国现行法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制度或原
12、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提出来的,已为一些国家和法律所确定。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围绕要不要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存在不同的意见,主张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的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应当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反对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的认为,什么是情势变更,各国的理解不尽一致,界限不好确定,规定会产生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会影响合同的履行,不应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家庭承包取得
13、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约定由流转后享有土地经营权的人向国家缴纳农业税,由于国家农业税的减免使土地承包金、出租金、转让金提高幅度较大,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得较大利益,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土地流转没有享受到国家农业税减免带来的实惠,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增加承包金、出租金、转让金,甚至要求解除合同,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引发大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诸法院或申请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后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视为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于中国没
14、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应被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驳回请求。二、从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势变更制度的沿革来看,没有最终确立情势变更制度。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规定了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收益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允许合同变更。由于中国当时处于商品经济阶段,国民经济不发达,减免农业税会造成国库空虚,国家对农业税的征收只能在征收幅度上进行微调,不可能大幅度减收或免收;价格也受国家政策的调整,从而引发价格的波动,对合同当事人的收益状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的
15、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可以变更合同的司法解释,是与当时中国的经济体制、国民经济状况及农民的收入状况相适应的。国家税收的调整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也是不以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符合情势变更的特征。这一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对于当时农村承包政策的贯彻和执行起到较大作用,也是中国关于确立情势变更制度的一次偿试。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司法解释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文简称规定)规定了“对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金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对当事人单方要求变
16、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农业承包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承包金,对单方变更承包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该规定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并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可见随着意见的废止,情势变更的规定也同时失效。20xx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适应,也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20xx年7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
17、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该规定仅限制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方将土地无偿流转,另一种是承包方不仅不收流转价款,反而向对方支付费用。这两种情况之所以可以变更,是因为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是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排除了承包方将土地无偿流转的情况,承包方将土地有偿流转,依法不应变更合同,更不能解除合同。从适用的原则来看,确定了适用公平原则。从中国情势变更制度的沿革来看,并没有最终确立情势变更制度,最高院虽然曾做过有益的偿试,但为了保持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一致性,也已被废止,所以在审判实践中,不应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从情势变更的适用
18、程序来看,情势变更仅适用当事人协商变更。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时,并非自动地发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后果,当事人须经一定的程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概括起来,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运用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因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实际上是订立一个新合同来变更或终止原订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约,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要约予以承诺,变更或解除合同即可成立;如另一方当事人不予承诺,原合同继续有效。二是当事人一方行使变更或解除权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变更或解除权是当事人一方以其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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