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的立法设计与司法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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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人格权的立法设计与司法判定 摘 要 一般人格权是以爱护人格尊严、自由、同等为内容的高度概括性的一种权利。本文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难点入手,以一个核心与一个模糊外延为一般人格权进行了立法设计,同时通过一条线索与两个角度对一般人格权的司法判定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一般性条款 作者简介:韩颖,辽宁科技高校经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高校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民商法专业);杨兴棠,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19-0592(2022)07-279-02 一、问题的提出:一般人格权的难点与瓶颈 一般人格权是以爱护人格尊严、自
2、由、同等为内容的未明确在详细人格权中的高度概括性的一种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11011年两位女青年超市被非法搜身案,以及近年来屡见不鲜的乙肝患者诉就业卑视案,都是一般人格权的典型案例。王利明教授曾指出,“作为一种须要依靠阅历而非单纯凭借科学来支撑的制度,法律从来离不开判例的支撑”。 例1,京华时报2003年11月18日报道,60多岁的德女士到母亲的墓地去拜祭时,发觉亡母的塔灵柜门被上了锁,而且塔灵柜门玻璃里侧贴着的子女名单中,也没有她的名字。在向年近73岁的大哥索要塔灵柜门的钥匙被拒绝后,德女士以哥哥侵扰其悼念母亲的权利为由将哥哥告上法庭。例2,原告陈伟与被告金映儿婚后育一子,后
3、经鉴定该子不是原告亲生,故原告知请被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上述两个案例难点在于不能确定原告的何种权利被侵扰,有人称例1是悼念权,例2无法归纳出一个精准的权利,二者在现行法律中找不到依据。 二、一般人格权作为一般性条款具有详细人格权无法替代的地位 一般人格权的性质是一般性条款,模糊性的框架权利。“所谓一般条款,是指一种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与那些规定详细状况的条文不同的是,法官可以把一般条款运用到各种详细案件中去,以谋求妥当的判决。在事实上起着一种社会平安阀的作用,使得民法典的一些僵硬的、严谨的条文在社会改变的压力之下得以存续。”由此可见,一般人格权作为一般性条款,对于人格权的爱护起着不行替代的作用
4、。 一般人格权与宪法的关系甚为紧密。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扰。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羞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人格尊严”通常被视为民事法律中人格权的宪法渊源,以及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应当说一般人格权与宪法中人格性权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宪法公法与民法私法在人格权上的一座桥梁与纽带,是宪法中人格性权利的民法化。有专家认为,一般人格权就其功能而言系一种法律上的建构,是民法上的一种法律技术而非事物本质,其作用在于让宪法上那些人之为人的重要价值进入民法,成为民法上人格利益推断的组成部分。因此,一般人格权是宪法价值民法化的民法工具。 一般人格权与详细人格权的关
5、系特别微妙,可以说详细人格权源自一般人格权,又回来于一般人格权,二者相互印合,构成了人格权的整体形象与脉络。 三、如何立法规范一般人格权:一个核心与一个模糊的外延 在我国,一般人格权尚无明确法律规定,2001年颁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说明”中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遇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中的“人格尊严权”、“其他人格利益”被很多专家学者认为是一般人格权的写照,但是目前为
6、止,我国立法中还未真正确立一般人格权,因此一般人格权有着不容置疑的立法必要性。 关于一般人格权的立法设计问题,四部比较出名的人格权法草案中均有所不同,分别为法工委于2002年制订的民法典草案:“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扰。”、王利明主持的学者建议稿:“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同等和人格自由受法律爱护。”梁慧星主持的建议稿:“自然人的自由、平安和人格尊严受法律爱护。”、徐国栋主持的绿色民法典草案:“本民法典承认人格权不能穷尽地列举,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依其自由裁量,在不干扰他人的前提下,对其私人生活领域中享有的利益享有人格权。”四者的区分如下: 第一,关于权利主体的范围
7、是否包括法人:笔者持否定观点,理由是法人本身只是法律拟制出具有人格性的民事主体,而法律所称“人格尊严”,是与自然人密不行分,是自然人与生俱来、自身独有的。人格尊严的主体不应包括法人。事实上法人相关的人格权即为名称权、名誉权而已,至于商业隐私可通过反不正值竞争法等经济法来爱护,而人格权法的重心应当始终在自然人上。只有自然人做为有血有肉、有思想的高级动物,才能有相应的人格尊严,才是法律维护的基础。 其次,一般人格权应否包括人身自由?笔者认为人身自由与人格自由是两个明显不同的概念,而人身自由完全可以由详细人格权规定出来,配之以刑法中的规范,对人身自由加以完善爱护。因此一般人格权中不应也不须要包括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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