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范文精选3篇(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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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范文精选3篇(全文)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范文可能收集到N条信息,N种不同的答案,让人眼花缭乱。基于趋利避害本能的驱使,客观、真实的信息往往容者着实是吃了一惊!提醒: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没有书面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是试用期满后的80%,即便有逆天的计算能力,也无法根据试用期工资数额推算出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同时,法律亦不禁止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数额相同。谎言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N+1最近几年,辞退员工经济补偿标准N+1、+2、+3、甚至是+6的算法频频在网络媒体上曝光。估计是受到这些信息的影响,在很多小伙伴心中N+1是辞退员工经济补偿的“起步价”,若辞退时拿不到N
2、+1以上都觉得不好意思在朋友圈混。于是,出现了这样的怪象,“不讲法律讲人力,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对于N+1(经济补偿金)笔者考究了一番,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俗称的“N”):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同意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的;经济性裁员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依法终止的;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那么,什么情形需要+1呢?无过失性辞退时,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江湖俗称的“代通知金”)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笔者检索了多个地
3、方规定,北京市的规定着实让HR有些心塞,“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提醒:根据笔者的观察,最近媒体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报道已不常见,看来有关部门也认识到这种导向的隐患,法律的问题终归需要依靠法律的渠道来解决。故此,在涉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时,法定的补偿标准和法定外的补偿标准要区分清楚,不然所谓的“人性化”可能会变成“理所应当”。谎言三:法定婚假由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当爱情降
4、临的时候,小伙伴关注婚姻的同时也很关注婚假。有关法定婚假互联网广泛流传的版本有很多: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一)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笔者看过后将信将疑,翻阅了数次现行的婚姻法也没有发现法定婚假3
5、天的提法。功夫不负有心人,笔者终于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中发现了婚假的踪迹,是这样规定的: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笔者不禁有些茫然了,这不是针对国有企业的规定吗?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也适用吗?正确答案是:所有性质的企业都适用。原因就是大家一直都是参照这
6、个执行,既然是这样还是追随大众的脚步比较好。笔者也给立法机关提个醒,这样下去总不是办法,既然约定俗成了,该立法的就尽快明确立法吧,这样大家也都安心了。提醒:随着各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推进,晚婚晚育假期已经终结,将迎来的是延长生育假、增加婚假的时代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从增加婚假天数来看,广东、山东、浙江、湖北、天津、安徽、四川等地的小伙伴可能很不开心,婚假只有3天;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的感觉还不错,至少在10天;如果想多休婚假就去山西、甘肃工作吧,在这里才能真正感受到蜜月!法定婚假、增加的婚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应该怎么休?建议参照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判断,原则上凡是没有明确说明的都
7、是包含在内的,有特殊说明的除外。至于婚假怎么休,既然法律没有明说,用人单位就应当在自己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里面说清楚。对于婚假、增加的婚假等各类假期,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对此给出解释的口径,事情讲清楚了大家都开心。谎言四: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终生雇佣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情,笔者只有一声叹息!实践中,劳动者千方百计想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想方设法避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互联网上更是各种不靠谱的言论称: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要不主动辞职,用人单位就得雇佣到退休;更有甚者认为在涉及经济补偿时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获得更多的补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比较难。一份以
8、退休年龄为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怎么就演绎出那么多的江湖谣言和纷争呢。提醒: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终生雇佣”。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它最大的坏处就是,无法通过合同期满来处理个别难缠的劳动者;对于劳动者而言,误认为自己拿到了铁饭碗、长期饭票。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无论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解除的仍然可以解除,该终止的仍然可以终止。谎言五:“三期”是护身符前几天,笔者接到某位经理的咨询电话称:“生意不好做,股东准备把公司关掉,现在已经开始清算了,但有位怀孕的女职工说,自己从网上查了相关法律规定,也咨询了相关人士,因为正处于三期内,公司不能解除或终止自己的劳动合同,我们该怎么办?
9、”听到这里时,笔者心中有种淡淡的忧伤,互联网络和相关人士有时候也坑人呀,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焉!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是,这句话不能反过来理解,因为处于“三期”中,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予以降低工资、予以辞退,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提醒: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有倾斜性的保护,但是“三期”绝非免死金牌。“三期”女职工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及各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反之可以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亦可终止;不符合胜任力要求的,也可以降职降薪;业
10、绩不达标的,奖金也可以少发甚至不发。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对于“三期”员工的管理,既要有保护女同胞的意识,也要有合法合规的管理措施;对于“三期”女同胞,在保障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多些职业精神总是好的。谎言六:病假管理“五花八门”的坑病假,是很多做HR的小伙伴心中永远的痛,没有处理好病假纠纷的HR总是感觉自己的职业生涯不够“完美”。互联网有关病假的论断很多,有关病假管理的秘籍也很多。笔者对这些也是充满了好奇,比如“员工休病假必须经过公司的批准”,“未经公司批准的病假,按事假或者旷工处理”,“员工休病假应当出具公司指定医院的病休证明”,“公司有异议的病假员工应当配合复查,拒绝配合的复查的公司不承认病假”
11、,“医疗期满后,公司无需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等等。提醒:以笔者的经验看,若劳动者有真实的病假证明资料在手,用人单位按不认可、事假、旷工进行处理,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的,往往对用人单位很不利。因为,劳动者是否需要病休,应当依据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资料,而非该病休是否获得用人单位的批准,在病假的管理中,用人单位有权审核病假资料的真伪性,对于真实的病假却无权不予批准或者视为其他假期处理。当然,如果劳动者未按照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关的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制度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病假、医疗期、病假工资的问题,笔者认为,病假不等于医疗期
12、,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行使解除权的,按照国家及当地的相关规定继续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责编/寇斌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篇2休婚假有无时效限制案例李女士是一家化妆品公司的销售人员。结婚时正好接到一批大订单,于是便一直没顾得上休婚假。三年后李女士2岁的儿子生重病,需要二十四小时照顾,为了不影响工资收入,李女士向公司申请补休带薪婚假,但遭到公司拒绝。李女士不服,向当地仲裁委申诉。仲裁委认为,婚假是法律赋于劳动者的一项权利,相关法律法规并
13、未就婚假的时效性作出规定,因此,李女士提出休婚假并无不妥,故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说法关于婚假是否有时效限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设定一定的期限让劳动者在这段期限内休完,如果劳动者在这个假期时限内没有休,则意味着劳动者对自己婚假权利的放弃。但企业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婚假的使用时间限制要合理;二是该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向职工公示。本案中,单位并没有这样的设定,因此,可以认定李小姐可以随时向公司申请婚假。职工隐婚是否属欺诈案例张女士是一名已婚人士。2010年6月,她到一家酒店应聘大堂经理职位。在填写个人资料时,张女士在
14、婚姻状况登记一栏中填写了“未婚”。经过层层考核,她如愿被录取,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年初,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在向公司申请“保胎”假时,说出了自己已婚的事实。然而公司不但没有批假,反而以张女士“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说法张女士向用人单位隐瞒婚姻状况是否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均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劳动者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告知义务仅限于姓名、学历、工作经验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非所有个人情况。婚姻状况与签订劳动合同并无
15、关联性,劳动者没有告知义务,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欺诈”了。单位禁婚令是否有效案例王女士是某外资企业一名财务主管,工作三年多来一直非常努力。2010年2月,她和新来的同事李先生一见钟情,随即两人坠入情网。但由于公司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和结婚,所以他们一直没有公开关系。2012年元旦,王女士和李先生步入了婚姻殿堂。同年3月份,公司以王女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她作出了开除决定。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禁止员工之间恋爱和结婚的规定无效。说法根据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于每个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但这不表明,企业可以任意为之。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在我国,婚姻自主
16、权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不受他人干涉。所谓“禁婚令”、“禁孕令”明显违反了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强行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再婚能否再享受婚假案例林女士是一银行的普通职员,三年前丈夫去世。后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另一家银行的王先生。王先生两年前离异,带着一个5岁的儿子。去年3月,林女士和王先生登记结婚。为增进自己和孩子的感情,他们准备做个短期旅游。但在向单位申请婚假时,单位明确告诉林女士,其已享受过一次婚假待遇,故不能再享受婚假待遇。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这其中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在婚假问题上,法律并没有对初婚、再婚作出厚此薄彼的规定。每位公民都有结婚的权利
17、,结婚就有享受婚假的权利,因此,只要是结婚不管结几次,均可以享受婚假。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中也曾明确答复: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一样的婚假待遇。需要提醒的是,晚婚针对的是初婚者,因此,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待遇。婚假是否影响年终奖案情戴小姐是一家私立幼儿园老师,工作以来一直勤勤恳恳,多次被上级机关评为优秀教师。2012年国庆节,戴小姐和大学同学张先生喜结连理。婚后,她向单位书面申请婚假并获得了批准。当年年终时,同事们都拿到了4000元的红包,而戴小姐却仅拿到了3000元。戴小姐为此找到园长,园长告诉她,其因
18、为休婚假,没有出满勤,所以只能按比例领取年终奖。戴小姐不服,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幼儿园向戴小姐补发年终奖1000元。说法我国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由此可见,职工在休婚假期间,单位也必须向职工足额支付工资。年终奖是公司对员工一年来的工作业绩奖励,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但如果单位发放了年终奖,那么根据“同工同酬”原则,每个劳动者都应平等地享有,因此单位不能以员工休婚假为由扣减其年终奖。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篇3婚假的时效限制案例:李小姐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结婚时,她因工作没顾得上休婚假。3年后,李小姐的
19、儿子生重病,需要照顾。为了不影响收入,李小姐向公司申请补休带薪婚假,但遭到公司拒绝。李小姐不服,向当地仲裁委申诉。仲裁委认为,婚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婚假的时效性作出规定。因此,李小姐提出补休婚假并无不妥,故支持了李小姐的诉求。点评:婚假是否有时效限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设定期限,让劳动者在这段期限内休完婚假。如果劳动者在这段时限内没有休婚假,则意味着劳动者放弃休婚假的权利。本案中,单位并没有这样的设定。所以,李小姐可以随时向公司申请婚假。隐婚不构成欺诈案例:2010年6月,张女士到一家酒店应聘填写资料时,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写了“未婚”。
20、她如愿被录取,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年初,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向公司申请保胎假。公司不但没有批假,反而以张女士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张女士不服,向当地仲裁委申请恢复劳动合同,并获得支持。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均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劳动者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当然有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仅限于姓名、学历、工作经验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非所有个人情况。婚姻状况属于个人情况,劳动者没有告知义务。单位“禁婚令”无效案例:2010年2月,工作3年的王小
21、姐与新来的同事李先生一见钟情,随即恋爱。由于公司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和结婚,所以,他们一直没有公开关系。2012年1月,王小姐和李先生结婚,两人的关系被公司发现。同年3月,公司以王小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她作出开除决定。王小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撤销了公司的开除决定。点评:在我国,婚姻自主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公民有权利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恋爱、结婚或离婚。用人单位制定的“禁恋令”、“禁婚令”明显违反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强行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再婚也可享受婚假案例:林女士和王先生是再婚夫妻。去年3月,他们向单位申请婚假,却遇到了麻烦。单位告诉林女士,其已享受过一次婚假待遇;如
22、再请婚假,只能按照事假扣除相应的工资。林女士不服,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责令林女士所在单位给予林女士享受婚假待遇。点评:法律并没有对初婚、再婚作出厚此薄彼的规定。不管结几次婚,均可以享受婚假。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答复: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一样的婚假待遇。婚假不影响年终奖案例:戴小姐工作以来一直勤勤恳恳,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2011年,戴小姐结婚,并在婚后向单位书面申请婚假且获得了批准。年终时,同事们都拿到了4000元的年终奖,戴小姐只拿到了2000元年终奖。用人单位告诉她,因为休婚假,她没
23、有出满勤,所以,只能领取一半的年终奖。戴小姐不服,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向戴小姐补发2000元的奖金。点评: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年终奖是公司对员工一年来工作业绩的奖励,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单位有权决定年终奖发放与否及发放标准。如果单位发放了年终奖,那么,根据“同工同酬”原则,每位劳动者都应平等地享有。因此,单位不能以员工休婚假为由扣减其年终奖。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篇4怀孕员工长期请假怎么办HR来信: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如果合同不能解除,应如何处理此事
24、?劳动法专家沈海燕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医疗期是指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工治疗,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一段病假的时间,这一时间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是累计的。病假的概念大于医疗期。既然员工处于病假中,自然不可能同时还提供劳动。所以这段期间,公司必须支付工资,而且法律规定,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上所述,最低工资标准的80Z是法定的最低病假工资标准,所以无论是否超过医疗期,病假工资的底线都不会改变,也就是说公司仍需按此标准支付。在病假期间,双方仍属劳动关系,故公司仍有义务缴纳“五险一金”。但是,员工在病假期间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公司可以代扣代缴,因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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