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月总结【精选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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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月总结【精选推荐】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月总结3篇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月总结篇1段信访法治建设宣传月活动按照路局、路局党委年度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关于开展信访法治建设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群众依法依规反映诉求、提出意见建议,在全段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以“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有序反映诉求”为主题的信访宣传月活动,有关情况总结如下:一、提高认识,重视信访条例宣传的重要性接到通知后,段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一是立即召开了领导班子学习会,对条例内容共7章51条进行了
2、详细的解读,重点强调了全体干部职工要学好信访条例、用好信访条例,进一步规范、疏通信访渠道,促进信访问题及时有效的解决。二是各车间、科室高度重视宣传活动,专门召开了信访条例宣传动员会,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信访条例内容。各级各部门信访干部上门谈心52人次,看望生活困难的群众和重信重访人员18人,重点宣讲了条例主要内容“第二章信访渠道、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等内容。二、突出重点,增强信访条例宣传的针对性一是突出主题。以信访条例八周年“畅通和规范渠道”主题活动为契机,不断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引导教育广大职工自觉依法有序反映诉求、提出意见建议;二是领导接访。段长、党委书记亲自接待来访人员,明
3、确每周三为领导接访日;三是主动下访。通过对第一次信访排查问题的梳理,主动对4名重点人约访,下访率100%。三、广泛宣传,确保信访条例宣传的覆盖性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为确保信访条例学习宣传活动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在段办公网“为您服务”中设置“段长信箱、书记信箱”,便于职工群众反映诉求;段信访办公布接访办公电话1部,24小时接访电话1部,各车间公开接访办公电话18部,便于职工群众通过合理方式表达诉求,确保了渠道畅通;二是宣传形式多样。利用局域网、电子显示屏、展牌、板报、宣传栏、标语等方式,广泛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在全员中组织开展信访条例细则答题,共计印发试卷2000余份。通过信访条例宣传月活
4、动的开展,我段信访局面呈现良好的形势,通过信访宣传月活动收到如下三个方面的效果:一是畅通了信访渠道。全体干部职工认识到在不损害其他职工群众的利益的前提下,依法理性提出信访诉求,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问题。二是改进了工作方法。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责任部门不断强化工作责任,使信访工作成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了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车间逐级负责的责任体系。三是稳定了信访秩序。使全体干部职工认识到加强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信访稳定工作是维护广大职工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必要举措,是确保全段、全局的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段2015年4月5日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月总结篇
5、2篇一:信访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
6、,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第二章信访人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第七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
7、发;(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八条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第九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第十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
8、、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一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章受理第十二条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第十三条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9、受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第十五条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
10、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第十七条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第四章办理第十八条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第十九条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
11、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第二十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第二十二条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十三条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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