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合同协议书(共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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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合同协议书(共5篇)篇:合伙人合同协议书.合伙合同协议书甲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乙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丙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一、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主要经营会展行业及销售二、合同期限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出资金额方式、现金:(1)、合伙人:出资人民币()元(2)、合伙人:出资人民币()元(3)、合伙人:出资人民币()元四、本次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如出现亏损合伙人要求撤股,撤股的合伙人须承担亏损金额的50%,方可撤股。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人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1)、盈余分配:以百分比分配,甲方34%乙方33%丙方33%.六、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的承担方式如下:(1)、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2)、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及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部分。七、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八、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为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损害合伙企业的行为。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十、合伙人退伙:退伙人对其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企业和伙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十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群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2)、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4、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十二、主要责任分担: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合伙人签字:甲:乙:丙:年月日第2篇:合伙人合作合同协议书合伙人合作合同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号:合伙人:身份证号:合伙人:身份证号:合伙人:身份证号:第一条合伙宗旨各合伙人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所有适宜生产、销售的经营项目,所有经营项目及范围需四位合伙人全票通过方可操作执行。第三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暂定为五年,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
5、日止。如果合作愉快需要顺延,由四位合伙人另行协商确定。第四条1、出资额、方式、期限、帐户情况等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所有工作所用物品也好均计入投资固定资产项目,且根据使用年限进行相应的折旧。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0年9月1日以前交齐。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根据同年收益及开支情况进行清算。4、设立存取款联名户口,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的公务帐户。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以1:1:1:1为
6、依据,按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承担。第五条:合资人暂定工资待遇,周月树4000元每月;郑贤区3000元每月;任莲红2000元每月;曹长坤暂不定工资。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道先受让
7、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的权利1、周月树、任莲红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进货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等主导合作事业,并有优先决定仅拓展业务,选择适合项目其他;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对外开展业务,强化合作事业推广;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第八条、禁止行为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
8、它合伙。4、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厂里的流动资金壹至叁万元,可由任一股东对银行提取,但资金必须交财务统一开资,叁万元以上现金必须由四位股东一起到位,方可到银行领取;、客户货款及定金,必须无条件的打入股东卡,然后通过股东会议,再按排生产。、迪丽啊乐商标必须转入四位股东手上,同时四位股东享有同等的商标使用、监督、控制权;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合伙因以下事同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消;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清
9、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仅、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按合伙人实际持有股份的比例偿还。第十条纠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拆诸法院。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其它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合伙人:(盖章)合伙人:(盖章)合伙人:(盖章)合伙人:(盖章)年月日第3篇
10、:合伙人协议书合伙人协议书订立协议各合伙人(以下简称为甲方和乙方):甲方乙方第一条合伙宗旨:发展中小学教育培训,互利互惠,共创品牌教育;第二条合伙名称:恒信教育培训-“小超人”中小学辅导中心;第三条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一)甲方出资,计人民币元;期间资金财产双方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二)在乙方管理的范围内,乙方只具有盈利分配权利,而不实际掌握股权,如若有所变动,可以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增加条款有效。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一)盈余分配:乙方按盈余的30%的比例获得红利分配;并且甲方需按正常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奖金以及缴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
11、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甲方出资予以承担。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甲方同意退伙;发生乙方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乙方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乙方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2.当然退伙: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
12、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三)出资的转让:允许乙方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对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拥有合伙实体的所有权,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和一票否决权;2.拥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甲方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一)目的规定比例共同持有;4.拥有制定该培训中心所有制度的权利;5.拥有聘用新员工、
13、解雇员工的权利;6.拥有企业所有人该享有的其他法定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保证乙方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2.为乙方提供发展的平台;3.按时支付乙方的薪酬及其他待遇;4.保证乙方在本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损害。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无论出资与否,都有表决权;2.乙方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乙方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乙方有退伙的权利。(二)乙方的义务:协助甲方管理好“小超人”中小学辅导中心,负责该中心的日常事务,具体有后勤、出纳、课程和人
14、员调度、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与安全;维护该中心的正常经营和名誉。第九条禁止行为:(一)未经甲方同意,禁止乙方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禁止乙方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乙方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
15、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
16、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乙方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二)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17、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四条其他:(一)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三)本合同经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第4篇:合伙人协议书合伙经营协议书第一条合伙方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第二条合伙宗旨第三条合伙经营的方式一、甲方以无形资产、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公司盈利分红比例%。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公司盈利分红比例%。二、各
18、合伙人的出资,已于年月日交齐,用于鹤山众利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营发展使用,由合伙负责人企业法人(甲方)统一保管。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公共)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四条合伙期限(五年为单位)第一个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五年续签。第五条工资分配、盈余与债务分担一、工资分配:二、年底盈余分红:净利润总额储备金(净利润*20%)营业资金(净利润*60%)(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租金等为收入的净利润,净利润的20%作为公司的储备金,视为不动产,紧急情况可动用,但事后需补回原数;净利润的60%作为公司的营运资金,剩余的净利润的20%作为年
19、底分红),合伙人按比例分红(参照第三条第一款)。三、债务承担:如在合伙发展经营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合伙人的分红比例方式承担债务(参照第三条第一款),如发生合伙人不承担债务的,其合伙人应向鹤山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六条自愿退伙与中途退伙一、自愿退伙:在债务承担后的基础上,一方自愿或合同终止,公司盈利20%储备金视为不动产,剩余80%盈利可分割。公司解散或结业,方可分割。二、中途退伙:在债务承担后的基础上,如一方未到协议期限中途退出(协商退出、失去联络15天、丧失民事能力视为中途退出),公司收入净利润的20%继续作为公司的储备金,不可分割,仍归经营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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