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书(共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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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议申请书(共8篇)篇:复议申请书【交通复议】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张XX,XX年X月X日生,驾驶证号:XXXX,现住XXXX,系XXX车驾驶人及所有人。申请事项申请对XXXX第(XXX)号认定书重新认定。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张XX在与张X的交通事故中,申请人不服XXX公安局交通警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现特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张X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占用了申请人的车道,影响了申请人的通行,并且超速行驶,致使遇申请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以张X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希望贵单位依法处理。此致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张XX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第2篇:复议申请书复议申
2、请书申请人:永城市酇城镇酇东村南组代表人:顾西民、组长。电话:*法定代理人:肖祖旺、电话:*被申请人:永城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富国、市长酇城镇人民政府:洪志伟、镇长申请请求:要求撤销永城市人民政府永政土(2013)69号决定书,并确定申请人享有“莲花塘”所涉及的38.8亩土地的所有权。事实和理由:永政土(2013)69号决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程序违法。一、关于本案事实。1、现有莲花塘是将原有大坑塘人工开挖、修路分割形成的,即1991年修建穿越坑塘的南北路(薛丁路)将坑塘分为东西两部分,东侧是东南角的“东南坑”,西侧又因1994年修建穿越坑塘的东西路,再分为南北两部分,北侧即为争议
3、的“莲花塘”。由此可见,如果要认定莲花塘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必须将分割前坑塘的权属查清,即1991年被薛丁路分割在路东侧的“东南坑”的权属如果查明,即可据以认定莲花塘的归属。2003年6月,永城市政府曾下发(2003)第16号处理决定,将申请人与同村的北组之间就“东南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为“属酇东村南组”,北组不服申请商丘市政府复议,永城市政府答辩称:“经市有关部门调查,查明的事实是:自1961年酇东村分组时,该宗坑塘土地便由南组管理使用,该组群众对该坑塘多次清淤改造,在其中种植猪饲料水浮莲以及从事养鱼活动,该宗土地多年无争议”。商丘市政府认为:“(2003)第16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
4、据确凿”,遂下发(2004)商政复字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永城市政府(2003)第16号处理决定。第3篇: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人: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进法、该公司总经理被复议申请人: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良璋,男,经理原被申请人:武穴市龙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亮、该镇镇长复议请求:1、撤消贵院作出的(2023)鄂1182民初字1559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复议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武穴市龙坪镇中心大道南侧龙楚路西侧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4)第040415080号】的查封。复议事实和理由:被复议申请人起诉复议申请人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案
5、值为:650万元,而贵院查封的复议申请人位于武穴市龙坪镇中心大道南侧龙楚路两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4)第040415080号】拍定成交价为24960000元。该宗地上现已开发建设,一期工程在建,2号楼现已封顶。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被复议申请人申请保全查封的财产市值明显超出财产保全请求的范围,属超标的额查封复议申请人的财产,且该财产与被复议申请人起诉事项无关。复议申请人已开发2号楼主体结构已建成,房地产价值达几千万元,是有其他财产以满足查封需要的,故复议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
6、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现定第二十三条规特定向贵院申请复议,恳请贵院依法裁决。此致武穴市人民法院复议申请人:2023年6月26日第4篇: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人民法院:*有限公司因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贵院,贵院已受理,案号为(2012)*商初字第*号,贵院于2012年*月20日对申请人采取了冻结账户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2年*月25日收到贵院保全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不服此裁定,现申请复议。首先:贵院无权受理本案。理由如下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多份*采购合同均有明确的管辖约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共签订了6份*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合同的第十一条第3项均约定: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
7、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二、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1、仲裁协议是书面协议。上述所列采购合同中均包含以下内容:合同标的及合同总价、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保修和售后服务、价款和支付方式、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保密及反商业贿赂条款及其他。争议解决条款就设立在其他条款中,且是唯一的争议解决条款。2、*仲裁委员会于*依法成立。仲裁委的职能是受理国际、国内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和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等
8、合同纠纷,也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即双方自愿仲裁的非合同经济纠纷,是合法有效的纠纷裁判机构。贵院受理本案无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其次,贵院无对本案的管辖权,从而无权对申请人账户采取保全措施。贵院于2012年*月20日对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正是申请人贷款账户的结息日,因贵院的账户保全行为,差点导致申请人无法按期还贷,从而给申请的诚信经营行为代来不可估量的后果。申请人亦保留因错误保全提起损害赔
9、偿的权利。最后,申请人请求贵院尽快查明管辖权归属,及早解封申请人账户,以免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有限公司2012年*月25日复议申请书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齐鲁电缆有限公司因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贵院,贵院已受理,案号为(2012)阳商初字第674号,贵院于2012年7月20日对申请人采取了冻结账户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2年7月25日收到贵院保全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不服此裁定,现申请复议。首先:贵院无权受理本案。理由如下一: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一份电缆采购合同均有明确的管辖约定。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共签订了1份电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LNSP-10-PS
10、-PU-1-P00018.合同的第十一条第3项约定: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二、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1、仲裁协议是书面协议。上述所列采购合同中均包含以下内容:合同标的及合同总价、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保修和售后服务、价款和支付方式、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保密及反商业贿赂条款及其他。争议解决条款就设立在其他条款中,且是唯一的争议解决条款。2、济南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4月依法成立。仲裁委的职能是受理国际、国内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11、主要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和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等合同纠纷,也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即双方自愿仲裁的非合同经济纠纷,是合法有效的纠纷裁判机构。三、贵院受理本案无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其次,贵院无对本案的管辖权,从而无权对申请人账户采取保全措施。贵院于2012年7月20日对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正是申请人贷款账户的结息日,因贵院的账户保全行为,差点导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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