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申请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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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低保申请条件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相关规定,近年来,我县始终坚持“志愿性与制约性相结合,无偿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组织性与业余性相结合”的工作思路,以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义工制度”为切入点,深入开展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义工服务活动,切实加大和谐社区、平安社区创建力度,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凝心聚力建设和谐*。一、界定对象,规范管理为将城市低保义工制度落到实处,2009年初,我们结合县情和城市低保工作实际,出台了建立城市低保义工制度实施意见
2、,要求凡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身体条件允许的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参加两次环境卫生整治、治安巡逻等公益性义务劳动。每年必须完成30个小时以上的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义工服务。参加义工的低保对象,以其所属居委会为单位进行登记,填写*县城市低保对象义工服务登记表,颁发城市低保对象参加义务劳动记录簿,用于记录低保对象参加义工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完成质量等。同时,按月对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对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公益性义务劳动的取消享受资格,并在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至活动开展以来,全县共有8000余名具有服务能力的低保对象申请参加义工服务。此外,有500余名60岁以
3、上的老低保对象主动参加义工服务。在他们带动下,有10000余名普通群众自愿加入义工服务行列。二、明确内容,整合资源。三、注重效果,反响强烈我们把城市低保对象开展义工服务情况作为乡镇民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区居委会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将义工活动服务情况作为其是否符合享受条件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对具有就业能力且在义工中表现优秀的低保对象,由街道社区居委会优先推荐就业;对不如实登记、无故缺席、不完成规定义工服务任务的低保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屡教不改的,取消保障资格。为确保每名低保对象义工都能按期完成30小时以上的义工任务,我们利用*有线电视台对各社区居委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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