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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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六篇】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其中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74元(含供热配套费92元)。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
2、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建设,老式串联供热系统改并联系统的公共立管改造,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二、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一)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下半年根据下一年度配套费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
3、情况,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配套费投资计划草案,提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配套费实施方案。崂山区、城阳区、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年度配套费投资计划由其区、市政府或管委编制实施。(二)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李沧区黑龙江中路以东区域除外)配套费收入总额中提取15%,作为市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使用。三、严格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按规定减免配套费。(二)
4、在原址上拆除重建、未改变使用性质且能提供原建筑合规缴费依据的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三)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四)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发生变更的,按原缴费标准予以补交或退还配套费差额。(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工作。崂山区、城阳区、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工作由其区、市政府或管委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六)市住房城乡建设
5、、行政审批、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本通知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9日。2023年9月20日前已办理配套费相关手续但未缴纳的项目,按当时标准执行,若当时标准高于现行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幼儿园配套建设办法由市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另行制定,办法出台前,幼儿园配套建设仍按原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第2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为理顺水、气、热、环卫、校舍建设
6、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内容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和中小学校舍建设费等9项收费合并称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城市规划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四、城市
7、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程序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必须先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否则,规划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若建设项目的实际面积大于原批准面积,建设单位应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否则,建设工程不予验收备案,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执照等相关手续。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一)免征项目1.城市行政域内驻军建设的营房及自用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2.财政投资建设的各类公益服务性设施建设项目;3.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建设的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和管委会批准的其他减免项目。对符合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条件的建
8、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减免申请,报送规划建设局,由规划建设局会同党群部、财政局共同提出审查意见,报管委会审批。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水源、气源、热源、公共环境卫生、主干管网、城市路灯、中小学校舍等大配套设施建设。其他配套建设资金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七、需明确的有关问题(一)党群部、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等应各司其职,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征收时使用辽宁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政府性基金征收专用票据,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由管委会根据城市
9、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用。(三)以前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为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经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及用途、征收标准、配套范围、征收原则(一)征收范围及用途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居民管道燃气、供
10、水、道路、雨水、污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基础设施建设。(二)征收标准1.城市规划区内非工业建设项目供热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15元。居民管道燃气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新建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建筑面积在5万到10万平方米(含10万)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3元;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1元。新建住宅小区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供水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供热、供气、供水以外的
11、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6元。2.城市规划区外非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含供水每平方米9元,不含供热、供气)。3.本市区域内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含供水每平方米5元,不含供热、供气)。(三)配套范围供热配套范围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居民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居民管道燃气配套范围从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居民住宅楼建筑红线的燃气管线及调压站等燃气设施。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范围从供水主管网至用户贸易结算表(二次供水用户配套至用户一户一表)的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凡实行二次供水的新建住宅小区,其二次供水
12、设施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根据供水专业设计要求据实收取。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供水配套范围至工程项目规划红线。(四)征收原则1.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足额缴纳配套费,否则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2.对暂不具备供热、供气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请,经市城建局审核同意后,可暂缓缴纳相应的配套费;在具备供热、供气条件时,需要配套改造供热、供气设施的,应补缴供热、供气设施配套费。3.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由市城建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若改变原批准
13、用途的,应当按规定标准补缴配套费。4.在原址上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且能提供原房屋建筑面积缴费依据的,按规定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二、严格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一)市城建局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配套费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可按照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分期缴纳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一致。(二)各供热企业、供气企业、供水企业(以下简称“相应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供热、供气、供水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经市城建局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三)相应专业经营单位作为供热、供气、供水配套项目的建设单位,负
14、责依法组织配套工程招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情况向市城建局提出工程款拨付申请,由市城建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四)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市财政局负责下达年度配套费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配套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五)市审计、财政、城建、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收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三、政策衔接(一)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原规定标准缴纳配套费;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包括补办手续)
15、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本通知规定缴纳配套费。(二)城市规划区内已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用户要求配套改造供热、供气设施的,相应专业经营单位应与用户在不高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供热、供气设施的配套改造费用。供热、供气设施的配套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四、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西政发200451号)同时废止。其他在本通知施行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政府性
16、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7、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如省级财政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取,使用xx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主城四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市级财政;xx区、xx县、xx县、xx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区(县)财政;xx区、经济区等开发区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市级项目管理审批权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执收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第七条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信息
18、。第八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规定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告知函进行核准并开具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按照非税收入征管流程进行缴费。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的,由执收单位依法予以追缴。第十条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核实报验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对违反规划许可文件增加的建筑面积,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缴费建设项目因规划许可文件变更等情形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可向原执收单位申请退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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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篇 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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