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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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3篇关于法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1今年以来,市规划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大力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开拓进取、务实重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一、工作开展情况(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工作,及时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由局长亲自担任组长,各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对领导组成员及时进行了调整。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并安排专人负责依法行政工作,对每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具体和落实。局领导在各种会议上多
2、次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强调和部署,通过学习文件,传达精神,提高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与山西中兴律师事务所签定合作协议,聘请该所执业律师担任我局法律顾问,全权负责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为圆满完成规划领域的法治建设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增强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完善了党组会会议制度、局长办公会会议制度、业务办公会会议制度等,完善议事规则和集体决策机制。同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规划业务工作规则,明确决策权限,规范决策程序,落实决策责任,逐步健全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工作制度。对涉及全局性城乡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
3、,通过组织专家咨询会方式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对涉及人民群众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还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努力提升规划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在重大决策及处理关系复杂事件时认真听取法律顾问意见,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2023年,我局办理理行政复议案件2件,市政府、省厅均维持了我局的决定;行政应诉案件1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诉。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尽力做到准确无误。(三)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两集中两到位,审批授权充分到位。努力探索推行“两证合一”,优化审批流程。出让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4、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原来的分两阶段办理合并到一个阶段办理,优化了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大胆推行承诺制审批。对开发区无审批承诺制进行大胆推行和业务,加快重点项目落地,打造“六最”营商环境。联审联批提升服务效率。认真贯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联批实施方案,对一些市重点项目和存在前置条件不全的项目,主动与联审联批办公室沟通,提交联审联批办公室会议进行解决,有效加快了项目推进速度。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市政道路桥梁审批工作。对市政道路桥梁审批符合控规的直接办理,不符合控规的先按照建设单位申请方案办理然后进行控规调整,加快市政道路桥梁审批工作。2023年至今,我局共办理建设项
5、目选址意见书28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5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86件,竣工规划认可53件。为各项重点工程顺利推进提供了规划保障。(四)强化法治教育培训。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以领导干部率先学法用法提高规划系统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落实了党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制度。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全局干部职工参加了网络在线学法用法活动。结合规划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业务大讲堂”活动。邀请规划专家学者、中层干部讲授前沿理论、法律法规、规划实务,在规划系统营造刻苦钻研、学习讨论、相互交流的工作氛围,提高规划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开阔视野、开拓思路,全面提高规划决策和执行能力,提高
6、城市规划品位,更好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二、存在主要问题一是仍有少数干部职工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不强,学用分离、学用脱节的问题仍然存在,依法行政能力需继续提升完善。二是依法行政与行政效率难以兼顾,一方面要加快项目建设,另一方面要规范程序,尤其在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服务中,规划部门常常处于矛盾的焦点,难以平衡兼顾。三、下一步工作打算我局将进一步查找差距、增添措施、落实责任、补齐短板,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规划事业朝着更加规范有序的轨道健康发展,为建设美丽幸福长治而努力担当,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关于法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2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
7、和国家既定的发展战略。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和传承文化的载体,在法治建设中无疑承担着首要的责任。XX年4月,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在国家层面正式提出了创建法治城市的号召。本文拟针对当前法治城市创建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下个人浅显的看法。一、当前法治城市创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法的最初产生,即与城市、商品交换有着不解之缘,可以说,法在城市之中孕育产生。经过数千年的发展,法已经渗透到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市民社会自发的演变进化,法治社会或许也会自然生成;而通过有意识的开展创建活动,法治城市的形成则会更加快捷。当前,各地创建活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
8、创建活动开展不平衡。随着区域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地都非常注重城市形象的塑造和宣传,注重通过创建活动,获取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森林城市、环保城市等各种荣誉称号,以增强城市的核心竞争力。相形之下,法治城市这一颇具含金量的称号并没有得到城市执政者的广泛关注。除了江苏、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之外,在全国其他地方,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往往悄无声息,相关职能部门也无所作为。在一个地区内部,由于执政者法律意识的不同,对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重视程度也存在差别。创建活动没能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展开,也尚没有形成各地相互竞争加压的态势。(二)创建活动考评机制不健全。法治建设更多的属于软件建设,属于城市竞争力中的软实力,
9、本身在考评方面就面临着量化的难题。加上法治城市创建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由此很难形成真正系统完善的考评细则。国家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其他创建活动,相关主管机构都已经出台了明确的考评标准和细则,各地在创建过程中操作起来比较方便。法治城市创建,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除江苏、深圳等地出台了地方性的法治县标准、法治政府标准外,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出台,全国普法办的文件也只是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这种状况,客观上亦给创建活动的开展制造了难题。(三)创建活动协调联动力度不够。法治城市创建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需要强有力的协调机关。政法、司法、公安、检察、法院、法制,以及政府众多执法机关在创建活动中都要
10、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机关隶属不同、性质不同、业务不同,如何整合资源,形成创建合力,对协调联动机制提出了很高要求。目前各地协调联动模式不同,较多的是由县、市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协调职能。这种模式面临着缺少权威、缺少制约手段等弊端,难以发挥有效作用,造成众多相关职能部门没有把创建活动当做一项必需的任务来抓,创建往往流于口号和形式。(四)创建活动群众参与度不够。法治城市创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创建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这是全国普法办提出的创建工作原则。各地在创建过程中,往往强调行政主导,本也无可厚非。正如马怀德教授所言,“在中国这样一个主要依靠行政主导的发展中国家
11、,推行法治与发展经济一样,需要来自政府方面的强大动力”。但是,法治创建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只有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法律信仰得以建立、法律权利得以保障、法律诉求得到满足,才能说城市实现了法治化。在当前的创建活动中,往往忽视了市民社会的培育、忽视了民间组织的参与,创建活动缺少了“源头活水”。二、对创建法治城市的几点建议法治城市创建意义重大。研究发现,法治指数每上升一点,低收入国家平均每人财富总值可以增加100美元以上,中收入国家平均每人财富总值可提高到400美元,高收入国家平均每人财富总值可以提升近3000美元。(见瞭望东方周刊XX年40期)。因此,专家提出论点:法治创造gdp。开展法治城市创建
12、活动,就如同发展城市经济一样,应当成为城市管理者的自觉行动。针对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抓好创建工作:(一)确立创建活动的具体目标。城市间的竞争对城市品牌塑造提出了要求,城市执政者自身有通过创建为城市获得各种“城市名片”的内在动力。比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等在经过考察认定合格后,国家相关机构往往要授予该城市荣誉称号和奖牌,一些省级政府对取得荣誉称号的城市还要给予物质奖励。作为一种创建活动,法治城市创建因此也需要有明确的看得见的荣誉作为目标。当前,江苏等地采取了授予“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方式。在国家层面,尚没有关于“国家法治城市”如何申报、由何种机
13、构负责评审等规定,这一定程度上将法治城市创建活动限定在了省级区域之内。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国家级目标的缺位,导致创建活力未能得到激发。笔者建议,可以在设立“省级法治城市”的基础上,尽快确立“国家法治城市”这一荣誉称号和制度,使二者能够有效衔接。(二)制定法治城市的具体标准。法治作为人类共有的政治文明,即便不同法系,也有某种程度的共性。作为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拟定法治城市的共同标准,完全可行。作为法治创建活动先行者的江苏省,XX年即推出了相关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内容涵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学法守法、依法管理、组织保障六方面。其他地方,更多的是针对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指标体系,比如
14、深圳市制定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内容翔实,共12个大项44个子项225个细项。创建法治城市,当然要求达到法治政府的目标。但是,法治城市创建是个更广泛的概念,不但涵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等机关系统,律师、协会、社区等中介组织和自治组织也应包含在内,作为城市主体的企业、市民更是不可或缺。因此,应以全国普法办意见中列举的十大任务为指导,构筑众多的子门类标准,对十大方面原则任务进行细化和补缺,构筑起完整的系统的法治城市标准。(三)建立创建活动的权威机构。创建活动需要多方参与,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协调职能的模式难以满足需要。考虑到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建议设立专门的.“创建法治城市
15、领导小组”,由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等系统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具体涉法部门的领导为成员,定期举行例会,讨论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领导小组下,设立“创建法治城市办公室”,直接隶属于所在市市委市政府领导,由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专职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法治城市创建标准的拟定、日常的督察、年末的考核等职能。当然,机构方面的问题没必要整齐划一,可以由各个地方结合自身城市特色创造性的设置,重要的是机构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在具体创建过程中,为保障机构的权威性,增强其协调联动能力,可以赋予其相应的权力,比如对日常法治工作的检查权、对不服从协调的建议处分权等,该机构亦可以通过对创建工作的考评奖
16、惩确立自己的权威。(四)把握创建活动的重点领域。法制城市创建涉及面广,但城市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在创建活动中应抓住几个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法治政府建设最为关键。普通市民在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要经常和政府机关打交道,建设服务、责任、信用、公开政府是市民的普遍诉求,这些诉求归结于一点就是建设法治政府。公正司法也是创建活动的重点。市民社会中纠纷不可避免,纠纷能否得到公正解决,直接影响市民的法治信仰。正如一句著名的法谚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弄坏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规范的市场秩序也是法治城市的必然要求。
17、市民生活在城市中,首先需要生活的安全感、交易的公平感,法治城市应当是一个犯罪和治安案件低发的地区,一个市场发育成熟,市场资源自由流通合理配置,各种交易诚信公平的地区。(五)畅通群众参与创建的渠道。法治城市创建的成果将由市民共享,法治城市创建的过程离不开市民的广泛参与。要发挥办事处、社区等基层单位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宣传活动,调动群众参与法治城市创建的积极性。在立法过程中,可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由市民参与其中,做到民主立法。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让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可以将一些典型案件的法庭开到群众中间,使市民近距离的受到法治教育。可以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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