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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买卖合同(合集15篇)买卖合同乙方:上列双方就买卖下列设备的有关事宜,经自愿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便共同履行:1.甲方向乙方购买垂直发泡机组壹台,设备单价金额为现金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伍千元整2.设备为五个组份,配备打孔机,机台主机,配电柜(大),TDI和聚醚大罐各一个(带水循环搅拌)小料罐三个,聚醚搅粉罐一个(水冷机,空压机甲方自备).3.主机尺寸:长4.5米*宽4米*9米.内直径为1600MM4.甲方要负责完成基础的浇灌,包括2个地下成孔的施工.5.付款方式为自合同生效起首付定金叁万,机台装车前一天再付拾伍万,试机完成后再付贰万,正常运行六个月付余下贰万.6.机台自订货起2个月为制造
2、时间,其中不包括春节放假期间,初定完工日期为农历年底,正月初七起运送和安装,安装时间为八天.安装期间甲方要提供乙方员工住宿和伙食,7.机台运送由甲方负责车费,乙方装车,甲方帮忙卸.动用到吊车等装卸工具由甲方负责.8.甲方负责整套设备的安装,调试经调试后设备正常运转交付乙方使用9.乙方提供一年的机台故障保修(三个月的无偿保修,另九个月的.故障保修甲方报销往还车费),注人为造成的故障不在保修范围之内.10.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莆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
3、:乙方签字:甲方地址:乙方地址:电话:电话:签订日期:关于买卖合同2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一、产品和价格;后期因规划或设计更本合同文本内出现的所有货币金额,如未加另行指明,其币种均为人民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且收到合同定金后生效。三、货款支付4买方以银行本票付款的,卖方在收到银行本票后当日发货;以银行汇票或支票付款的,卖方在三个工作日内经银行确认货款到账后发货。5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货期后60天时仍未付清货款的,卖方可以视作买方自动退货并书面通知买方,也可以要求买方继续履行本合同。6根据国税发(95)088号通知的规定,产品直接销售给产品使用单位的
4、,卖方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开具一般发票。买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订货时必须将产品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在合同中写明。设备款发票由开具,运输保险费发票由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开具。四、交货日期1卖方在按期收到合同规定的各个批次产品应付款项和排产通知书后及技术规格确认书后90天内向买方交付该批次产品。2卖方在约定期内未收到预付款,或双方未对产品技术规格及设计确认的,卖方的交货日期将根据预付款收到的时间或产品技术规格及设计确认的时间按10天为一个单位(二者中以后一时间为准)顺延。五、交货地点上海市闵行江川路811号。六、交货方式卖方代为办理托运,公路运输至需方工地:”项目现场。七、产品包装1卖方以合理
5、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2买方收到本合同产品后,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的保管措施,防止任何损蚀、损失和损害八、产品质量保证1卖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以及营业设计图样,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2本合同中“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20_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按GB16899-20_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3由卖方负责安装的产品,在买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2个月,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18个月。6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产品的缺陷负责免
6、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由卖方统一回收。7产品投入使用之前,买方应仔细阅读卖方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并遵照执行。8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进而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九、产品质量验收1本合同产品规格详见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后附)。2除卖方负责安装电梯产品之外,买方应在收到本合同产品后一周内将产品包装破损或数量短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应当附有上述情况的有效证明,买方怠于提出索赔通知的,视为产品包装完好、数量准确,卖方不再负责补缺或更换。3双方履行安装合同后,卖方按国家
7、有关的验收技术标准进行最终质量验收,并另向买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十、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上述误期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且可预见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2除不可抗力外,卖方不能交货,或买方中途退货或被视作自动退货的,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或退货部分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守约方直接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按照法律规定
8、予以追究。十一、其它1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提取本合同产品的,卖方可免费保管30天,自第31天起,买方按如下价格向卖方支付仓储费:上海三菱的商标的电梯每台60元/天、日本三菱的商标的电梯每台120元/天,该仓储费在卖方发货前付清。在买方支付仓储费之后,产品质量保证期顺延。2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但不论何种情况,买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买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3本合同价格不包括产品安装费,为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双方必须再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编号为AZ-1。4本合同及附件中的选择项以“”示选定,
9、以“”示否定,“产品规格表”以双方授权签署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示确认。5本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双方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8买方自行对本合同产品进行额外装潢的,装潢设计方案需经卖方技术部门确认。未经确认,擅自装潢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方承担。9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10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另行约定关于买卖合同3甲方(出卖人):_住址:_身份证号码:_工作单位:_电话:_乙方(买受人):_住址:_身份证号码:_工作单位:_电话:_就甲方出售、乙方受让甲方名下房屋
10、一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咨双方共同遵守,怎么写房屋买卖合同。第一条:出售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位于:;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本房屋为央产房或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甲方已取得上市出售备案表,可以合法出售。本房屋用于自住,未出租,无它项权利设置;或,本房屋用于出租,租期年月日终止,承租人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或,本房屋的共有权人,其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第二条:成交价格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第四条:房屋实际交付时间_甲方于_年_月_日前将房屋腾空,交付乙方占有使用。在此之前,乙方无权要求提
11、前交房。第五条:付款时间与产权过户时间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约定在_年_月_日共同办理产权过户,具体方式如下:第六条:房屋交付时的状况第七条: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承担房产过户前的水、电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及物业费用等由甲方承担;交付后由乙方承担。在房屋过户之前前往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业交接。第八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根据房管局的要求准备办理过户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它法律文件,如因甲方原因(房管局的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过户迟延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总价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天仍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或甲方违约不办理过户的,乙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总价款,并要求甲方支付房
12、屋总价款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房管局的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过户迟延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交付房屋总价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天仍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或乙方违约不协助办理过户的,甲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违约金。如甲方未按约定日期腾房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房屋总价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要求腾房,行使房屋的所有权。如乙方未按约定方式交付房价总款(银行正常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房屋总价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天仍未交付房价总款或拒绝交付的,甲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违约金。第九条:争议的
13、解决双方在履行协议中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选择其一)。第十条:定金条款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万元整,此定金在支付房价款时实际充抵。本协议共页,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办理过户时交房管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委托代理人):_乙方: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关于买卖合同4甲方:_乙方:_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签订本合同,内容如下:一、质量标准:乙方所购甲方产品属于:定制产品。定制产品质量标准按照双方约定封样的产品质量指标执行。二、交货时间、地点:三、收货
14、与验货:乙方指定的.:收货人1姓名_;身份证号_,联系电话_;收货人2姓名_;身份证号_,联系电话_。乙方指定收货人代表乙方收货验货并签发收货单给甲方,作为双方甲方交货和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乙方在收货后_日内自行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向甲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逾期无书面质量异议,视为质量合格。如乙方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乙方应对货物进行封存,甲乙双方派员按约定的样品质量标准委托乙方住所在地质监部门进行质检,按质检提供报告结论解决。如检验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四、付款时间、方式:乙方应在收货后天内通过甲方提供的银行帐号用电汇或转帐的方式付清货款。五、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甲方如未
15、按约定的交货期限和质量交付货物,每逾期一日,按应交付货物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天未交付货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交付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天未支付货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甲、乙方如发生争议纠纷,均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七、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双方在本合同以及相关凭证上的签名和代表人,均为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传真件与正本一致,同具法律效力。甲方:_乙方:_日
16、期:_日期:_关于买卖合同5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一、买卖标的和数量:甲方将下列货物卖与乙方:名称()规格或型号()。二、单价和货款总额:双方约定的价格条款是:()三、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交货时间为()四、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运输费用的承担:双方确定的交货地点为:()运输方式()运费由乙方承担,不计算入本合同的货物单价中。五、质量标准和验收条款: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是:()乙方在甲方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当天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签收货物。不合格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接收。七、损失风险: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
17、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八、货物所有权:在乙方如数、及时地支付完毕本合同约定的货款前,甲方拥有对出卖货物的所有权,乙方有义务保证不因乙方的原因而导致甲方的上述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九、货款结算和支付:支付方式为:()十、知识产权: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货物拥有合法、完整的知识产权,否则因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予以充分赔偿。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时,本合同得以终止十四、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十五、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十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
18、一份。甲方(签名):乙方(签名):年月日关于买卖合同6甲方(出让方):_乙方(受让方):_签约地点:_签约日期:_年_月_日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就叉车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交易标的:杭叉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_出厂编号:_发动机号:_(含操作说明书一份、合格证一份、维修工具一套)。二、转让价格:人民币八千元整。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叁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款。四、甲方权责:1、甲方保证对标的物的状况(包括外观、性能、操作及维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乙方作充分的陈述、说明,没有其他保留;2、甲方具有转让标的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标的物无产权纠纷;3、乙方向甲方支付全
19、额款项后,甲方三日内向乙方交付标的物。五、乙方权责:1、乙方标的物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该状况下受让;2、乙方具有转让标的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六、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且甲方向乙方交付转让标的物后,双方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过户手续,过户后标的物的风险即转移至乙方。七、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八、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_乙方: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关于买卖合同7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三、交(提)货的方式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地
20、(港)费用的负担五、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法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九、结算方式及期限十、担保十一、违约责任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关于买卖合同8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实物还是包括未来之物和权利?对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国合同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实体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权利的问题,国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
21、物而言的,在德国民法中,它被称为“将来财产”。它是指“现时不存系国家而言,立法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当以日本和俄罗斯为代表。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条就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有取得该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日本的学者和判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就大陆法例也都认为,以他人权利为标的之买卖有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5条则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可对卖方现有的商品签订,也可以对卖方将来制造或将来取得的商品签订。”就英美法国家而言,在立法和判例中也大都承认将来物可以成为买卖标的物。如1979年颁布的英国货物买卖法中就将“货物”的定
22、义扩展到正在制造中和卖方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将占有的物之上。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05条也将货物分为现货和期货两种,规定:“不是现实存在并已特定化的货物称为期货。对期货或期货中任何权益作出的现售,效力上相当于销售合同”。不仅如此,将来物为买卖标的的观点已为有关的国际公约所接受。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在中国,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呢?依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实质是买卖双方进行所有权交换的合同;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据此,从理论上,法律并不承认正在制造中和合同订立后将有的物
23、能够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但是,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以将来之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农副产品预购合同,都是以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需要过一段时间才会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为标的物的;许多工业制品定购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再组织进行生产加工的;许多技术开发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才进行研制开发的。对于这些合同,不论是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还是合同法,都是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中国实际上是承认未来之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基于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卖人在订立时并不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合同
24、,不能以标的物不合法为由否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要依法予以确认并保护。如关于“期货”买卖的合同,只要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就要予以确认、保护。否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权利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应当包括权利,历来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具有特定物或种类物特征,并允许进入民事流转的有体物;其他类型的财产流转(如有价证券、智力创作成果、请求权和使用权的转让等),则归入其他合同类型研究。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的标的包括物和权利两种,物指有体物,物附着所有权,物的买卖即是所有权买卖;权利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
25、包括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不含人身权和继承权。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各自的道理,世界各国立法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认为,买卖合同是关于有体物移转财产所有权的活动,权利不能成为一般买卖合同的标的,而需接受其他法律的调整。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承认权利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因契约买卖,物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其物,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义务。权利的出卖人负有使买受人取得权利的义务。”法国民法典第1598条在对有体物买卖标的物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后,在第1607条也对无形财产的买卖作了明确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编第54条规定:
26、“本节(指批发买卖合同一节)规定的原则适用于财产权利买卖。但如果该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有其他不同的除外。”日本民法典则完全抛弃了将有体物买卖与其他财产权利分别定义的繁琐做法,将买卖标的统一于“财产权”这一概念里。中国合同法基本上沿用了英美法上的规定,其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制度基本上只调整以有体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不调整以权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有关权利的转让、买卖分别由特别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如专利法调整有关专利转让合同、证券法调整股票和债券的买卖活动、商标法调整商标的转让活动、技术转让合同则在合同法中列出专章作出专门的规定。这就形成了将实物买卖与权利买卖区分开来的,实物买卖由合同法调整,权利
27、买卖则由其他特别法来调整的立法格局。对于没有特别法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则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74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权利为标的的转让、买卖合同,应当首先适用有关专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和处理原则时,才参照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关于买卖合同9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出租方(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根据中国门面买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
28、,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门面转让门面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门面买卖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表现同意。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门面买卖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门面买卖合同。本门面买卖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门面买卖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丙方与甲方原租赁门面买卖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一年,即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月租金为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月,门面转让前尚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元,上述欠交款项由乙方
29、在本门面买卖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门面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门面买卖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门面买卖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门面买卖合同执行)所有。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五、债权债务的处理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
30、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六、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转让门面定于年月日正式交接。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照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丙三方应共同签署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在丙方的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钥匙。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
31、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七、违约责任: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门面买卖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门面买卖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元/天。七、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本门面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门面买卖合同各方均不承担违约
32、责任。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门面等原因本门面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则应由丙方按照本门面买卖合同约定的门面转让费标准补偿给乙方(如乙方未按本门面买卖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门面转让费,则该项补偿由丙方支付给甲方)。八、门面买卖合同争议的解决本门面买卖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由门面买卖合同三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九、其他规定原门面租赁门面买卖合同和财物交接清单为本门面买卖合同附件,是本门面买卖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本门面买卖合同由三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33、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二)第六条违约责任:(一)卖方违约责任:1、建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2、卖方延迟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延迟部分价款%的违约金;延迟交货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二)买方违约责任:1、买方延迟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延迟部分价款%的违约金;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赔偿
34、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第九条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十条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关于买卖合同11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_注册地址:_营业执照注册号:_企业资质证书号: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邮政编码:_买受人:_【本人】【法定代表人
35、】姓名:_国籍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人】【】姓名:_国籍:_地址:_邮政编码:_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释义】本部分条文是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条款提示点:1、出卖人的主体资格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兼营开发企业,但无论是哪种类型,都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具备开发资质或开发资质已被取缔的企业不能作为出卖人与相对的客户订立商品
36、房买卖合同,违者订立的合同无效。2、买受人的主体资格(1)凡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为买受人,(2)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方可作为签约人订立合同,A.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B.精神病人或间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购房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约,(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无论以夫或妻的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3、出卖人委托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37、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_方式取得位于_、编号为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规划用途为_,土地使用年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施工许可证号为_.【释义】本条是出卖人拥有项目的取得和开发建设等前期手续告知义务的内容,目的是为保障买受人知情权。本条款的提示点:1、开发商土地取得方式
38、一般情形下,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方式为受让国家出让的土地(出让)或转让受得他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转让)特殊情形下方可获得国家得无偿划拨地(划拨),如开发商开发建设规划范畴内得经济使用住房。未变更土地性质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非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得划拨地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出让地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2、土地使用年限根据中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规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需要注意
39、的是,该使用年限起始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确定之日,而不是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之日;经济使用住房因其土地系划拨地,故不存在使用年限的问题。3、商品房项目的名称无论是现定名还是暂定名,必须与商品发预售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件的描述一致。4、开发商必须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资格。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知悉本条所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外,更有必要查阅开发商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着重审查两点:一是看开发商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未缴纳完毕土地出让金的开发商一般持有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而非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是看开发商是否已将
40、土地办理抵押贷款(以土地作为抵押物办理贷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往往作备案登记)【释义】本条是对商品房销售的描述。本条款提示点:1、期房与现房的比较期房即预售商品房,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不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为期房。现房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的商品房的大产证的商品房,消费者在签约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分户权证。期房相对于现房,具有下列特点:优势:(1)期房一般较现房便宜;(2)期房的选择空间较现房大;(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新楼盘品质较旧盘有明显提升。劣势:具备延期交付、品
41、质变差、权证不能按期交付等法律风险。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3、商品房销售的其他依据一般来说,开发商除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还应具备下列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即俗称的“五证齐全,方可预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许可证有按栋编号发放、按批号编号发放等形式,购房人在购房时应“对号入座”,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幢】【座】_【单元】【层】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属_结构,层高为_,建筑层数地上_层,地下_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标的物的详细描述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