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形势分析报告范文优选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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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形势分析报告范文优选10篇在近期的接访工作中,个体经济、私营、股份制企业的上访总量持续增加,主要原因是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企业用人有可挑选性,导致企业轻视合同、管理随意的现象日趋明显。从目前接访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侵害职工权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承担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客观造成侵犯职工基本权益的行为。其二、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行为不规范,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既不续定也不终止的情况大量存在。不签定劳动合同直接加剧了企业管理的随意性,导致了企业的侵权行为。其三、企业漠视劳动合同中关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执行双方约
2、定的劳动报酬标准,擅自扣减职工工资,不依法支付职工加班费,或者忽视解除合同的合法条件,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情况。其四、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是内容不合法,导致企业管理行为缺乏依据。压滤机滤布对那些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处理时无章可循。其五、为了片面追求短期效益,不成熟的企业管理不惜以牺牲职工权益为代价。主要表现在不为职工参加相关保险,直接导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相关待遇得不到落实。综上所述,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有时以损害职工利益为代价谋求企业成本的降低,个别企业的管理者对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了解存在盲点,直接接影响到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导致企业劳动争议呈快
3、速上升的趋势。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大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减少劳动纠纷,尤其重要。我认为应该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和职工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xxx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除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还可以通过举办企业负责人和劳资专干培训班,利用集中授课的形势宣传劳动政策;另外还可以利用招聘洽谈会等大型活动的机会,对外宣传劳动政策,进而树立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就业氛围。对于涉法案件,要积极引导上访人通过法律程序、法律手段解决涉法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大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强化劳动监察职能是
4、做好职工维权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通过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一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滤布予以及时纠正和制止,对那些明知故犯、拒不纠正的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合同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当前,劳资纠纷案件不断上升,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用工行为大量存在,归根到底是因为劳动关系未能理顺造成的,只有规范了劳动关系才能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是从源头上做好侵权防范工作的治本之策。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源头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做
5、好职工维权工作。劳动争议形势分析报告范文第二篇关于开展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调研情况汇报为了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系和能力建设,探索改革和完善现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加强裁审衔接,推动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更加广泛深入开展,按照省、市的安排,我区对区直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的情况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的陆续出台,我区抓住机遇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等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区区直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建立起了劳动
6、争议预警机制、排查机制,企业劳资双方沟通逐步经常化、制度化,基本形成了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支点,以各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为防线的多形式、多层次的调解工作体系。(一)引导企业建立起了内部自主协商机制,建立了维护劳动者权益预警、排查机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1、引导企业建立起了内部自主协商机制,并帮助企业建立了相关制度,确定自主协商机制的启动条件:职工或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侵犯了对方合法权益;企业将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涉及职工权益也可以启动自主协商机制。一旦出现符合启动自主协商机制条件的事情,企业或职工均可向工会要求启动自主协商程序,由工会
7、牵头,组织相关的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满意的协议。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自主协商机制建立以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均大幅企业,许多企业多年来没有出现一件劳动争议案件。2、我区制订了维护劳动者权益应急预案、莱城区关于建立企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的工作意见,确定了建立企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明确了企业劳动争议预警的对象、范围和重点,以培育良好的劳动关系为出发点,建立起标本兼治的长效治理机制。(二)形成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多形式、多层次调解体系。1、到目前为止,共建立13个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8、会和25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根据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分工不同分别制定了相关的工作制度,对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案规则、办案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两个调解组织可以依法进行调解活动。自两个调解组织建立以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减少了40%,特别是因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减少了80%。2、我区历来注重人民调解组织的发展,自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我们便着手为人民调解组织加载劳动争议调解职能作好准备,先后组织7名人民调解员参加了省厅组织的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班,帮助人民调解员获得调解劳动争
9、议案件的资格。(三)今年,我区大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系和能力建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业务素质有了很大提高。1、今年我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基本情况及争议的特点和发展态势截止8月底,莱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受理案件17件,已结案16件,其中调解结案12件,裁决结案4件,未立案庭外调解34件,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受理案件31件,已全部结案。与去年相比,今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1)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向综合性发展之前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仅涉及劳动合同法的一条或几条相关规定,现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请求已经扩展的劳动合同法的全部条文,案件审理难度大幅提高,对仲
10、裁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更趋合理,申请方胜诉率提高(3)对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普遍存在,要求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也开始出现。(二)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先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行政职能与办案职能已经分离。区委、区政府批准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隶属关系、经费来源与经费管理等项目后即可实现向劳动争议仲裁院的转化。(三)莱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起“调裁衔接、裁调联动”的大调解运作机制。对于一般性劳动争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首先由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转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审理中,实行
11、“调裁二分”法,对依法可以调解前臵的案件,由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转由仲裁员开庭审理,并把调解贯穿于审理的全过程。(四)严格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近期我们按照省、市的安排,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档案重新整理、装订、存档。(五)仲裁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到目前为止,仲裁员均已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至少一人参加过省厅组织的调解员培训班。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现行处理体制造成保护劳动者权益成本过高按现行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必须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处理,即“仲裁前臵”。仲裁前臵之前还有企业
12、调解,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这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审理限期长,重复劳动多,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当事人为此苦不堪言。有些用人单位就是利用程序来拖延其履行义务的时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历时1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得到最终解决。将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臵程序,增加处理劳动争议的成本,尤其加重劳动者的负担,导致矛盾激化的严重后果。(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能力不足按照法律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要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应于劳动争议的多发期
13、,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普遍存在能力不足的问题。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爆炸性增长,我国的劳动争议专职仲裁人员不增反减,案多人少、人手不足问题非常严重。(三)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导致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同虚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方面规定,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另一方面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由此可以看出调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任何一方随时可以反悔。这种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调解协议注定不能想要解决矛盾的劳资双方的第一选择,因此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虽然担负着化解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职责,
14、但先天上的不足注定其不能胜任现在的定位。(四)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难以成为处理争议的有力角色,缺乏足够的权威和影响力,劳动者对其缺乏信任,调而不解,难以达成合意,效果较差。设在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尽管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但实际上很难代表职工利益。“由于当前工会组织功能未能达到工会法上所设计的标准甚至某些设在用人单位的工会几乎只是企业内部的一个福利发放机构,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在人事权、办公经费、场所等诸方面受制于用人单位,根本没有能力为劳动者维权,从而使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开展不力,不仅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反,可能会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从而导致双
15、方矛盾的扩大化。”而且,在目前情况下,职工代表由于自身的利害关系,恐怕也很难代表职工利益。三、进一步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建设的意见和对策建议。(一)实行裁审自择制度,减少诉累,维护稳定。所谓裁审自择,就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发生争议后,赋予他们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由选择权利。即当事人根据劳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选择仲裁的不再诉讼,选择诉讼的不再仲裁。也就是通称的“双轨制”。它是对“一裁二审”、仲裁作为必经程序的“单轨制”的改革和完善。其结果是仲裁不再成
16、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二)着力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增加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独立的编制、经费和办案场所,增加劳动争议仲裁员、调解员的数量,提高其业务素质。(三)通过立法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切实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四)增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织的独立性,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设定的标准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通过立法规定企业每年应提供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经费数额,用来支付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成员的工资及正常运转。劳动争议形势分析报告范文第三篇对劳动争议诉讼案件问题检察监督初探陈伟钢王晓伟【关键词】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出现的问题法律监督随着我
17、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以及xxx劳动合同法、xxx劳动仲裁法等规范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劳动者法制意识逐步加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司法领域,表现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数量日趋增多,案件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化,进而对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申诉量也随之迅速上升。检察机关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申诉案过程中发现,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此类问题的检察监督。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着因用人单位较为强势而倾向于保护用人单位,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保护弱势主体的角度对劳动者给予更多法律保障,将过多的举证责任强加
18、于劳动者,以及对当事人依法提出的调查取证请求不予支持等情况,不仅妨害了司法公正,也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关乎民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作为平等主体通常具有同样的诉讼地位,承担同样的举证责任,而劳动争议纠纷作为民事案件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在部门法的分类中,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劳动法被认为是“社会法”,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兼有当事人平等协商和国家干预的特点,通过区别劳动关系主体的实力强弱和地位差别而偏重保护弱者,强调社会公正和社会公益。检察机关在对劳动争议纠纷申诉案的审理中,要注意研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出
19、现的问题,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一、现阶段法院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法院在审理劳动纠纷案中,未严格执行此项法律规定。如:顾某与某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顾某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法院要求顾某承担证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顾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向法院提供,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法
20、院却要求劳动者顾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系适用法律错误,某区检察院对此案予以提请抗诉。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当强化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以适当保护相对较弱的个人。首先,相对于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一般处于举证的强势地位,容易取得有利于己方的证据材料。例如在劳动者的出勤问题上,用人单位出具出勤统计信息是相对容易的,且制作伪证的可能性较大;反观劳动者,其在用人单位举证其缺勤之后一般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到岗事实,往往只能凭借间接证据来证实。其次,在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上,法院不注重对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易出问题。如:在某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两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据材料都能
21、直接证明劳动者已违反了劳动合同的条款,未能履行合同,继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只能出具间接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在合同履行期间提供了相应的劳动。虽然用人单位提供了直接证据,但此类直接证据往往只具备形式要件,对事实的证明是不充分的。相反,劳动者提供的间接证据往往是其工资单据或者其业务往来中的有效凭证,以此证实其并未缺勤,确实在履行合同。这些单据凭证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原因有二:一是这些证据并非个人制作或出具,而是用人单位或者相关部门出具,体现的内容是客观的;二是这些证据能从逻辑上证实劳动者确实履行了劳动合同,否则是提供不出这些证据的。法律对劳资双方的举证责任已明确规定为举证责任倒置,在一般证据规则中
22、,“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是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二)法院怠于行使调查取证职责xxx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怠于行使调查取证职责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例如:何某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何某
23、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不仅向法院提交了该公司为其办理的暂住证,还提供了用人单位中能够证明其曾在某公司工作的部分务工人员名单,请求法院调查取证。何某在提供了一系列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后,请求法院为其调查取证,以获取其他何某自身无法取得的证据,但法院未予采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负有调查取证的职责。当诉讼当事人要求法院调查取证时,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必须调查取证。作为民事审判的中立者,法院对案件的取证一般不进行干预,以保证审理的公平公正。然而法院在取证方面并非始终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在一定情形下法院应当依职权或依申请主动收集证据。基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所处的弱势地
24、位,其举证能力有限,在此情况下法院苛求劳动者对其主张提供完整的证据,系使用审判权不当。劳动关系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构成,两者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同时具有依附性,即劳动者必须服从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劳动者一方面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搜集证据,另一方面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搜集证据,在用人单位中劳动者始终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包括日常管理制度、考核方案和考核情况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如果对劳动者提供证据的要求过高,与其在用人单位中的被管理地位严重不符,是不公平的。(三)法院对用人单位的过错未作出正确评判法院在审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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