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条例推荐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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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条例推荐7篇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篇一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的性质是劳动报酬。二倍工资也是“工资”,其应该获得和一倍工资相同的保护力度,所以应该认定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另一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的性质是惩罚性赔偿。劳动报酬是与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相关联的,如果劳动者没有付出二倍的劳动,那就不可能获得二倍的工资,这个二倍工资明显是一种惩罚性赔偿。目前的主流裁判观点倾向于后一种(见下文表1),即二倍工资的性质是惩罚性赔偿。例如无讼案例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案【1】中,法院即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以及劳动法第十六条仅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
2、规定违法后果的立法缺陷,增设了二倍工资的惩罚,该第二倍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篇甲方:_乙方:_根据xxx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_期限劳动合同。二、工作内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技术标准。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八小时工时制度。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四、劳动
3、报酬第七条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第八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篇还是以上文“结果二”的案件为例,张三于2023年7月1日才提出二倍工资请求,是不是真的就一定要不到二倍工资?也不一定。因为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是一种持续性的行为,能一直持续到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止,因此应该以
4、“倒推法”计算以提起仲裁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为计算起点,再往前的部分已超过一年时效,不再支持。例如下表1中的第5个案例,即使在2009年12月1日-2015年2月28日长达五六年的时间内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辞职没多久,就于2015年4月2日提起了仲裁,即使法院认为二倍工资的性质是“惩罚性赔偿”,但依照“倒推法”计算,其请求照样得到了支持。继续以上文“结果二”的案件为例,如果张三法律意识比较敏锐,2010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后,觉察到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在2011年7月1日就提出了二倍工资请求,那是不是就真的万无一失了呢?也不一定。因为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在2010年2月1日
5、2010年12月31日这11个月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间内,每一个月用人单位只发一倍工资时,都会欠下劳动者一笔债(当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1个月就欠了11次债,这11次债相互独立,各自起算1年的仲裁时效。例如2010年2月份的二倍工资差额在2011年2月份到期,2010年3月份的二倍工资差额在2011年3月份到期,以此类推。因此张三在2011年7月1日提出二倍工资请求时,2010年2月1日2010年6月30日这段时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因此依法不予支持。而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尚未过仲裁时效,因此依法予以支持。最后张三的裁判结果就是部分得到支
6、持。为了大致了解各个地方的裁判倾向,笔者以“二倍工资”“时效”“争议焦点: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程序:二审”为关键字,在无讼案例上进行搜索,截至2023年11月25日,搜得案件8899个,在涉及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争议的案件中,从各个地方分别抽出一个来,共计抽取10个,整理成表格如下,以供一观:表:各地二倍工资争议案件法院裁判情况表看完这个表可能读者会疑惑:全国各地由于对法条理解的不同和操作细节上的不同,导致了各种各种不同的二倍工资的适用结果,这会不会导致劳动者无所适从?的确,这一款所引发的五花八门的标准目前看来是比较受诟病的,也有声音呼吁在下一次修法中统一这个标准。但是目前这个标准尚未出台,
7、那我们应该怎么做呢?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篇为什么前文要弄清楚二倍工资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呢?因为这关系到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的计算。如果将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为劳动报酬,则二倍工资请求权不受普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如果将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为惩罚性赔偿,则二倍工资请求权受普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年)的限制,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会导致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举例以说明:张三2010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2023年1月1日离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跟张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7月1日向当地劳
8、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向公司索要二倍工资,请问仲裁委应不应该支持张三的请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篇甲方:_乙方:_根据xxx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项。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年_月_日,终止日期_年_月_日,其中试用期_。二、工作内容和义务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第三条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
9、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劳动合同条例第六篇本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
10、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本条本款,在这三种情况之下,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这一款实践中一般会碰到两个法律空白问题:第一个法律空白,是未按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期限没有规定的法律空白。相比于本条第一款,其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有计算期限限制的,即“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11个月,但是本款并没有规定计算期限这个法律空白,带来了各地处理措施的不一致,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
11、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的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而换成北京,就有完全不一样的规定,北京高院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不过应当说明的是,实践中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超过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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