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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十二篇】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篇1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级医院评审细则和市卫计委千分制考核的要求,推进临床路径工作开展,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缩短患者住院天数,提高诊疗效率,降低医疗成本和住院费用,通过诊疗、护理标准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医院经过充分讨论,制定了“临床路径考核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报考核办公室。一、考核要素和指标?各科参与考核的临床路径病种完成情况及各病种入径率60%、完成率70%、临床路径管理记录本记录情况,完成质量为考核要素。二、考核办法?实行按月考核,采取月底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要求各科每月必须完成所有参
2、与考核的临床路径病种,入径率和完成率及相关文件的登记书写且保证质量。医务科通过电子病历系统抽查入径病例是否与上报表单相符,及路径各项流程质量完成情况。由质控科对各科室入径率和完成率月终进行考核汇总。三、奖惩办法?1奖惩原则。以是否完成所有参与考核的病种且满足各病种入径率60%、完成率70%为奖惩基础。2奖惩细则。(1)对未完成入径率60%的科室扣除科室当月考核得分1.5分。(2)对完成率未达标(70%)的科室扣除科室当月考核得分0.5分。(3)对登记记录不全或管理不规范的科室酌情扣分,该项目分值1分。(4)科主任考核按相同内容及分值进行考核。(5)对全部指标完成的科室及科主任奖励考核分值2分.
3、(6)每月在医院管理信息上对各科室完成情况进行通报。(7)当年度累计超过三个月未完成指标的科室和科主任、科秘书不得评优选先。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办公厅对外经济行为,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维护办公厅合法权益,防止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公厅内部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以办公厅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均应依照本办法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主要包括设计、开发、采购、维修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分为产品及货物采购合同、研发
4、及委托服务合同、工程及系统建设合同3类。第二章合同管理第四条办公厅综合处负责经济合同的综合管理。根据厅内各处室的职能划分,实行经济合同管理责任制。(一)综合处负责合同编号管理;负责年度合同执行情况的统计报告;协同承办部门参与合同纠纷处理。(二)文书档案处负责对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的审核。(三)财务处负责合同经济性条款的审核和经费预算控制;负责提供年度合同经费结算统计数据。(四)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与签订;负责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的管理与签订。(五)各处室为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条款洽谈;拟订合同文本;根据授权签订合同;负责合同的履行;负责有关合同文件的归档。(六)院法律顾问室负责对承
5、办部门送达的合同要约进行审核;负责就重要合同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和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合同的签订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询价比选与竞价谈判。2万元以上合同应不少于2人参与询价比选;5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成立3人(含)以上谈判小组,开展竞争性谈判;12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成立5人(含)以上谈判小组,开展公开招标谈判。(二)细化合同标的,明确合同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三)合同起草与修订。合同文本可由一方起草,双方修改商定。国家或行业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当采用标准文本,不能完全表达意思时,双方应通过补充合同或条款加以约定。(四)合同审核。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
6、和合同审核表(附件)送各责任部门进行审核。对审核修改幅度较大的合同,承办部门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审核。120万元以上的合同、跨年度执行的合同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委托院法律顾问室审定,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五)合同审批与签署。厅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和审批权限,授权承办部门处长或亲自签署书面经济合同。第六条承办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或纠纷时,应先咨询院法律顾问室的意见,及时与综合处协商处理办法,并向主管厅领导报告。第七条外部环境、合同标的和范围等合同主要因素发生重大改变,影响原合同执行时,承办部门应及时主动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先咨询院法律顾问室
7、的意见,申请仲裁或法院裁决。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订立审核程序相同。第三章合同订立第八条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的经营资质、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对方的资金、技术、设备、信誉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可要求对方出示或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行帐号,甚至财务报表等有关证明文件或信息。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第九条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电报、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条签订合同时,应对下列内容做出约定:(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单位地址或住所,联系人及联系电
8、话;(二)标的;(三)数量和单价;(四)质量或技术指标;(五)价款支付方式,以及收款单位、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九)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包括知识产权条款。第四章合同审批第十一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审批单按规定流程办理会签审批手续。一般合同经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会签,主管厅领导审批。重要合同经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院法律顾问室律师、主管厅领导审核会签,报办公厅主任审批。第十二条合同的审批应按以下方式办理:(一)2万元(不含)以下合同由主管厅领导审批;(二)2-
9、10万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厅领导审批;(三)10-20万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厅领导,以及主管财务的厅领导共同审批;(四)2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由主管厅领导、主管财务厅领导和厅主任共同审批。第十三条办公厅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主管或分管厅领导认为应该由法律顾问审核的合同,必须先经院法律顾问室审核同意方可签订。第十四条对院法律顾问室提出的合同修改意见,业务承办部门一般应予执行。承办部门对法律顾问出具的合同修改意见有异议,或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的,应与法律顾问充分沟通,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承办部门将合同及法律顾问的最终书面法律意见报主管厅领导,由主管厅领导在对业务需求和法律风险进行综合判断后进行决
10、策,并在合同审批单上签署意见。第十五条合同的签署人对合同条款承担法律责任。2万元(不含)以下合同由承办部门处长签署;2万元(含)以上合同由主管厅领导签署。第五章合同盖章第十六条办公厅对外合同经主管厅领导审批通过后,按权限由被授权人签字,文书档案处加盖办公厅公章方能生效。合同盖章生效后,由综合处按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第十七条严禁在有空白事项的合同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重要合同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2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第十八条合同审批流程中各项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审批单上,合同审批单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
11、承办部门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归档。第十九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至少应持2份,经审批盖章后,财务处和承办部门各存1份。如只有1份,原件交承办部门存档,财务处凭复印件报账。由我方先行盖章的合同,应在盖章后15个工作日内,将1份经对方盖章的合同原件交承办部门存档。我方先行盖章的合同因故未能签约的,应自盖章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将印有办公厅公章的合同原件全部退回文书档案处。第六章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二十条经济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全面地履行。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厅领导汇报,并通知综合处和法律顾问室。第二十一条财务处依据合同履行
12、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二)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不一致的;(三)收款单位不出具正规发票无法入账的。第二十二条收付款单位与合同约定的收付款单位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并由合同签署人出具书面意见。第二十三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承办人签字认可,按办公厅规定的财务报销流程审批后,转财务处审核付款。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有关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第二十五条变更或解除合同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会签审批程
13、序进行。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承办部门必须在收到通知3天内,向主管厅领导汇报,并通知综合处和院法律顾问室。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由承办部门保管。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改变。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二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承办部门应与对方协商处理。如自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应就实际情况,向院法律顾问室征求意见,并向综合处
14、和主管厅领导报告;经主管厅领导提出意见,主任批准后,可以由院法律顾问室根据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第二十九条业务承办部门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涉嫌合同诈骗的(如合同对方提供假票据、假营业执照、假身份证等),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通知财务处停止合同款项的支付,及时向院法律顾问室通报,并向综合处和主管厅领导报告,经办公厅主任批准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八章其他第三十条合同作为办公厅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第三十一条业务承办部门、财务处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办公厅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承办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综合处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
15、情况,并向办公厅厅务会汇报。第三十二条业务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资料(包括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审批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不得随意处置、销毁、丢弃。符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应按归档要求及时归档。第九章责任第三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办公厅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第三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办公厅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或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修改权在办公厅厅务会议。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
16、某某区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医疗业务整体能力,促进医疗同质化管理,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某某区进一步加强区域医共体建设实施方案(长政发2023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某某区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共体),包括某某区人民医院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某某区中医院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某某区妇幼保健院妇幼专科联盟参照执行。第三条依托医共体牵头医院成立医疗业务管理中心,承担日常医疗服务督导考核、质量控制、安全防范、学科建设、分级诊疗、科研教学等医疗业务管理职责。管理各成员单位医疗业务的正常运行,指导支持督促各成员单位根据辖区人口和病种特点科学
17、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辖区内居民能享受到规范及时的基本医疗保障。第二章医疗质量控制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医共体全面负责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依法执业,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医共体法人代表是医共体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共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成员单位医疗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医共体对成员单位的医疗质量考核是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制定医共体质量管理制度;成立院感、急诊等相应质控组织,负责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及反馈工作;每季度发布牵头医院业务科室及成员单位质控报告并提出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意见。第六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建立完善的医
18、疗技术管理制度和自我评估准入制度,明确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和新技术、新项目目录,加强手术分级管理,明确手术医师权限。制订成员单位医疗业务运行实施方案,成员单位借助医共体牵头医院优质资源下沉帮扶,结合本单位实际推进“一院一品”差异化发展。第七条医共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根据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要求制订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针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组织实施整改。第八条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发挥各专业质控中心的作用,各专业质控中心根据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更新区质控标准并监督医共体执行。第三章医疗安全防范第九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医共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
19、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由牵头医院制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不良事件的无责呈报体系”和不良事件快捷处置流程,建立定期的不良事件分析改进机制,医共体内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共享不良事件案例,牵头医院参与指导成员单位医疗纠纷处置化解。第十一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负责医共体内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全体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每年开展全体员工医疗安全教育或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两次,定期召开医疗安全工作会议,确保不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医疗损害)。第四章学科建设第十二条医疗业务管理
20、中心负责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医学重点学科(基层特色专科)建设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统一要求、分步实施、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创建,并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第十三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应加强区区域专病中心建设,在区重点学科(基层特色专科)建设基础上积极争创省级区级龙头学科、市级重点(扶持)学科,逐渐在区域内形成以区专病中心、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为基本架构的学科布局和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发展的良好梯队。第十四条学科建设经费由医共体(含各级财政补助)投入,经费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区卫健局负责学科建设年度执行情况评比,对每年
21、评比位于前列的区域专病中心、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除资金补助外,并在医共体年末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对评比排名落后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建设等措施。第五章科研教学第十六条医共体应深化医、教、研协同发展,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制,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在能力提升、知识更新方面重要作用的宣传,构建新型的医共体卫生健康科技教育体系,主动适应体制改革转型新常态。第十七条医共体应加强全体医务人员业务技能同质化提升,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制定各类别各层级卫技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特别加强各层级卫技人员三基训练与考核,确保人员技能与岗位职责相匹配。重点培养住得下、留得住的基层卫技人才,提高基层服
22、务能力。第十八条医共体应加强科技创新共享平台建设,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显著进展,引导并支持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间多单位、多学科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推广、转化和应用,推动技术服务、人才培养之间的有效衔接。第十九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医务人员申报各级各类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合理安排课时和授课师资,保障教学质量。第二十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体建设为重点,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重点抓好教学查房、病例讨论等提升学员实际工作能力的教学培训环节,提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强化工作合力,完善统一考核、定期交
23、流等工作机制;加强规培经费使用管理,优先保障学员生活补助、带教老师补贴,确保专款专用。第五章分级诊疗第二十一条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为患者提供便捷性、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医共体应建立起有效、实用、便捷的转诊渠道,共享区域双向转诊平台,方便患者在医共体之间、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间转诊,避免不必要的区域外转诊。完善各成员单位医疗应急体系,制定危急重症初步急救和及时规范转运的制度和流程,保障辖区居民生命安全。第二十二条医共体根据某某区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疾病种类目录(试行)、某某区区级医院下转疾病种类目录(试行)、某某区区级医院不轻易外转疾病种类目录(试行)和某某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标准(试行)的文件精神,制
24、订细化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疾病目录、出入院标准、转诊规范及流程,根据服务能力动态调整。鼓励医共体成员单位医疗业务的差异化发展,对于医疗能力基本达到区级医院水平的专科,可以突破某某区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疾病种类、区级医院下转疾病种类、区级医院不轻易外转疾病种类目录范围。第二十三条医共体牵头医院承担医共体内成员单位的业务指导、标准把握,协助处理疑难病症,区域内实行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对上转病人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检查,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各成员单位根据胸痛、卒中等十大专病中心建设及专科资源分布,原则上将病人转诊至区域专病中心或医共体牵头医院,严格控制区域外转诊率。经医共体牵头医院诊治后恢复期病人病情稳
25、定,可以在基层进行后续康复治疗的,原则上将病人下转至其所在辖区基层单位。第二十四条区卫健局不断完善转诊平台建设,加强医共体分级诊疗执行过程监管和督查考核。第六章医疗资源共享第二十五条依托区域临床检验、病理诊断、影像诊断、心电诊断等医疗共享平台,全面落实医疗资源共享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第二十六条医疗共享平台配置专职管理人员,组织、协调和实施远程诊断服务等相关工作;负责诊断医生的排班、人员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维护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按规定接受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诊断服务申请,完成诊断、审核及出具报告书;负责收集和保存远程诊断服务工作中产生的相关资料,防范相关信息泄漏;定期整理、分析远程诊断服务相
26、关信息,向医疗机构和区卫健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七条医共体成员单位与医疗共享平台签订协议,原则上首选区域(检验、病理等)或医共体牵头医院(影像、心电等)已建设的共享平台。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操作,并将检查检验数据通过网络实时传送到共享平台。第七章中医药服务第二十八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中医药工作,积极推进成员单位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合理使用中草药(包括颗粒剂),规范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第二十九条依托区中医院医共体管理服务中心牵头医院建设好全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在全区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带教等推广工作。第三十条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
27、范)基地规范开展十类四十五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向各成员单位推广十类三十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第三十一条医共体各成员单位至少培养一名适宜技术应用推广骨干,掌握六类十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并负责向社区卫生服务站推广,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培养一名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骨干人员,掌握四类六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区卫健局应加强对医共体医疗业务管理中心的督导,跟进医疗业务管理中心相关制度的出台和完善。第三十三条医共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要根据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具体要求,认真履职,确保医疗业务管理中心有序运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篇4第一章总
28、则第一条为搞好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建设,完善“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单位”(以下简称“资源单位”)的审批与运行管理,优化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单位的命名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运行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各区、县教育委员会协助负责本区域内市级资源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的资源单位为学生提供相适应的教育教学内容、安全的活动环境,为学校集体组织或学生个人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校外活动,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以及组织学科教学
29、活动等创造条件。第四条资源单位的基本条件(一)有固定、安全(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等)、适宜学生活动的场地。(二)有确定的学生活动时间,有适合学生参加的、健康向上的、学生喜爱的活动内容。(三)具有对持学籍卡(学生证)的中小学生减费或免费的具体优惠措施。(四)有健全的学生活动管理机制,有负责学生活动联系、组织、安全等方面的工作人员。第五条资源单位定期向社会大课堂管理部门汇总学生参加活动情况,及时通报活动变更、场地改变、时间变化等信息。第三章申报与审定第六条申报时间(一)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单位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分别为1月下旬和7月下旬,提前30天向社会公布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
30、(二)申报时间可根据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建设工作的需要进行变更,特定资源单位的申报工作可另行安排。第七条申报程序(一)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中基本条件的单位,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区县的社会大课堂管理部门(设在区县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区县管理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办公室。(二)提出申请的单位需填写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单位信息采集库,并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有关学生活动的资料。第八条命名程序(一)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办公室对各区县报送的申报单位资料组织初审。(二)对通过初审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定。(三)与通过审定的申报单
31、位签订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建设项目合作意向书。(四)公布命名的资源单位名单。第四章主要职责第九条认真履行接待学生参加活动的各项承诺,组织好学生活动。第十条及时反馈学生活动信息,使用和管理好配装的学生活动信息采集设备。第十一条按要求向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部门报送学生参加活动的信息和工作情况。第十二条接受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部门对学生活动工作的检查与指导。第十三条资源单位学生活动的信息可在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门户网站发布。第十四条参加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部门组织的学生活动经验交流会、业务培训等活动。第五章评估与奖励第十五条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办公室定期对资源
32、单位的学生活动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资源单位参加专项工作会、学生活动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等活动。第十六条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管理办公室每两年组织一次资源单位评估活动,对开展学生活动成绩突出的资源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纳入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资源单位名单:(一)连续半年没有按公示的承诺接待学生活动,并未向社会大课堂管理部门说明情况。(二)学生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器材等)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学生参加活动。(三)学校、学生投诉较多,经查实后没有按限期整改通知改进。(四)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有法律纠纷、且影响学生正常活动。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3、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篇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有关要求,我局将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开展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现将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是公立中医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统筹兼顾医疗质量管理和效率管理、促进医院改
34、革的具体探索。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重点专科协作组、病种协作组牵头单位和试点医院、试点科室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各试点医院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选择有代表性的专业和病种,按照我局下发的各病种中医临床路径、中医诊疗方案,制定详细的试点方案,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指标到人。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对相关临床科室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务求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重点专科协作组、病种协作组牵头单
35、位要积极指导、帮助试点医院开展试点工作,定期对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分析,我局医政司将适时组织对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三、积极探索,总结提高中医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任务,各试点医院要在试点工作中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加强交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研究建立中国中医医院临床路径管理的制度和工作长效机制积累宝贵经验。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篇6日前,交通部印发了交通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以加强和规范交通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办法指出,交通行业宣传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协调、严明纪律
36、、服从全局、资源共享、规范程序、分级负责、尊重事实、正确引导、加强策划、注重实效。办法确定了交通新闻宣传工作的10项内容:(一)交通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二)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交通行业的情况及重要指示精神。(三)交通行业制定的重要政策、部门规章及其执行情况。(四)交通行业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部署、开展的重要工作、组织的重大活动。(五)交通行业建设管理的成就,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的重要进展。(六)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科研成果、重大建设项目等动态信息。(七)交通行业文明建设的经验、成果和先进典型。(八)交通行业的突发事件和公众关
37、注的热点问题。(九)交通行业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方面的重要情况。(十)交通行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交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办法分“总则”、“组织保障”、“常态新闻宣传”、“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新闻稿件提供和审核”、“媒体联系”、“责任与考核”和“附则”共54条。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篇7一、总则(一)为完善食堂管理,给职工营造一个温馨、整洁的就餐环境,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食堂工作人员、在委机关就餐的职工。(三)办公室负责对职工食堂进行管理,接受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职工的投诉。二、食堂工作管理(一)食堂管理实行办公室总负责下的“主管负责制”,即由食堂主管对
38、食堂饭菜质量、卫生状况、就餐环境等全面负责,并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二)食堂工作人员负责为委机关全体职工提供一日三餐。(三)食堂采购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适宜、合理地安排好每天的用餐量,不造成菜肴变质、浪费或者份量不够。(四)食堂用膳一天三餐,式样品种要变化多样,每天蔬菜、鱼肉、瓜果必须新鲜、洁净,无污染、无变质、无发霉,过夜变质食物严禁使用。(五)烹调菜肴时,肉鱼豆类菜肴做到烧熟煮透,隔餐菜应回锅烧透。食物不油腻,味精等尽量降低使用量。(六)厨房操作间内的设备、设施与用具等应实行“定置管理”,做到摆放整齐有序,无油腻、无灰尘、无蜘蛛网,地面做到无污水、无杂物。(七)餐厅要清洁、卫生、通
39、风,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不定期开展消灭蚊子、苍蝇工作,应采用防蝇门帘、纱窗、电子灭蝇器、灭蝇纸、灭蝇拍、定时喷撒药剂,实行垃圾袋装等各种防护措施,将餐厅蝇蚊污染减低到最低限度,做到无苍蝇、无蟑螂、无飞虫叮咬。(八)桌椅表面无油渍、摆放整齐、经常清洗;地面每天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每月大检查一次,保持清洁,玻璃门窗干净,地面干净、无烟蒂。(九)餐具使用后要清洗干净,不能有洗涤用品残留,每天消毒二次,未经消毒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中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十)食堂工作人员要待领导、职工全部用餐完毕,清理好桌面,打扫好卫生后方可离开。(十一)办
40、公室组织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出现不适合食堂工作的情况,解除聘用。三、就餐管理(一)菜肴标准原则上为二荤二素一汤。职工要文明就餐。(二)食堂内不能随地吐痰,食物乱堆乱放,乱扔纸屑、垃圾,不得大声喧哗。四、奖惩(一)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考核评分。(二)考核形式可以采取公开考评,也可以组成考评组考核。办公室要设置信箱,受理职工意见和投诉等。(三)考核实行百分制,每月考评一次。评分满90分以上(含)为优秀,80分以上(含)为良好,60分以上(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四)连续三次不合格者,通报批评,直至解聘。评为优秀的年末给予适当奖励。五、食堂考勤及请销假制度(一)食堂职工都在
41、考勤范围内,由负责食堂的管理员负责考勤。(二)凡当月累计迟到、早退七小时者,扣发一天工资,无故缺勤三天以上者,经批评教育,视其态度予以处理。(三)食堂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三天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经管理员同意报办公室主任及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准假。请事假、病假三天以上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经管理员和办公室主任同意报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准假。(四)食堂职工请假必须在委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告知办公室请假的天数、事由、去往何处和联系方式。假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并在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上班,若因需要延长时间,必须告知办公室及管理员天数、事由,否则按旷工处理。(五)食堂职工必须坚守工作
42、岗位,不得任意外出,不迟到早退,不脱岗串岗;无故不上班,不服从分配者,按缺勤处理,扣发工资,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七)食堂职工生病期间,不能按时上班,本人需向委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可按病假处理,无故不返回,除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六、食堂管理员岗位职责(一)负责食堂的全面管理工作,准确掌握食堂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食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二)搞好主副食调配,增加花色品种,提高饭菜质量,搞好成本核算,做到饭菜份量足、价格合理,经济实惠,花样多,品种多,质量好。(三)搞好食堂的伙食卫生、安全保卫工作。(四)认真做好食堂工作人员的考核
43、工作。(五)经常听取员工对食堂的工作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饭菜质量。(六)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七)监督做好厨具、餐具的日常清洗、消毒和伙房内环境卫生的清扫工作。(八)监督检查炊事员的个人卫生。(九)注意节约、杜绝浪费,经常检查、保养所有的食堂设备,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十)随时准备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临时性任务。七、食堂卫生制度及卫生标准规定(一)环境卫生1、就餐大厅整洁明亮,餐桌上无灰尘,地板无垃圾,凳子无脏水、灰尘等。地板要求明亮干净,清洁工对大厅的地板每天至少要清扫、拖洗23次,对餐桌要随时清理,保证就餐大厅整洁卫生。2、食堂
44、周边无杂物、垃圾、食堂外围排水沟无污物、垃圾,每天最少清扫12次,保证室外整洁、干净。3、就餐大厅要有灭蝇、灭蚊、防毒、防鼠等设施,对大厅环境每月进行12次全面消毒。4、洗手间长期清扫冲洗,保证洗手间无臭味,要求每周消毒一次。(二)食堂厨房、操作间、保管室、炊具厨具卫生1、食堂厨房每天必须保持整洁,地面保持干燥、无垃圾杂物;炊具、厨具每天使用后清洗干净,然后消毒,整齐有序地摆放;菜墩、菜刀使用后清洗干净摆放整齐;新鲜蔬菜,干货等食品上架,酱油、醋等入池入桶(罐),不准随地摆放。操作间地面无垃圾、要物,保持干燥整洁,保管室食品陈列有序,不乱摆放,池盖等无灰尘,保持干净明亮。2、食堂厨房、操作间、
45、保管室坚持每天一小扫,做到四壁无灰,无蜘蛛网;每周一大扫,彻底整理墙面、地面、厨具、案板等厨房设施。3、食品生熟要分开,保证生熟食品不交叉污染或串味。4、干货制品蒸发及清洁卫生,要多清洗、漂洗,保证无沙粒、杂物,不准加工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三)蔬菜、肉类卫生1、蔬菜类必须先剔除腐烂、变质或杂草部分,然后清洗加工,加工完毕后需再清洗干净方可进入蒸、炒、煮等环节烹饪程序。2、肉类必须先清洗干净方进行蒸、炒、煮、爆等。(四)个人卫生1、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着装整齐、干净,仪容端正,充满朝气。2、操作人员不得留长发、长指甲,不允许戴戒指、手链等饰品,操作前先洗手,保证食品清洁卫生。3、勤换衣服
46、,勤洗澡,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五)库房卫生1、库房整洁、明亮,物资堆放有序。米面及干杂品不得摆放在地上。2、四壁无蜘蛛网,加强防潮、防鼠,定期检查,以防物资腐烂变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篇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订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签订规范、严谨,合同履行全面、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和相关业务风险,有效维护我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我厅或事业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47、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四条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纠纷处理、合同登记归档。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厅长(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分管厅长(或事业单位分管领导)、有关处室(或事业单位业务部门)按照岗位和部门分工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一)厅机关各处室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合同承办机构)负责合同订立的调查、谈判、起草,汇报或签署、合同履行、合同保管;(二)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登记、归档。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连续编号、登记、归档;(三)厅财务处、事业单位财务科(以下统称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价款结算。第六条厅长或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以厅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厅长或授权的分管副厅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三章合同订立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厅机关或事业单位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八条合同订立包括:合同调查、谈判、拟定、审核、签署等环节。第九条拟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在厅或事业单位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和经费预算额度之内,事先须经分管厅长批准。第十条合同调查。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机构应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环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