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党建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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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检察机关党建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基层检察机关党建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3篇摘要:在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必须要重视党建工作的开展,积极构建基层党建工作领导体制,进而创建更多的精神文明成果。本文首先分析了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性,接着提出了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包括缺乏深刻的思想认识、部分基层党组织工作停滞不前等,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关键词:基层党建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23)04-0-02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针对新时代的党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基层党建工作,其重要性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强调“
2、麻绳最容易从细处断”,越是那些情况复杂、基础不牢固的地方,越要重视党建工作的开展,固本强基,避免出现“木桶效应”。因此,要重视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分析党建责任人要能够站在战略角度看待党建工作的开展,加大对党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凸显出来,改进党建工作中不合时宜的地方,强化工作纪律和作风。在实践中摸索一条新路子,进而形成一级以及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机制。要正视基层党建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站在推进事业创新发展、率先发展的新高度、新角度,坚持以党建工作主题统领全局,统一党员干部思想,注重党员干部创新思维
3、、创新观念、创新意识的培养,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勤政廉政”等思想观念和发展理念,以创新理念引领工作创新争优、科学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把党建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在思想上意识到抓好黨建就是最大的政绩,依靠党员干部共同努力,紧密团结在党组织周围,提高基层党员的凝聚力与战斗力,从而确保基层组织的稳定。基层检察机关党建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篇2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赋有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维护司法公正的期望越来越高,对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
4、平正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也决定了其本身应该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来保证对外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检察机关在强化对行政司法机关法律监督的同时,必须要严格抓好自身的内部监督,切实做到公正执法。对如何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笔者结合多年基层检察工作经验,对内部监督存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对策,以供参考。一、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一)业务部门对内部监督的认识存在误区。目前,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干警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包括履行职责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办案纪律情况、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监督;二是由各内设机构之间相互监督;三是
5、通过各部门负责人行使管理权对干警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其中,业务部门的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如反贪、侦监、公诉等主要业务部门行使的侦查权、审查批准逮捕权、公诉权等在程序流程上环环相扣,存在着后置程序对前置程序的监督。而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具体承办人-主诉检察官-分管领导的案件流转模式也是一种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认为“内部监督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情,业务部门属于被监督的角色,只要做好业务工作就行了”的思想在基层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普遍存在,在举报受理、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等执法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存在脱节现象,没有形成环环相扣的监督体系,监督缺乏主动性和及时性,一些在
6、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甚至违法问题被忽视,导致事中监督可以纠正的问题转化成事后监督的责任追究和惩戒,影响了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部分干警对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人员少,案件多,任务重的突出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抓执法办案的时候多,抓学习教育的时候少,在干警的政治素质教育、警示教育及内部监督制度的学习上有所欠缺,造成有的干警对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内部监督束缚了办案人的手脚,影响了执法办案的效率,因此,对内部监督的重视程度不够,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甚至怀有抵触情绪,不愿意接受监督。(三)监督机构设置不健全,监督滞后。根据高检院相关规定,编制在60人以
7、上的基层院要设立纪检监察机构。但部分基层检察院编制较少,且存在人员补充困难,空编较多的问题,实际在职在编人员远远不足60人。这些基层检察院或是设置了纪检监察部门,但配备人员少且身兼多职;或是将纪检监察职能并入政工部门,由政工部门具体负责内部监督有关工作。此外,纪检监察部门是非业务部门,并不直接接触案件,而是通过受理有关涉及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举报和对干警执法情况的检查来进行内部监督,受权能配置的限制,监督具有局限性和被动性,基本上是事后监督,对案件办理情况的好坏及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缺乏有效地同步监督措施,难以确实达到保障办案质量的目的。(四)对办案程序的监督不到位。对于检
8、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有关法律、法规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规定了比较严格的要求,以保障公正执法。但基层检察机关对内部执法办案的监督,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普遍存在,通常比较注重于对案件定性和事实的把关,对办案程序问题则很少严格监督。如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受理审查决定逮捕、起诉的自侦案件时,只注重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案件证据是否充分等,而对移送案卷的材料是否齐全,传唤、拘留期限是否严格执行,补充侦查手续是否办理,初查、立案、侦查活动程序是否合法等程序问题的审查并不严格甚至忽略。(五)内部监督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确保监督的实效性,抓制度落实是关键。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高检院制定
9、下发了一系列的制度;各基层检察院也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作为规范执法办案活动的保障和凭依。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检察机关多忙于业务工作,着重于办案,对内部监督制度的贯彻执行通常停留在以会议抓督促、抓落实的层面上,没有真正抓深入、抓细致、抓严格,导致一些干警对制度执行存有侥幸心理甚至漠视,使得内部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如对于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虽然建立了相关制度,但基本属于“纸上空文”,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办案人员下班后与哪些人交往,干了哪些事,单位很少知道,一些干警在工作八小时之外与犯罪嫌疑人家属频频接触,导致违法违纪的事情发生。二、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对策(一)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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