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3052-2023 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规则(四川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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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9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30522023 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规则 Rules for legal review of major law enforcement decisions of sichuan province 2023-04-28 发布 2023-06-01 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T 30522023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原则.2 5 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3 6 重大执法决定
2、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及文书.5 附录 A(资料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编制示例.6 附录 B(资料性)法律依据审查.7 附录 C(资料性)主体审查.10 附录 D(资料性)程序审查.12 参考文献.29 DB51/T 3052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归口并解释。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充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四川铸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志诚、王飙、余越峰、刘鹏、刘毅、杨俊、古云彩、黄敬、蔡正委、申智勇、周玉竹、陈雨、李甜甜。本文
3、件为首次发布。DB51/T 30522023 III 引言 本文件制定主要为建立行政执法领域工作规范,统一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则,构建全国一流的行政执法标准体系,全面提升四川省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DB51/T 30522023 1 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规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各类行政执法活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程序及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各级行政执法主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程序及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领域有关政策及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4、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行政执法术语 3.1 3.1.1 行政执法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law 行政执法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权力类型。3.1.2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legal review of major events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法制机构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术语 3.2 3.2.1 行政处罚 punishmen
5、t of administrative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3.2.2 较大数额 larger amount 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0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行政强制术语 3.3 3.3.1 DB51/T 30522023 2 行政强制 administrative coercion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3.3.2 行政强制措施 the measures of admi
6、nistrative coercion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3.3.3 行政强制执行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3.3.4 代履行 substitute performance 相对人拒绝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并向相对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执行方
7、式。行政许可术语 3.4 3.4.1 行政许可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3.4.2 形式审查 formal examination 行政执法主体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3.4.3 实质审查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行政执法主体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4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8、审核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4.1 4.1.1 说明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4.1.2 法制审核的主体合法 审核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依法享有法制审核职权的法制机构,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必须依法向法定的审核机构提交审核。4.1.3 管辖权合法 法制审核机关必须拥有相应的管辖权,不能在级别上、地域上越权。DB51/T 30522023 3 4.1.4 审核程序合法 法制审核是审核主体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时限等进行的,是一个程序性行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和审核机构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约束执法权和审核权,确保法制审核的公正。4.1.5
9、 审核依据合法 法制审核机构依法审核,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现行有效的。4.1.6 审核意见合法 审核意见应符合法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具体内容合法、合理、公正。合理性原则 4.2 4.2.1 法制审核行为要符合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目的。4.2.2 法制审核行为必须合理的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4.2.3 法制审核行为必须一视同仁,相同情况同等对待,公正办事。4.2.4 法制审核行为必须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及时原则 4.3 4.3.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期限不宜太长,审核机构需在短时间内作出审核意见。4.3.2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程序不宜过多、繁琐,避免层层审批程序
10、,应简单、便捷。4.3.3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交流平台,便于及时沟通和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4.3.4 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对口安排或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业务,以提高法制审核业务能力及工作效率。4.3.5 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应端正工作态度,充分认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意义,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避免不作为。公正原则 4.4 4.4.1 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国家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4.4.2 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包括回避、说理。回避: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在参与过案件的执法过程的,应当
11、回避;说理:法制审核机关在提出改正、重新调查、补充调查、不同意、移送司法机关等意见时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列明法律依据。5 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审核主体 5.1 5.1.1 说明 DB51/T 30522023 4 审核主体包括法制审核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5.1.2 法制审核机构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会同
12、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5.1.3 法制审核人员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法制审核人员要求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审核范围 5.2 重大行政许可包括:适用听证的;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
13、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重大行政强制包括:查封经营场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重大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认定标
14、准,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行政机关可自行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示例见资料性附件A。审核方式 5.3 审核方式包括书面审核、实地调查、询问等。审核内容 5.4 审核内容一般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审核期限 5.5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
15、复审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审核的法律效力 5.6 DB51/T 30522023 5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6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及文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图见图 1。6.1 图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使用文书参考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中: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6.2 核意见书(附录 A.40)、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笔录(附录 A.41)、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附录 A.4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录 B.5)、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法制审核
16、意见书(附录 B.25)、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录 C.17)。文书填写格式及要求参考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执法文书由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自己系统情况选择适用。改正 提交法制审核 属于重大执法事项;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机关审核 认为材料不齐 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 审核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核内容:主体、执法资格、机关权限、案件事实与证据、适用依据、裁量基准、执法程序、文书、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形成审核意见 主体、程序均合法;依据正确;文书规范;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备执法资格 同意 隐瞒真相;提供伪证;隐匿毁灭证据;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7、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依法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定性、依据、基准有误;程序有瑕疵 滥用职权、超越权限;涉嫌犯罪 无执法资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反程序 重新调查;补充调查 移送 DB51/T 30522023 6 A A 附录A (资料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编制示例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XX 局制定发布了XX 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2021 年版)现公布如下:表A.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编制示例 序号 种类 重大执法决定具体事项 法律依据 权利类别 责任主体 应当提交的审核
18、材料 行政处罚 1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法律 行政处罚.局.股 行政许可 2 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撤销.的许可.法律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 3 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法律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4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对.强制执行.法律 行政强制执行 DB51/T 30522023 7 B B 附录B (资料性)法律依据审查 表B.1表B.3 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内容。表B.1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概念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种类 警告、通报批
19、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其他。设定 法律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具体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补充设定 前提 为实施法律。程序 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具体规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0、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补充设定 前提 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程序 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部门规章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
21、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备注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DB51/T 30522023 8 表B.2 行政许可的种类与设定 基本原则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批准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赋予特定权利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22、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具备资格、资质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检验、检测、检疫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确定主体资格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可以不设许可的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
23、能够解决的。设定 法律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
24、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绝对禁止 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设定的基本规则 不得增设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违反上位法 对行政许可条件
25、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规范性文件绝对禁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临时性许可)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DB51/T 30522023 9 表B.3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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