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08_T 036-2022 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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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 1408/T 0362022目次前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一般规定.44.1 防雷分类.44.2 检测工作程序与基本要求.45 技术要求.55.1 接地电阻通用要求.55.2 接闪器要求.55.3 引下线要求.55.4 等电位连接要求.65.5 电磁屏蔽要求.65.6 电涌保护器(SPD)要求.65.7 接地装置要求.66检测方法及周期.86.1检测方法.86.2检测周期.9附录 A(规范性附录)爆炸性气体和可燃性粉尘场所分区.10附录 B(规范性附录)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11附录 C(规范性附录)现场勘查表格式样.12附录 D(规范性
2、附录)原始记录表式样.13附录 E(规范性附录)防雷装置技术要求.15附录 F(规范性附录)生产场所和储运场所分类.19参考文献.20IDB 1408/T 0362022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检测的一般规定、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及周期、检测内容及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的检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476.3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
3、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T 32937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 50016建筑物防火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601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3术语和定义GB 50057201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易燃易爆场所凡用于生产、加工、储存和输送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等物质的场所。3.2防雷装置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构)筑物上或建(构)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来源:GB 500572010,2.0
4、.53.3外部防雷装置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来源:GB 500572010,2.0.63.41DB 1408/T 0362022内部防雷装置由防雷等电位连接和与外部防雷装置的间隔距离组成。来源:GB 500572010,2.0.73.5接闪器由拦截闪击的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线、接闪网以及金属屋面、金属构件等组成。来源:GB 500572010,2.0.83.6引下线用于将雷电流从接闪器传导至接地装置的导体。来源:GB 500572010,2.0.93.7接地装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合,用于传导雷电流和静电并将其流散入大地。来源:GB 500572010,2.0.103.8直击雷闪电直接
5、击于建(构)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外部防雷装置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来源:GB 500572010,2.0.133.9闪电静电感应由于雷云的作用,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与雷云符号相反的电荷,雷云主放电时,先导通道中的电荷迅速中和,在导体上的感应电荷得到释放,如没有就近泄入地中就会产生很高的电位。来源:GB 500572010,2.0.143.10闪电电磁感应由于雷电流迅速变化在其周围空间产生瞬变的强电磁场,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很高的电动势。来源:GB 500572010,2.0.153.11闪电感应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闪电静电感应和闪电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放电
6、。来源:GB 500572010,2.0.163.12闪电电涌2DB 1408/T 0362022闪电击于防雷装置或线路上以及由闪电静电感应或雷击电磁脉冲引发,表现为过电压、过电流的瞬态波。来源:GB 500572010,2.0.173.13接地体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用的导体。来源:GB 500572010,2.0.113.14接地线从引下线断接卡或换线处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或从接地端子、等电位连接带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来源:GB 500572010,2.0.123.15防雷区划分雷击电磁环境的区,一个防雷区的区界面不一定要有实物界面,例如不一定要有墙壁、地板或天花板作为区界面。来源
7、:GB 500572010,2.0.243.16防雷等电位连接将分开的诸金属物体直接用连接导体或经电涌保护器连接到防雷装置上以减小雷电流引发的电位差。来源:GB 500572010,2.0.193.17电磁屏蔽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穿透的措施。3.18电涌保护器(SPD)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泄电涌电流的器件。它至少含有一个非线性元件。来源:GB 500572010,2.0.293.19生产场所凡用于生产和加工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等物质的场所。3.20储运场所凡用于储存和运输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等物质的场所。3DB 1408/T
8、03620224一般规定4.1防雷分类4.1.1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4.1.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场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场所,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具有 0 区或 20 区爆炸危险场所,爆炸性气体和可燃性粉尘场所分区应按照附录 A 划分;具有 1 区或 21 区爆炸危险场所,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4.1.3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场所: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场所,且电火
9、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具有 1 区或 21 区爆炸危险场所,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具有 2 区或 22 区爆炸危险场所;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5 次/a 的火灾危险场所。注: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所用年平均雷暴日数据,应以从运城市气象部门获取的数据为准。4.1.4不属于第一、二类的易燃易爆场所应划分为第三类场所。4.1.5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可参照附录 B。4.2检测工作程序与基本要求4.2.1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应由取得甲级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宜按以下程序进行。接受检测任务防雷状况调查制定检测
10、方案确认仪器、设备状况现场检查与测试检测数据记录与整理计算分析与结果判定检测报告4.2.2现场检测前,应制定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宜包含下列内容:时间安排;人员及分工;仪器设备准备;确定现场调査内容;防雷装置变化情况;确定现场检测范围及内容;检测记录与报告。4.2.3应在非雨天和土壤未冻结时检测土壤电阻率和接地电阻值。现场环境条件应能保证正常检测。4.2.4现场检测人员不应少于 3 名,检测工作应遵守易燃易爆场所现场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注:基本安全要求:检测人员进作业区有工作人员陪同,正确佩戴安全帽,穿戴防静电服、绝缘手套、防静电鞋。携带防爆对讲机、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器等安全设备,禁止携带手机、打
11、火机等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4.2.5所使用的测量工具应在计量检定(校准)报告有效期内且正常有效,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并符合易燃易爆场所的使用规定。4.2.6有关资料和防雷状况的调査,主要包含下列内容:防雷分类(应符合 4.1 的规定);被检测场所的雷击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设计、施工档案和雷击史等资料;4DB 1408/T 0362022防直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措施;接闪器、引下线的安装和敷设方式;防雷装置的接地形式、等电位连接和防闪电静电感应接地状况等;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SPD 的设置及安装工艺状况、管线布设和屏蔽措施等;接地装置实际状况。4.2.7填写现场勘査表格,表格式样参见附
12、录 C。4.2.8检测数据应记在专用的原始记录表中,原始记录表格参见附录 D。原始记录应有检测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字。4.2.9对检测数据应逐项对比、计算,依据第 6 章的规定给出所检测项目的评价结论,出具检测报告。4.2.10检测单位应将检测报告连同原始记录一并存档,定期检测资料应保存两年以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跟踪检测资料应长期保存。5技术要求5.1接地电阻通用要求5.1.1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直击雷装置,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5.1.2当易燃易爆场所防雷接地、防闪电静电感应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电子系统的接地等共用接地装置时,其工频接地电阻按各系统要求中的最小
13、值确定。5.1.3当采取电气连接、等电位连接和跨接连接时,其过渡电阻不应大于 0.03。5.1.4专设的防闪电静电感应装置的接地体,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0。5.1.5露天钢质储罐、泵房(棚)外侧的管道接地、直径大于或等于 2.5 m 及容积大于或等于 50 m的装置、覆土油罐的罐体、罐室的金属构件、呼吸阀和量油孔等金属附件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5.1.6地上和管沟内敷设的油气管道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5.2接闪器要求5.2.1接闪器的材质、规格(包括直径、截面积、厚度)、焊接工艺、防腐措施、保护范围及其与保护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附录 E 表 E.1 的规定。5
14、.2.2当树木邻近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5 m。5.2.3接闪器不应有明显机械损伤、断裂及严重锈蚀现象。5.2.4接闪器上不应绑扎或悬挂各类电源线路、信号线路。5.2.5接闪器与每一根引下线的电气连接应符合 5.1.3 的规定。5.2.6屋面电气设备和金属构件与防雷装置的电气连接应符合 5.1.3 的规定。5.2.7防侧击雷装置与引下线的电气连接应符合 5.1.3 的规定。5.3引下线要求5.3.1引下线的设置、材质、规格(包括直径、截面积、厚度)、焊接工艺和防腐措施应符合附录 E表 E.2 的规定。5.3.2引下线不应有机械损伤、断裂及严重锈蚀现象
15、。5.3.3各类信号线路、电源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1000 mm,交叉净距不应小于300 mm。5.3.4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附录 E 表 E.2 的规定。5.3.5测试每根引下线的接地电阻。设有断接卡的引下线,应每年至少把断接卡断开测试其接地电阻一次。接地电阻值应符合 5.1.1 的规定。5DB 1408/T 03620225.4等电位连接要求5.4.1穿过各防雷区交界处的金属管线以及建筑物内的设备、金属管道、电缆桥架、电缆金属外皮、金属构架、钢屋架和金属门窗等较大金属物,与接地装置或等电位连接带(板)的电气连接应符合 5.3的规定。5.4.2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电气连接应
16、符合 5.1.3 的规定,第一、第二类场所内的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5.4.3等电位连接装置的材质、规格、连接方式及工艺应符合附录 E 表 E.3 的规定。5.4.4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之间的平行净距小于 100 mm 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30 m;交叉净距小于 100 mm 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5.4.5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和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应符合 5.1.3 的规定,否则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于不少于 5 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5.5电磁屏蔽要求5.5.1当电源和信号线路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进行屏蔽时,其屏蔽层宜
17、采取全封闭,两端应接地,电气连接应符合 5.1.3 的规定。5.5.2建筑物之间敷设的电缆,其屏蔽层两端与各自建筑物的等电位连接带的电气连接应符合 5.1.3的规定。5.5.3在需要保护的空间内,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蔽层应至少在两端,并宜在防雷区交界处做等电位连接,并宜在防雷区交界处做等电位连接。5.5.4低压电气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配电线路的 PE 线和信号线路屏蔽外层的电气连接应符合 5.1.3的规定。5.6电涌保护器(SPD)要求5.6.1SPD 的选用应与使用场所要求相适应。SPD 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5.6.2SPD 两端连接导线的材质、长度、截面积和连接状况应符合附录 E
18、表 E.3 的规定。5.6.3当用两级(含两级)以上时,SPD 之间的线路长度应符合附录 E 表 E.3 的规定。5.6.4检査并记录各级 SPD 的安装位置、安装数量、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和安装工艺。5.6.5对 SPD 进行外观检査,SPD 的表面应平整、光洁、无划痕和烧灼痕或变形。SPD 的标示应完整和清晰。5.6.6开关型 SPD 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50 M。5.7接地装置要求5.7.1基本要求5.7.1.1防闪电静电感应接地线的材质、规格应符合附录 E 表 E.4 的规定。5.7.1.2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与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附录 E 表 E.4 的规定。5.7.1
19、.3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 5.1.1 和 5.1.2 的规定。5.7.1.4生产场所和储运场所的防闪电静电感应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 5.1.2 或 5.1.4 的规定。生产场所和储运场所的分类参见附录 F。5.7.2生产场所5.7.2.1生产场所的工艺装置(塔、容器、换热器等)、设备等金属外壳的防闪电静电感应接地装置的电气连接应符合 5.1.3 的规定。防闪电静电感应接地连接线应采取螺栓连接或焊接。6DB 1408/T 03620225.7.2.2直径大于或等于 2.5 m 及容积大于或等于 50 m的装置防闪电静电感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 m,且接地点不少于两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
20、 5.1.5 的规定。5.7.2.3有振动性的工艺装置或设备的振动部件防闪电静电感应接地装置的电气连接应符合 5.1.3 的规定。5.7.2.4与地绝缘金属物的法兰、胶管接头和喷嘴等部件应采用铜芯软绞线跨接引出接地。防闪电静电感应接地电阻值应符合 5.1.2 和 5.1.4 的规定。5.7.2.5在粉体筛分、研磨和混合等其他生产场所的金属导体部件的防闪电静电感应接地装置的电气连接应符合 5.1.3 的规定。导体部件与连接线应釆取螺栓连接。5.7.3储运场所要求5.7.3.1油气储罐5.7.3.1.1未使用的储罐内各金属构件(搅拌器、升降器、仪表管道、金属浮体等)与罐体的电气连接应符合 5.1.
21、3 的规定。5.7.3.1.2浮顶罐的浮船、罐壁和活动走梯等活动的金属构件与罐壁之间的电气连接应符合 5.1.3 的规定。连接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 50 mm的铜芯软绞线,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5.7.3.1.3油(气)罐及厅室的金属构件以及呼吸阀、量油孔、放空管及安全阀等金属附件与接地装置的电气连接应符合 5.1.3 的规定。5.7.3.2气液管道5.7.3.2.1长距离无分支管道及管道在进出工艺装置区(含生产车间厂房、储罐等)处和分岔处的接地电阻应符合 5.1.6 的规定。5.7.3.2.2距离建筑物 100 m 内的管道的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25 m,接地电阻应符合5.1.6 的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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