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语文 文摘(历史)我国古代食品安全监管(共2页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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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我国古代食品安全监管 民以食为天。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回顾一下我国历史上一些朝代对食品安全如何管理,有什么经验,或许不无借鉴意义。 汉唐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展,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空前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变质食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
2、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从唐律疏议的规定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凡故意以有毒脯肉馈送或出售,使人中毒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处绞刑。而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被焚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过失杀人论罪,赎铜偿死;他人窃盗而食致中毒身亡者,食品所有者不负责任,但须杖九十。当然,如以有毒脯肉馈食尊长卑幼,欲加杀害者,则不得援引此律科罚,而应对馈食尊长者准谋杀尊长罪,馈食卑幼者依故杀卑幼科。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一些不法分子“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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