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园林绿化商事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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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园林绿化商事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制度(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督促我市园林绿化商事主体规范经营, 推动市场监管向信用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 督”三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 理规定、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园林 绿化工程施工、养护的商事主体的信用约束管理,包括市内和市外进 莞园林绿化企业。第三条【内容概括】本制度包括信息登记发布制度、经营异常 名录管理制度、“黑名单”管理制度和退出制度等内容。第四条【职责分工】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本制度建立相应 的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和退出制度,并指导和督促各城管分局、 下属单位落实本制度。东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协助征集、整理、公 开、管理信息。第五条【简称解释】园林绿化商事主体以下简称园林企业。由、列入期限等。(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有关许可证照的; (二)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3、有关许可证照的; (三)超越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照的;(五)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照擅自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经 营活动的;(六)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且经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七)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整改的;批注罗琳35:刑法第二百八十条(A)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_ (九)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十)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导致发生重大 安全事件或群体上访事件的,或者具有掺杂、制假和售假行为的,或 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
4、【责任人员】导致园林企业列入“黑名单”的责任 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列入“黑 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隐去部分号码)、列入日期、列 入事由、列入期限等。第二十七条【公示方式和时限】东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协助 提供、核实相关企业信息。针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或发出正式通知之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 等方式告知园林企业拟载入“黑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期限, 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公示期限为三十日。第二十八条【黑名单公告途径】拟载入“黑名单”告知公示期 限届满,园林企业未提出异议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其载入“黑名
5、单”,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载体公告“黑名 单”内容(格式见附件),并将“黑名单”内容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 源共享平台,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限制措施】载入“黑名单”的园林企业,在载入 期限内除不能推荐参加省或国家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各 类表彰、表扬及诚信公示活动,不能参加我市组织的有关园林绿化等 项目招投标以及拍卖活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不出具无不良记录证 明、良好业绩证明或外出经营证明外,还将实施以下限制措施:(一)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园林企业,对其提 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 可申请属于
6、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 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二)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园林企业,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三)、(四)项情形的园林企业, 吊销或者撤销其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四)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六)项情形的园林企业,限制参 加招投标工作;(五)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七)项情形的园林企业,对其提 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限制参加招投标工 作;(
7、六)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八)至(十)项情形的园林企业, 对其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限制参加招投 标工作,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三十条【删除的情形】列入“黑名单”的园林企业、责任人 员,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对其组织检查, 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城市 综合管理局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门户网站等载体上 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永久载入“黑名单”的情形】由市城市综合管理 局对其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仍有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规 定情形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其永久载入“黑名单”,相关情况 在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予
8、以公布。第五章退出制度第三十二条【退出公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园林企业,市城 市综合管理局应在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载体上公示其企业退出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公示期限为三十日。(一)园林企业已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二)园林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营业证照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四)被永久载入“黑名单”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公开注销的内容】公示期限届满,园林企业未提 出异议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相关注销情况在门户网站、政务微博 等载体上公开并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内容包括:企业名 称、统一社会
9、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注销证书号、注销证书名 称、注销事由、注销日期等。第三十四条【定期抽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定期抽查载入“黑 名单”未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园林企业,如发现无证经营,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永久纳入“黑名单”。第六章救济监督第三十五条【异议处理】利害关系人对园林企业被载入、移出 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以及注销资质证书、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 的,可以自告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书面申 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 受理。予以受理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 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
10、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以及注销资 质证书的情况存在错误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予以纠正。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问题处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解释权】本制度由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 释。第三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园林绿化企业业绩信息登记申请表2、园林绿化企业荣誉信息登记申请表3、东莞市城市管理领域“黑名单”公告园林绿化企业业绩信息登记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工程(项目) 名称建设单位 (委托人)总投资 (万元)项目负责管理 人(姓名及证号)工程面积 (平方
11、米)竣工日期 (合同期)务成况 业完情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年 月日设位价见 建单评意(公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年 月日申请时间:年 月 日注:本表填写基本情况后打印,申请单位项目负责管理人签名,建设单位加意见后加盖公章。园林绿化企业荣誉信息登记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奖项名称颁奖单位获奖时间获奖工程(项 目)竣工(完成) 时间工程(项目) 地址申请时间:年月0东莞市城市管理领域“黑名单”公告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因 (违法事由),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园林绿化商事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第一条 款 项的规定,该企业列入城市综合管理“黑名单”,列入日期自年_月_日
12、至 年一月_日。企业(或责任人员)在此期间不得1 .行政处罚决定书2 .有关责任人员信息(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第二章信息登记发布制度第六条【含义解释】园林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行业协会对 园林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 系统的活动。第七条 【征集方式】园林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企业自行 申报和信息提供单位提供两种方式,以企业自行申报为主。企业可以自行向行业协会申报关于本企业基本信息、工程项目业 绩、获奖情况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 当向行业协会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信息提供单位是指市、镇(街、园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13、其他 行政职能部门、执法部门等。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行业协会通过查询官方网站或文件等形式 向信息提供单位了解园林企业信用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应配合及时、 准确地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园林企业信用信息。第八条【信息提供时限】信息提供单位依法收集的企业信用信 息,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九条 【含义解释】园林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是指东莞市园林 绿化行业协会将企业或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经过核 实、整合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的行为。第十条【方式解释】园林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东莞市园林绿化行 业协会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一条 【范围解释】园林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范
14、围:(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企业类型、成立日期及技术人员等;(二)企业业绩情况:近三年园林工程或绿化养护项目业绩,包 括市内园林企业业绩和市外园林企业在莞业绩;(三)企业荣誉信息:近三年市内园林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信息, 包括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工程奖项、 企业信用奖项等,近三年市外园林企业在莞业绩所获奖项;(四)企业不良信息:行政机关及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依法认定的企业纳税、信贷、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养护质量、 社会保险、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违约等事实记录,行业协会或招 投标中介机构掌握的企业
15、不正当竞争的记录,投诉人对企业有效投诉 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信息登记】:1、未取得营业执照承揽工程或养护项目的;I2、|企业未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登记材料,凡与实际情况 不符,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的;I3、|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经营许可证书的;I 【承揽业务】:4、|与招标人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_5、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6、|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 人转让;|7、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8、|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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