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检查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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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检查裁量基准总贝IJ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检查裁 量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 2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检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检查适用本 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检查裁量权,是指大连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依照法定职责,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执行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进行 综合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限。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检查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根据授权或委托,负责区 域内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检查工作
2、。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 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行使行政检查权的机 构名称、行政相对人、检查的具体事宜、检查的法律依据、 检查方式、检查时间、可以进行联合行政检查机关名称等。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可以 采取查阅资料、勘察、拍照、录像、抽样取证、听取汇报、 谈话询问,监测和分析评价等方式进行。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检查人员在进 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涉及检查事项有关文件、证 照、资料;(二)要求行政相对人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问 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3、四)责令行政相对人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履行法定义务。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检查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 开”的方式进行。因国家统一部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 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以及因行业管理或上 级安排开展的巡查工作不受上述方式限制。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检查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检查, 应当履行如下责任:(一)依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检查;(二)两名以上持有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 人应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说明来意, 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三)对于检查中责令限期改正的,工业和信息化行政 主管部门,应按照检查文书中规定的日期,另行指派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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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 工业 信息化 行政 检查 裁量 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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