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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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 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进一步规 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加 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 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应遵循的 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第三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划时遵循依 法依规原则、市场导向原则、服务社会原则、便民及
2、申请优 先的原则。第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设立零售点,应遵循以下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一)城区住宅区、城市化的农村住宅区,按照每个零 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3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 300人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二)农村地区自然村,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 于2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200人的可以设立1 个零售点。靠近工业园区等流动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可适当增 加零售户;外来务工在本村或者
3、本居住小区暂时居住的,按 照本村固定人口数量及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设定零售点数量。(三)军队大院内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1000 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1000人的可以设1个零售 点。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可不受人口限制:(一)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城乡低 保户、军烈属、待就业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凭有关证明、 证件可享受一次性照顾;(二)不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城区 在100平方米以上,乡镇驻地在80平方米以上,农村在6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经营场所,原则上同一 建筑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三)大中型宾馆、饭店、度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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