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需知的法律常识: 商品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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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需知的法律常识:商品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案例:某葡萄酒厂(简称A厂)生产的精制黄河故道白葡萄酒质量很好,口碑很棒, 在市场上广受消费者的喜爱,其商品装潢非常独特,消费者们都比较熟悉。而且 A厂的平贴装潢依法享有著作权。一天,A厂在市场上发现另一家葡萄酒厂(简称B厂)生产的葡萄酒瓶上的 瓶贴和装潢与他们的非常相似,并提供给第三人使用。A厂认为B厂抄袭、剽窃 了自己的商品装潢,构成了侵权,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声誉, 于是把B厂和第三方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立即停止侵 权,并赔礼道歉。B厂表示,他们厂使用的葡萄酒装潢是经当地工商局审核批准的,由当些的
2、印刷厂设计印刷的,而且已在相关部门备案,没有抄袭原告的商品装潢,不构成 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问,A厂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吗? B厂的行为到底有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产品装潢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该案件 时经公开查明:原告A葡萄酒厂的黄河故道白葡萄酒的瓶贴装潢非常独特,在广 大消费者中知名度颇高,此酒质量很好,非常畅销。被告B葡萄酒厂使用的瓶贴 装潢除了注册部分与封口外,其他地方都与原告的黄河故道白葡菊酒完全一样, 比如瓶贴、颈签结构、图文组合、色彩等。B葡萄酒厂将瓶贴装潢转让给第三方使用,收取联营费12000元。在联营期 间,被
3、告为第三方提供了大量的葡萄酒瓶贴。由于第三方生产的葡萄酒质量低劣, 严重影响了原告A葡萄酒厂的声誉,给A厂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法院据此判定:被告B葡萄酒厂及第三方未经允许,使用与A葡萄酒厂相似 的瓶贴装潢,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严重侵害了原告A葡萄酒厂的合法权益,违 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第5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 市场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判处B葡萄酒厂赔偿A葡 萄酒厂经济损失12000元,第三方赔偿原告A葡萄酒厂经济损失25 000元。 案例启示:(1)瓶贴装潢作为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依法受到保护,未经他人许可,擅 自抄袭、使用近似的瓶贴将构成不正当竞争。(2)在对方没有合法所有权的时候,从对方那里转让产品的瓶贴装潢的使 用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要避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使用与知名商品近 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 名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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