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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探讨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八部委联合颁布的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法 和国家建设部第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细则。其次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 建立和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以下 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方案征集或方案招投标活动,不适用本细则。第四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 委第3号令)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需依据本
2、细则实施招标。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经市建委 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平安、国家隐私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接受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困难或专业性强,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能够满 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 配套的。第六条 勘察设计招标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并按本细则接受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市内四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高新科
3、技园区及保税区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辖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 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委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其次章招标第八条 招标人可依据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求,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 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依据技术要求 实行分阶段或分项招标。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招标。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包括项目立项、规划 单体方案、环境评价、劳动平安预评价等),并取得批准;(二)进行勘察设计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已齐备;(三)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地质、水文
4、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工程勘察已完成,成果已按规定审查通过;(四)勘察设计资金已经落实;(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运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建设项目和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除符合邀请招标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 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第十一条依法必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 状况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 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如接受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 大的;(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
5、限制,如接受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 施时机的。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时,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有 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即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托付招标代理机构办 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 实力:(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阅历;(三)有和招标项目规模和困难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 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气,即至少有3名以上熟悉和驾驭 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包括1名注册 造价工程师)。第十四条 依法必需进行
6、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 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5日前,持下列材料按属地化 管理原则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脸原件);(二)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验);(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四)招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的还需同时供应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机关在备案过程中,发觉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招标代 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有重大瑕疵的, 应责令招标人短暂停止招标活动。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方法发售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7、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 相关规定,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须向全部资格预 审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方式限制或排斥资格审 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力口投标。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必需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须知。包括建设工程的名称、规模和地址、招标人及资 金到位状况等项目概况、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和标准、投标费用规 定、招标代理费用规定、投标有效期规定以及招标、投标、踏勘现场、 答疑、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日程支配等内容;(二)勘察设计招标的范围、阶段及任务书;(三)投标文
8、件有效性的规定。包括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密封要求、 投标文件的递交、迟到、补充、修改、撤回规定及其它涉及的内容;(四)报价原则。必需明确投标人应依据的国家有关工程概算标准、 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省建设厅相关执行标准;(五)投标时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包括: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深度要求,勘察设计费用的支付方 式、欠款后工作成果的留置规定、欠款计付利息约定以及其他协作义务 等内容;(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标方法(包括打重量化标准)及定 标、废标标准;(七)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包括立项、单体方案、环评、劳动平安 预评价等批复文件及周边环境、地质和地貌、气候和水文等资料以及
9、道 路交通、电力、电信、上下水、热力、煤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相关条件;(八)其它须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纳投 标保证金,但投标保证金数额最多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因现 场踏勘或答疑等确定的变更,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全 部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书面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变更内容涉及 批准文件的,还应经原审查部门认可,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因 变更内容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其次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 但自招标文件起先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止,最短 不得少于20日。其次十一条除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 交备选文件。其次十二条 除不行抗力因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 招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更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第三章投标其次十三条 投标人是能够满足招标要求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并且应当具有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其次十四条 大型或技术困难的项目,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的单位联 合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和明确中标后合同签订授权代表的 书面协议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资质类别相同但等级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较低的确定 资质等级,中外联合体按中方设计企业
11、资质的类别和等级确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 标。其次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一)资质证明、近两年相关工程业绩说明;(二)参和项目的主要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及简况;(三)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及资信、保险证明;(四)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五)工程主要材料用量表、经济分析和工程概算书;(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金额及方式;(八)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中外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还应包括外方企业的相关材料:所在 国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设计许可 证、工程业绩证明,所在国金融机
12、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保险证明,国际 机构颁发的IS0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参和项目的全部技术人员 的简历、身份及执业证明。其次十六条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 撤回及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需密封并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由其法人 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字是否完好,并向投 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其次十七条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不 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 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其次十八条 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必需符合国家有关 收费标
13、准及省建设厅相关执行标准。其次十九条 投标文件的相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含有倾向或 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和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得实行有意压低 投资额、降低设计标准、削减设计深度,或者随意缩短设计周期等不正 值竞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 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行抗力缘由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 标,或者拒绝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第三十二条 全部运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必需纳入大连有形建筑市场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14、。其他招标项目也可进入市建设工程 交易中心进行。第三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或其托付的招标 代理人须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专 家及行业管理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一般项目的评标专家,须从我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民用建筑特级 工程、专业性要求很强及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行随机抽取方式确 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干脆确定。第三十四条 评标实行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 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 绩、信誉、勘察设计人员的实力
15、及报价进行综合评定。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招标要求的备选方案,评标委员会需按正常评 标程序进行评定,并对符合中标条件的备选标予以举荐。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进行询标时,不得提出带有示意性或诱导 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提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 推翻:(一)投标文件未密封;(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字;(三)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投标文件中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四)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省建设厅相 关执行标准,或有意压低投资额、降低设计标准和设计深度等导致低投 标报价;(五)投标文件中有关
16、资质、业绩、勘察设计人员受聘状况等相关 材料和投标人实际状况不符,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六)投标文件逾期送达;(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供应投标保证金;(八)和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和招标人串通投标;(九)投标人和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联合体中含有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十)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八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需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 告,举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抄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评标报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基本状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
17、汇总表;(五)废标状况说明;(六)评分比较一览表;(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一览表;(八)中标候选人名单;(九) 其他事项纪要。推翻全部投标的,评标报告中必需详述。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举荐的中标候选人限定在一至 三个,并须明确排序。中标候选人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起15日内,依 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干脆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7日内,发出中标通 知书,中标通知书除其他法定内容外,必需明确建设规模。中标结果需 通知全部未中标人。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
18、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 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 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和中标人 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 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未中标 入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第四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 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人后七个 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第四十
19、七条 评标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 成,否则,投标人须通知全部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的投标人自然顺延其投标担保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 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并有权获得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给和未中标人的补偿。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必需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状况的书面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状况;(二)投标人状况;(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开标状况;(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废标状况;(七)评标委员会举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八)中标结果;(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
20、标人的缘由;(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第四十九条在下列状况下,招标人需按本细则重新进行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全部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推翻的,或后来因有效投标不 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确定推翻全部投标的;(四)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第五十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按本细则规定仍需再重新招标的, 须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勘察设 计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不再进行 招标。第五章附 则第五十一条 必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21、承 包人进行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时,须持中标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到市政 府行政大厦办理。第五十二条 必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 步设计审查的,相关中标通知书作为初步设计审查受理的必要条件上 报。第五十三条 必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 设计审查的,相关中标通知书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受理的必要条件上 报。第五十四条 必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监 督执法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否则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审批初步设计、不 得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五条 运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救济资金的项目进 行招标,贷款方、资金供应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 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颁布的2号令工程建设项 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担当相应经济、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建委负责说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