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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义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凸显公益性岗位 “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公益性”属性,健全“按需设岗、 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 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长期化倾向,确保广大困难群众公 平享受公益性岗位托底保障政策,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通 知(黔府办发2011) 107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性 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 40号)、贵州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 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04号) 有关精神,结合我
2、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城镇公益性岗位的界定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过渡性安置城镇就 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非营利 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和公共管理类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四)监督检查。对在岗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 期检查制度。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本辖区内 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 检查用人单位安置对象是否符合规定、台账管理是否规范、在 岗人员是否履职,有无“吃空饷”情况、补贴发放是否到位等, 检查要有记录、有内容、有结果。并对每季度检查情况进行分 析
3、研判,督促开发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县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补 贴发放、人员退出等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 统”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要对辖区内城镇公益性 岗位开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题研究,促进辖区内城镇公益性 岗位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 公益性岗位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业务检查和资金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县区的考核评分因 素。对虚报冒领、人岗分离、挪用资金、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保 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将依 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五)后续服务。城镇
4、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离岗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 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其中的 高校毕业生,积极引导其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 推荐到企业就业和继续学习深造等。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 员,落实好就业创业政策。对退出城镇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 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 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七、其他全市涉及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规定的文件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附件:遵义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劳动合同遵义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劳动合同甲方(用 人 单 位)
5、:乙方(公益性岗位人员):签署日期:年月日(2023年制)注意事项一、本合同仅供用人单位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 难人员就业时使用。二、用人单位应当在新招录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入 职手续时签订此合同,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三、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 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四、本合同应该用蓝、黑两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 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 处签字并盖章(按手印)确认。五、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应 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交城镇公
6、 益性岗位人员的合同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合同签订后用 人单位报一份给人社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主要人:乙 方 (城 镇员):码:户籍地址:9常住地址:. 9联系电话:为了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公益性” 属性,落实“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 管理机制,避免福利化、长期化倾向,确保就业困难群众公平 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托底保障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遵义市公益性岗位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从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二、工作内
7、容(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 为O(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 是。(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 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工作时间乙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四、工资待遇乙方基本工资为元/月。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时长、考勤、考核、奖惩情况核算发放具体工资。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和工伤保险费。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的 工资中代扣代缴。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
8、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乙 方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 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一)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 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考核和奖惩。八、本合同的解除(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 二条规定,本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二)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受遵义市城镇公益性岗位补 贴期限限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本
9、合同自动解除。(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四)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1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 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4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5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 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五)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甲方。但属
10、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 .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 资的;3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 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 .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 同有关手续。九、本合同的终止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
11、止条件出现,本合 同即行终止。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 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十、其他(一)甲方为遵义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履行用工 单位职责,并按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乙方为享受政 府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按照遵义市公益性 岗位相关规定享受政策,不得超期限超范围享受公益性岗位安 置政策。(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 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具体包括劳动保障 协管、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
12、劳动监察协理、劳动力调查协理等。(二)基层农业服务。具体包括村支书(主任)助理、新农 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 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农房建设技术服务指导、失地 农民专项服务协理等。(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具体包括乡村医疗卫生辅助服 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村卫生院护理服务、乡村(社 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村(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村(社区) 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具体包括乡村(社区)文化服务、 乡村(社区)文化室管理、乡村(社区)文化宣传、乡村(社区)科 技服务、乡村(社区)体育服务等。(五)基层法律服务。具体包
13、括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 事调解协理等。(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具体包括民政助 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助残服务等。(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可另加盖 章 )盖 章 )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甲方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联系电话:年月日(七)基层市政管理。具体包括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 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 管、治安维护协管等。(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包括乡村道路 维护、乡村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村)公 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
14、共卫生保洁等。(九)其他。具体包括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 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等,以及基层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 等岗位。二、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被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失业人员 可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二)持残疾证的登记失业人员;(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五)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 住人口的登记失业人员;(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七)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15、(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 业信息系统”,动态记录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失业 时间、认定时间,建立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数据 库,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对通过 援助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三、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聘用(一)岗位开发。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申报城镇公益性岗位,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 “总量控制、有序开发、严格管理”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核。(二)岗位储备。各地要按照长期性和临时性相结合的原 则,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
16、配合人社部门统筹安置 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三)安置排序机制。在不同类型的就业困难人员当中, 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的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在同一类 型的就业困难人员当中,优先安置家庭经济困难和年龄较大的 就业困难人员。(四)招聘程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对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用人单位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具体招聘工作。1 .用人单位提出具体用工条件,拟定招聘信息,内容包括 岗位介绍、招聘方式、招聘条件、招聘人数、工作期限、岗位 补贴、报名时间地点等,将招聘信息报县级人力资源社
17、会保障 部门审核。2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进 行审核,重点审核招聘岗位类型、招聘条件、招聘方式等,招 聘信息由人社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3 .用人单位认真审核报名人员身份是否符合城镇公益 性岗位安置相关条件,根据岗位需要和报名情况等,采取测试、 排序安置等方式,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确定拟聘人员,并 将拟聘人员名单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4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 业信息系统”对拟聘人员的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 等进行审核。5 .拟聘人员符合安置条件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 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用
18、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遵义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 业劳动合同(见附件)。6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新聘人员进行就 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个人资料 档案。四、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一)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 件的人员就业,每年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的劳动报酬,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申请岗位补 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排符 合条件人员就业,每年签订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 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城镇公益
19、 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不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 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 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三)补贴期限。城镇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得超过3年。 补贴期满并离岗3个月后,通过其他渠道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 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距 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照程 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再次安 置的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 的可
20、延长至退休外(以再次核定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 龄为准),其余人员不得超过3年。城镇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 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给予补贴。(四)资金来源。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 险补贴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承担,就业补助资金不足的,由同 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五、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程序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 向辖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岗位补贴申领。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定 期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记录、用人单位银行专户 等材料,经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21、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 后,按规定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账户。(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由用人单位按照“先缴后补”原则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社会保 险缴纳凭证、用人单位银行专户等材料。六、城镇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用 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开展。人社部门负责岗位开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人员管理。(一)岗位开发管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 就业补助资金规模及本辖区稳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 岗位开发计划,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流程。
22、在不突破 控制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金和岗位效能,做好城镇就业困 难人员托底安置工作。(二)资金管理。县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做好就业补助资 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确保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及时足额拨付。(三)人员管理。各用人单位按照“谁用人,谁负责“原 则,切实履行用工主体管理责任,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管 理工作。1 .用人单位要建立城镇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台账,台账要 做到信息真实、内容完善。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档案 要包括在岗人员基本信息情况、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材料、 遵义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劳动合同等 相关资料。2 .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城镇
23、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除 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外,可适当提高待遇, 具体标准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3 .对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 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 保险费,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 代扣代缴。4 .用人单位应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为城镇公益性 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加强对城镇公益性 岗位人员的管理。对在合同期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正常 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工作纪律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城镇公 益性岗位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备案。5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对 单位有“吃空饷”、冒名领取补贴的情况隐瞒不报的,要追回 相关资金,追究单位和个人相关责任。6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用人单位自行与城镇公益 性岗位人员协商劳动关系存续、解除等事项,若劳动关系解除, 应为城镇公益性岗位离岗人员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必要的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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