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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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出卖人:买受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佰 拾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期房价款】)时【抵作】【1商品房价款。(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一种方式付款。1 .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于 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2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于 年月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 佰拾亿 仟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应当于 年月日前支付。3 .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1 o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佰拾 _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占全部房价款
2、的%o余款(币种)元(大写佰拾一亿 仟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支付。4 .其他方式: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一种方式处 理:(一)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 .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2 .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
3、违约金,同时一,出卖人退还买受 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该比 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 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二) O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第十条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项所列条件; 同时,出卖人还应当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提供住 宅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适 用于2006年1月1日起进行工
4、程竣工验收的住宅工程)。1 .该商品房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 书】、【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实测绘)】;2 .满足第十一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达到的 条件(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或2007年3月1日前已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住宅;必选);3 .满足第十一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达到的 条件(适用于2007年3月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前进行招投 标的项目);4 .商品房所在项目已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出卖人应当向买受
5、人出具该项目的白 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 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5 .;6 .o第十一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附件六载明的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出卖 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的该项目建 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相关设施设备的交用日期与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的日期 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一)基础设施设备L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 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2 .
6、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3 .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 中供热管网,4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 应,5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7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 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因开通、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
7、卖人按照 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兀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一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o(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1 .小区内绿地率:年月一日达到;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年一月一日达到;3 .规划的车位、车库:年月日达到;4 .物业服务用房: 年一月日达到;5 .医疗卫生机构:年月一日达到;6 .幼儿园:年月日达到;7 .学校:年
8、月日达到;8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年月日达到 ;9 .社区菜市场或社区菜店:年月-日达到;10 .;11 . O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第十二条交付时间和手续(-)出卖人应当于 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于交付日 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
9、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 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 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 的地点。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 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 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三)查验房屋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 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 前提条件。2 .买受人
10、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 ;(6) o3.该商品房查验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 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2) o第十三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 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一)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
11、不作累加)。1 .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一)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 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 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一)1项中的 比率)。2 .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 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 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
12、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 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二) O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和保修责任第十四条商品房质量(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施工 图设计文件的要求。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 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 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 赔偿金额为【已付房价款一倍】【lo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 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O(二)其他质量问题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 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 .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 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 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 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
14、受人造成损失的, 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O(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 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方式 处理(可多选):1 .及时更换、修理;2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 .;4 .o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四)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面合格,并符合国家、本市 及相关行业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
15、补做节能措施,并承 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绿色建筑执行标准及星级情况绿色建筑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类型:设计运行星级:。(2)所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供暖系统形式:【集中采暖】【分户采暖】;供暖单位:;供热计量收费方式:;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生活热水】: ;【供暖空调】:;发电或其他1 O2 .室内空气质量与建筑隔声措施。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在室内空气质量方面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o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6、-2010). 建筑室内振动符合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GB/T50355)标准。商 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及受 固定噪声/振动源影响情况见附件八。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或附件八所列情况与事 实不符的,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 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 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 的,由出卖人
17、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 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 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十五条保修责任(-)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出卖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 履行保修义务。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 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关于工程质量保修范 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 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的规定。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
18、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九。(二)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 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 础和主体结构的保险期至少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至少为5年。(三)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在房屋销售前,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住 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保修担保范围包括工程保温.、管线、电梯等影响房屋建筑主要 使用功能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已经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且符合规定的保修范 围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办理保修担保。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可以参照执 行。(四)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 .因不可抗力造
19、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 .。(五)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 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对于紧急情况维修的,买受人与出 卖人可通过协商处理。O第十六条质量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十。第六章不动产登记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一)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或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办理完毕不动产转
20、移登记备案 手续后,买受人可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屋交接时,出 卖人应当将该房屋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各两份交付买受人。房屋坐落、面积和 价款发生变化的,出卖人还应当将与买受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交付买受人。(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 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
21、除合同的,。2.。(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 责任。第七章物业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L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O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 单元 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2 .物业服务期限自 至。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元/ 平方米月;【办公楼】:
22、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 1 : 元/平方米-月;【1 : 元/平方米-月。3 .在交付房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发放该商品房的“业主一卡通”。买受人 入住前,应当与银行、出卖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按照上述费用标准,在 “业主一卡通”内预存 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4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出卖人承诺按照本市有关规 定进行销售,不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销售。出卖人出租物业管理区域 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在满足 本区域业主需要后,出卖人可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23、租期不 超过6个月。说明(特别提示)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和保修责任第六章不动产登记第七章物业管理第八章其他事项占用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 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由(停车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停车费用为 元/月,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 共有;停车管理单位及停车费用调整的,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5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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