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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选型配置与建设施工第三章生产、经营第四章使 用第五章检验、检测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的工作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依法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管理电梯数 量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二
2、)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 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 援电话号码;(三)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 援电话,保证其正常使用,并24小时专人值守;(四)电梯发生故障等非正常状态下,在显著位置明示 乘客禁止乘用电梯;(五)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立即安排电梯作业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做好被困 乘客的安抚工作;(六)统一管理电梯层门钥匙、轿厢控制开关钥匙和机房钥匙,并交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使用;(七)禁止采取短接门锁回路、短接安全回路等方式, 将故障电梯投入使用;(A)在电梯轿厢内设置广告设备的,不得影
3、响电梯使 用安全;(九)电梯轿厢广告收益应当优先用于电梯的修理、改 造;(十)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救援10 演练;(十一)及时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十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安全巡查要求】电梯使用单位 应当每日进行电梯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安全巡查的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轿厢照明、机房空 气调节器、机房照明以及电梯主机等部位能否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维保规定】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 取得许可的电梯生产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 养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 安全技术规
4、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 并遵守下列规定:(-)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 援电话号码、作业人员等基本信息,以及最近一次维护保养 人员、时间、内容等维护保养信息;()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三)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 时予以排除;(四)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 达并实施现场救援,主城区及中心城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 分钟,其他区县(自治县)不超过1小时;(五)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维护保 养、检修施工等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六)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使用单位的要求进行维护保 养并做好记录,电
5、梯发生故障的应当详细记录;(七)按照委托事项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查,并向使用单 位出具符合要求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八)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 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 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九)与使用单位解除维护保养合同的,应当在5日内 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十)鼓励维护保养单位利用物联网技术、无纸化电子 维护保养记录等信息化手段,对维护保养人员的出勤到岗、 电梯维护保养情况等信息进行监督;(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五条【维保质量
6、要求】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维护保 养工作,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维保质量负责,及时记录电 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并对维护保养记录的真实性负责,维 护保养后的电梯各项安全保护功能应当有效。第二十六条【轿厢装修规定】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 厢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改变电梯性能参数;电梯性能参数 改变的,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 可的单位按照电梯改造的相关规定办理。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应当采用阻12 燃材料。第二十七条【报废、拆除规定】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规定的其他报
7、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 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在报废后30 日内向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拆除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 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对拆除的电梯移装的,由电梯制 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并依法 办理使用登记证书。第二十八条【事故救援规定】 电梯发生事故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 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 据,并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安全评估规定】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 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 评估:(-)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 的;(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 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十年以上的电梯以及其他场所使用十五年以上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专 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进行改造、修理、报废,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第三十条【乘用电梯规定】乘用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遇到运行故障时, 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9、,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三)拆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 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部件及其附 属设施;(四)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五)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的电梯;(六)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七)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八)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九)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第五章检验、检测第三十一条【电梯检验】 电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14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电梯检验
10、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检验机 构提出监督检验要求:(-)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变更且有明确要求 的;(二)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三)电梯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的;(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检验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二条【电梯检测】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电梯进行检测。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具 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后,可以对自己使用管理或者维护保养的 电梯开展电梯检测。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 的,
11、可以委托经依法核准的检测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检测条件 的单位承担检测工作。符合检测条件的单位名单由市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 和电梯检测服务。电梯检测机构以及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电梯使用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统称电梯检测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电 梯检测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受理规定】 电梯检验机构、 电梯检测单位收到电梯使用单位提交的检验、检测申请材料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当场更正 的,经更正后,应当当场受理;(三
1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不能当场更正 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期限】 电梯检验机构、 电梯检测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检测;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检验、检测的,经本机构、单 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电梯检验机构、电梯检测单位应当在检验、检测完成后 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检测结果送达电梯使用单位,并将相 关信息上传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工作一般规定】 电梯检验机 构、电梯检测单位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安全技术规
13、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 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电梯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应当取得检 验、检测人员证书,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电梯检验、检 测机构或者单位执业。电梯检验机构、电梯检测单位及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16 检测过程中知悉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 义务。第三十六条【发现隐患整改规定】 电梯检验机构、电 梯检测单位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需要整改事项的,按 照下列规定处理:(-)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整改事项的,应当在1个工作 日内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整改;(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事项,需要进行改
14、造、重 大修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 要求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电梯检验机构、电梯检测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单位整改 是否合格进行核查,电梯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经 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电梯检测单位应当作出检验、 检测不合格结论。电梯使用单位整改期限不计入检验、检测期限。第三十七条【隐患报告规定】 电梯检验机构、电梯检 测单位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 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到本市特种设备安 全监管信息平台。电梯使用单位收到电梯检验机构、电梯检测单位的书面 告知后应当
15、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 患。第三十八条【检验、检测条件规定】 电梯使用单位应 当为电梯检验机构、电梯检测单位提供必要的电梯检验、检 测现场条件。电梯检验机构、电梯检测单位当对电梯检验、检测现场 条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不告知或者告知内容 不完全的,视为满足检验、检测条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梯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16、专项抽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开展电梯质量安全专项抽查,抽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 开。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举报较多的电梯应当重点抽查。第四十一条【应急处置】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救援体系。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全市电梯应急 处置服务平台,开展下列工作:(-)设立专用求助电话号码96333 ,受理电梯安全求 助;18 (二)开展电梯安全信息监测和统计分析;(三)在监测到求助信息或者接到求助电话后,通知故 障电梯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应急救援。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 台的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
17、应急救援,并及时反馈 应急救援实施情况。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确保其在电梯应急处 置服务平台上的信息完整、准确,值守电话、救援责任人员 及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日内在电梯应急处置服务 平台上进行更新。第四十二条【安全状况公布】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总体状况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 布电梯安全状况。电梯安全状况包括以下内容:(-)电梯数量、种类、分布区域;(二)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专项抽 查等总体状况;(三)电梯事故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四)电梯生产单位,电梯检验机构、电梯检测单位的 资质情况;(五)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统计分析情况
18、;(六)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第四十三条【档案和信用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电梯安全监督 建设施工、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 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 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 录确定。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 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促进电梯产业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
19、府有关 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 理制度。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 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所 引发的矛盾纠纷。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 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电梯选型配置,电梯井道、机 房、底坑、钢结构等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 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消 防救援机构负责电梯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通信管理部门负 责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成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 检查及专项抽查情况。对有电梯安全违
20、法行为的相关单位、电梯事故责任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将相关 内容纳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对有电梯安全 违法违规行为的作业人员,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 以记录,并实施记分管理。第四十四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 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投诉举报制 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 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对建设、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 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
21、位、施 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的;(二)未按照规定修建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与电梯 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三)电梯轿厢、井道、机房通信和无线信号未覆盖的;(四)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20 施工作业的;(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未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 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六)未按照规定修建与增设电梯有关的基础、井道、 连廊、钢结构、围护结构等附属设施的;(七)未履行土建工程和附属设施的质量安全保修责任 的;(八)未在商品
22、房买卖合同、增设电梯的相关协议中明 示质量保修期限的。第四十六条【对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不按照施工图施工或者施工图未经审核合格施工 的;(二)随意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或者构件的。第四十七条【对电梯制造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的;(二)未实现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可追溯 的;(三)未明示电梯主要部件的维修价格和
23、质量保修期限 的;(四)未及时提供应急的电梯零部件及相应技术支持的;(五)采取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 护保养的;(六)未按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使 用单位开放电梯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信息的;(七)未按照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进行安全 指导和监控的。第四十八条【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违法行为的 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电梯的安装、 改造、修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接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后将电梯安装 改造、修 理业务进行分包、转包的;(二)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
24、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三)电梯安装单位交付电梯时,未与使用单位办理书 面交付手续的。第四十九条【对电梯违规使用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电梯投入使用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对电梯改造、修理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违 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电梯改造、修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22(-)未按照规定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 可证编号等信息的;(二)未按照规定承担制造单位的电梯质量安全责任的。
25、第五十一条【对电梯生产、销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电梯生产、销售单位未承担电梯 质量保修责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对电梯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规 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或者信息变更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 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
26、标志、安全 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号 码的;(四)未统一管理电梯各类钥匙并交由取得相应资格的 人员使用的;(五)未组织电梯应急救援演练或者实施电梯应急救援 的;(六)未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生产单位对电梯进行 维护保养的;(七)未及时反馈应急救援实施情况的;(A)未确保其在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上的信息完整、 准确或者未及时更新信息的。第五十三条【对电梯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保证电梯紧急
27、呼救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 正常使用,或者未安排24小时专人值守的;(二)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在显著位 置警示乘客的;(三)在电梯轿厢内设置广告设备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电梯安全巡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六)未按照规定报废、拆除电梯的。第五十四条【对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 劫跖(-)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相关信息的;(二)未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28、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立值班电话,及时排除故障的;(四)现场作业人员无相应资格或者进行维护保养、检24 修施工等作业时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五)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查,并出具检查记 录或者报告的;(六)与使用单位解除维护保养合同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七)未及时反馈应急救援实施情况的;(八)未确保在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上的信息完整、 准确或者未及时更新信息的。第五十五条【对维保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 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及时抵达现场,
29、并 实施现场救援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提供维护保养记录 和故障记录的;(三)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通 知电梯使用单位或者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第五十六条【对维保单位及维保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维护保养的电梯不符合相关电 梯质量安全要求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维 护保养单位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电梯维护保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 下罚款。第五十七条【对乘用电梯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乘用电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
30、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的罚款:(-)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的;(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的;(三)拆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 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部件及其附 属设施的;(四)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的;(五)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电梯的;(六)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的;(七)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A )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轿厢的。第五十八条【对电梯检验机构、电梯检测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 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电梯检验机构、电梯检测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31、正,对机 构、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 以下罚款:(-)未取得相应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从事电梯检验的;(二)开展首次电梯检测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受理电梯检验、检测的;26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电梯检验、检测的;(五)检验、检测完成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检验、检测 结果送达电梯使用单位或者上传相关信息的;(六)未按照规定处理电梯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需要整 改事项的;(七)未按照规定报告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将相关信息上 传至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第五十九条【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处罚】特种设备
32、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或者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罚则补充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 则第六十一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和技 术指标的前提下,对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进行修理的
33、活动。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二)严重事故隐患,是指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部件 拼装电梯;电梯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电 梯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继续使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电梯;电梯因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三)空气调节器,是指空凋。第六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 行。28附件2关于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我局承担修订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起 草任务,根据立法程序,现形成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 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 下:一、修订办
34、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市进入新发展阶段以来,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多次制修订,特种设备行 政许可改革、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 式试点持续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现行 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办法十分紧迫 和必要。(-)修订办法是满足人民群众舒适乘梯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 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他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 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办法的修订,既是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
35、中心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 上的理念、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满29信和无线信号覆盖;大数据发展部门负责智慧电梯的统筹建 设。规划自然资源、应急、教育、商务、卫生健康、交通、 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 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本单位 应急能力建设,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生产、经营、 使用安全。第六条【责任保险】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学 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 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
36、、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 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 综合保险,提高事故预防及经济补偿能力。第七条【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 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新闻媒体、行 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工作, 倡导文明乘用电梯。第八条【智慧管理】 鼓励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 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热切期盼的实际行动,对提升人 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
37、修订办法是完善电梯安全法律体系的需要 现行办法存在部分条款与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 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办法 的修订,对于消除我市电梯相关法律规章条款之间的冲突, 完善我市电梯安全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我市电 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和电梯安全管理形势持续向好。因此, 亟需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对原办法与上位法 有冲突、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订,使其与上位法各 项规定相适应。(三)修订办法是规范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需要 许多老旧小区业主希望加装电梯的呼声和诉求日益强 烈。为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我市于2017年启动既有住宅加 装电梯工作,出台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
38、管理暂行 办法,对加装电梯的适用范围、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等进行 了明确规定。通过走访调研发现,我市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 梯工作仍存在配套政策待完善、群众意见难统一、安全运行 存隐患、资金筹措征集难、长效机制待形成等五方面问题和 困难。因此,亟需明确和细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 质量安全责任,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的使用单位,为改 造更新提供资金来源。(四)修订办法是划分电梯安全主体责权利的需要 电梯安全涉及房屋开发建设、设备制造安装、使用管理、 日常维护保养等多个环节,涉及楼宇建设单位、电梯生产单 位、电梯产权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30 目前存在着各方责任不明晰、安全主体责
39、任未能有效落实的 问题。因此,亟需明确建设单位、电梯制造、安装、经营、 使用单位所承担的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厘清各级政府职 责和部门职责;划清各个安全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明确质 保期限。(五)修订办法是支撑制度改革和技术进步的需要2020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改 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 意见,积极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试点和调整电梯检验、 检测方式的试点。2021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加大国家级行 政许可事项授权力度,新下放35个子项许可事项到省级市 场监管部门。因此,亟需厘清相关监管技术的法律边界,完
40、善对智慧电梯系统的认定、运用与监管的具体条款,从而促 政许可改革、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 式试点的经验成果。进先进技术的健康、有序、繁荣发展化我市特种设备行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分为八章,即总则,选型配置 与建设施工,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2条。主要内容有:(-)总则,共9条。提出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适用范围等,并对政府职责、部门职责与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进行了明确,同时充分肯定了责任保险、宣传教育、智慧管 理、行业自律对电梯安全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二)选型配置与建设施工,共3条。一是通过对电梯31 选型配置提出要求,从
41、源头上消除电梯安全隐患;二是针对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质量安全方面的空白,对建设单位 的安全责任、建设资质和施工行为进行规制;三是对附属设 施的质量保修期限提出要求,进一步为电梯的建设质量提供 可靠保障。(三)生产、经营,共6条。一是通过对电梯生产、经 营许可提出要求,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提出要求,对电 梯安装交付作出规定,使得电梯生产、经营行为更加符合安 全规范;二是对电梯制造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和电梯改造、 修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进行了规制;三是对电梯质保期限 提出要求,进一步为电梯的部件质量提供可靠保障。(四)使用,共12条。一是规定电梯使用单位需要承 担安全主体责任,同时明确电梯使用
42、单位的确定原则;二是 对电梯的使用登记、维护保养、轿厢装修、报废拆除、事故 救援、安全评估和乘用行为进行规制;三是对使用单位的制 度、工作、安全巡查,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等提出要求。(五)检验、检测,共8条。一是对需要进行检验、检 测的电梯提出强制要求;二是对电梯检验机构、电梯检测单 位的范围界定、业务受理、完成期限、工作内容等进行规制; 三是对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安全隐患的整改和上报进行 规制;四是对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检验、检测提供必要条件 提出要求。(六)监督管理,共6条。一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抽查、应急处置、安全状况公布、 档案和信用管理提出要求;二是对住房城乡
43、建设部门对建设 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提出要求;三是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32 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事故隐患进行举报。(七)法律责任,共16条。一是对创设的违法行为分 别设定了法律责任;二是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有责令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三是规定责任追究, 违法记录纳入信用系统和记分管理。(八)附则,共2条。部分名词解释,以及规定办法 的施行日期。三、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办法修订以特种设备安全法重庆市特种设备安 全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为依据,充分吸收本市近 年来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并广泛借鉴其他省市电梯安 全立法经验。修订的基本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点:(-)协调法律条
44、款,助推深化改革。对原办法与 上位法有冲突、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订,使其与上 位法各项规定相适应。为政府和监管部门放管服改革建 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的经验成果。章立制,化我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改进电梯维护保(二)强化主体责任,划清权利义务。明确建设单位、 电梯制造、安装、经营、使用单位所承担的电梯安全主体责 任,同时厘清各级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划清电梯建设单位、 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修理单位、销售单位的质量安全 责任,并明确质量保修期限;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原则、 所承担的安全管理义务和电梯轿厢广告收益归属。(三)切实增强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细化电梯使用单 位工作要
45、求,包括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 人员配备、值班人员和应急救援措施、电梯运行保障、落实33 各项费用等。细化电梯维保单位工作要求,包括维修人员到 达时间、维护保养内容、信息化手段、维保质量规定等。细 化电梯检验机构、检测单位的单位工作要求,包括核准范围、 信息上传、对鉴定结果和结论负责等。(四)促进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明确和细化既有住宅增 设电梯的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包括施工图、施工质量和 施工单位。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应当委托物业服务单位 或其他组织管理电梯。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牵头落实电梯 使用管理、改造更新、安全评估、检验检测、安全责任保险 等费用。明确电梯轿厢广告收益应优
46、先用于电梯维护和大修 改造。(五)倡导推动新技术和智慧监管的应用。鼓励采用大 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电梯生产、使用、维 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智能化、信息化 发展,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电梯制造企业确保电梯及其 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纳入可追溯的信息化系统。电梯检 验、检测结果和严重事故隐患信息应当上传至重庆市特种设 备信息化监管平台。鼓励加装电梯智慧终端,逐步实现智慧 救援。(六)强化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范围。明确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电梯质量安全专项抽 查。规定电梯质量安全专项抽查情况、电
47、梯应急处置服务平 台统计分析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七)规范电梯乘用人行为。明确乘用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遇到运行故障一 34 一 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等。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 进入电梯轿厢,并写入乘用电梯罚则中。35 术、新方法,推动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发展,提升电梯安全管 理水平。第九条【行业自律】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 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推动电 梯维护保养单位星级评定,组织教育培训和咨询,参与相关标 准制定,配合开展技术鉴定、推行电梯保险等工作。第二章选型配置与建设施工第十条【选型配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 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 选型和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报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修建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与 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确保电梯轿厢、井道、 机房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禁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 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第十一条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