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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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2010年7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 根据2018年9月30 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提 高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 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 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
2、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 用装备出厂、运输和使用的水泥。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 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 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含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 督管理工作。省、市(州)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具体行政 管理工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 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与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管理有关的部
3、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对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中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形式激励。第六条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编制的全省散装水泥和预拌 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商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市(州)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 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编制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方案,指导其健康有序发展。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 及布点方案
4、的要求进行。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 下同),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进行设 计和同步建设。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国家和省确定 标准的,应当在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达到标准。第十条扶持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相 关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使用无毒无害工业废弃物作为掺合 料生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比例达到国家规 定标准的,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 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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