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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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更好 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印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 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 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使用就业补助资 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的发展理念,遵循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原 则,量入为主,总量控制,科学设置,合理安排,充分发挥 公益性岗位兜底线、临时性、稳就业、保生活的功能。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设置按
2、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 在岗领补、有序退岗”要求,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设置要求, 避免福利化安置、变相发钱等倾向,为困难群众谋福祉,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五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服务岗位、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社会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力统计调查 员以及为城镇和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交通协管、市政管理、 环境管理、物业管理、托管养老等服务的岗位;市政公共设 施设备管理养护和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的保洁、城市绿化 维护等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县(区)、街道(乡 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 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
3、镇)、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养、保安 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第六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村两委后勤保障服 务人员、乡村居民公共配送服务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 理员(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催缴等 工作)、乡村护林员、河(渠)道维护员、环境道路保洁员、 乡村“老假桌”服务员、移民社区服务人员、乡村电商综合 服务人员、乡村学校安全员等岗位。第七条各乡镇、各部门及相关用人单位,在每年2月 10日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拟开发的公益性岗 位需求计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 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实际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自 治区人社厅申请公益性岗位数量,并按照下
4、达指标名额分配 公益性岗位。第三章安置对象第八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 持有就业创业证且通过市场化手段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 困难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 可扶、无力脱贫”且有劳动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 困劳动力。第九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 未就业的各类失业人员,即城镇长期无业人员、就业困难的 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员、戒毒 康复人员、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复员 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失业且在城镇办 理居住证的农民。第十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应根据劳动者年龄、家庭 困难情况等因
5、素,建立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距离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有劳动能力 及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退役军人。第四章安置程序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严格按照发布公告、个人申请、基层审核、公示审定、 培训上岗工作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一)发布公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益性 岗位开发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 明确告知用人单位、拟安置岗位名称、补贴待遇、工作内容、 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信息。(二)个人申请。1 .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因难人员,持 本人身份证明及就业创业证向所
6、在社区提出申请。2 .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 人员,持身份证明及户口本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三)基层审核。社区(村委会)对申请公益性岗位人 员进行初审,乡镇(开发区)复审无异议后,将拟安置人员 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公示审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 民政、扶贫等部门,依据乡镇(开发区)审核情况,研究确 定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 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凡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 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给予帮 扶。(五)培训上岗。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要求,对安置 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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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 岗位 开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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