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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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第一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因此,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监督检查,在确定程度上是对监督的再监督,这就使其具有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双重成效。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概述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内涵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县级以上税务局对所属检查机构检查终结、初审结束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规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确定的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第四条的规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县级以上税务局根据涉税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
2、响等确定;各级税务局依据本级确定的标准,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应达当年税务案件结案数的10%以上,未到达10%的,次年须相应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具有以下特征: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一种事中监督制度 所谓事中监督,是指将行政执法权比较集中的执法环节进行适当的权力分解,强化过程限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执法随便性。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一种查处分别制度 所谓查处分别,是指税务案件的调查权和处理权,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以确保税务案件的公正合法。查处分别的基本模式有两种:查处内部分别、查处完全分别。检查机构如稽查局审理环节对税务案件的审理属于查处内部分别模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
3、查处完全分别模式,它使税务案件审理处于一种更加超然的地位,从而更有利于发挥互相制约与监督的作用。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的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本级审理原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行本级审理制,即重大税务案件由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也就是说,无论案件涉税金额多大以及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如何,均由该案件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而不必报送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实行本级审理原则,表达了权责一样的法理要求,有利于强化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税收执法责任,有助于重大税务案件审
4、理工作的开展。 公正合法原则 具体地讲,公正合法原则就是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必需且只能以证据证明的客观状况作为适用根据和作出确定的根据,而不能以主观因素和不相关因素作为根据。事实是依法定案和适当处理的基础,案件处理正确与否的关键在于认定的事实是否有合法证据。因此,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切忌凭空臆断,主观推断。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必需严格依法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无论是对案件检查程序和适用根据的审查,还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本身,都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在这里,“法律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狭义概念上的法律,而且包括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5、 刚好有效原则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在保证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快速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确实定,不得久拖不审、久审不决。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内容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主体是否合法; 检查机构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 数据是否精确; 税务处理、惩处建议适用的法律根据是否正确; 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拟处理看法是否适当。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程序 一税务案件检查机构提请审理 税务案件检查机构对检查终结、初审结束且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应刚好提请所在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 提请审
6、理时,检查机构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并将案件来源材料、立案审批表、实施检查过程中运用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稽查报告、检查机构的审理报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此外,检查机构还应定期将税务案件的结案状况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案件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检查机构提请审理的材料后,与检查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签字; 并在收到提请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案件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制发重大税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对不符合重大税
7、务案件标准的,不予受理,制发重大税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并办理将案件提请材料退回检查机构的交接手续;对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制发重大税务案件限期补正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限期补正。 此外,还有两种特别状况需要留意。一是假如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提请申请后未依据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就视为受理。二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假如检查机构认为案情重大困难确有必要经审理委员会审理而再次提请审理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报审理委员会主任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审理委员会委员进行初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提请申请后,将检查机构的审理报告、稽查报告分送审理委员会委员,各委员对案件查处状况的合法
8、性、适当性进行初审,也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向检查机构了解状况。各委员应当在五日内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初审看法书,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初审看法,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提请审理的案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认为主体违法、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权限、拟处理看法不明确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看法书上签留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退回检查机构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同意检查机构拟处理看法,或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拟处理看法等持有异议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看法书上签注同意或异议的看法理由,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四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 审理
9、委员会办公室在召开审理睬议的三日前,制发重大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通知各委员参加审理睬议,并附送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看法书。各委员收到通知后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假如因故不能参加的,托付本部门其他人员参加;假如与重大税务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的,审理睬议按期召开。首先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内容,检查机构汇报案情,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介绍初审状况;然后,由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提问,有关各方作出回答,并进行探讨和发表看法;在充分探讨和发表看法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审理睬议结束前,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送交会议参加人员核对签名。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
10、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看法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局的名义制作相应文书。重大税务案件应在受理提请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税务处理、惩处确定。 这里有一特殊状况要予以留意。假如检查机构拟处理建议未涉及行政惩处事项,但审理委员会拟赐予行政惩处的,由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应依法实行听证;听证结束后,审理委员会须重新召开审理睬议并作出审理结论。 五税务案件检查机构予以执行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税务处理、惩处确定书交检查机构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检查机构应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局的名义依法办理移送手续。在重大税务案件执行完毕后五日内,检查机
11、构制作执行报告,连同证明已执行完毕的材料一并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执行状况予以监督。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执法检查 一检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处法第三十八条其次款;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国税发 号以及被查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除了以上实施检查的根据外,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内容的检查根据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检查内容 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上一年度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未到达结案数量的10%的,是否相应调整
12、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是否全部由审理委员会审理,是否存在符合标准而未经审理的问题。 经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是否合法、公正,是否仍存有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具体地讲,就是主体权限是否法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和充分,数据是否精确,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定性所适用的根据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的规定。主要包括步骤、时限是否符合要求,文书运用是否齐全、规范。 经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是否得以执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否对执行状况予以监督,是否还存在执行不正确、不完好以及对当事人不履行确定而不依法实行相应措施的问题。
13、 三检查程序和方法 向被查税务机关询问其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的状况,要求其供应确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文件,检查其是否确定了本级税务机关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同时以此驾驭审理标准,为下面的检查做好准备。对被查税务机关供应的文件,要进一步审查其真伪性。主要是调取该文件制发年度的发文登记簿和与之相应的发文卡,查找是否有该文件的记录,核实是否曾制发该文件。 调阅检查机构在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所属期内的税务案件登记台账,初步了解其全部税务案件的名称和结案数量,并留意核查税务案件登记台账所登记状况的真实性。核查的方法是,将税务案件登记台账上的案件数量、查补税金,分别与稽查局编制的税务
14、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状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计财部门编制的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表相核对。假如存在不一样的状况,要进一步询问查证,落实造成不一样的缘由。若被查税务机关对此无法给出一个符合规律且能够以有关数据材料证明的答复,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就要考虑是否是被查税务机关为了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比例,或为了隐瞒审理结论违法的重大税务案件,而实行重新登记一本“账外账的手段,少记税务案件。为此,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清查其税务案件的卷宗档案序号、或税务处理确定书和税务行政惩处确定书字号的方法,查找其少记的税务案件,从而核实并驾驭其全部税务案件的真实状况。同时,比照被查税务
15、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从全部税务案件中筛选出符合标准应当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 调阅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所属期内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台账,初步了解其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名称和数量,并留意核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台账所登记状况的真实性。核查的方法是,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台账上的案件名称、审理数量,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审理文书以及其他原始材料相核对,查看是否存在多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数量的问题;通过书面审查与询问质证相结合的方法,检验这些审理文书以及其他原始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构编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问题。例如,可以审查各个审理文书的内容之间是否自相冲突,对于打印
16、的审理文书可以在计算机上查阅该文档的创建时间并与文书上标注的日期相核对,向审理记录上记载的参加审理睬议的委员进行询问并请其出示自己所作的会议笔记,等等。通过上述方法,一般可以进一步核实并驾驭全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真实状况。 在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检查中,驾驭全部税务案件、重大税务案件的真实状况,是整个检查的重点和难点。因为被查税务机关为了掩盖存在的审理比例较低、应审未审以及审理结论违法的问题,往往弄虚作假,不供应全部税务案件,隐瞒或虚增重大税务案件。这就要求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必需因地制宜,想方设法,尽可能地提高所驾驭状况的真实程度。 在进一步核实并驾驭了全部税务案件、应当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以
17、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状况的基础上,可以实现对两项检查内容的检查。一是计算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数量与全部税务案件结案数量的比例是否到达10%以上;对没有到达的,查看是否有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文件,并核查该文件真伪性。二是将应当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与已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核对,查看是否存有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但未提请审理的问题。 从驾驭的在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所属期内的全部重大税务案件中,依据检查要求随机抽取确定数量的案卷以及相应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目的在于检查审理质量、审理程序和执行状况是否合法规范,是否存在违背规定或不当的问题。关于审理质量的检查主要从以下方面绽开:一是严格主体权限的
18、审查,二是重视定案证据的审查,三是留意执法程序的审查,四是加强适用根据的审查,五是严把案件定性的审查,六是把握适当性的审查。以上方面将在本书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惩处的检查中进行具体讲解,这里主要介绍对审理程序和执行状况的检查。 实行顺查的方法,查阅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步骤是否齐全。主要查阅在案卷以及留存的材料中,是否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重大税务案件受理通知书或重大税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重大税务案件初审看法书、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看法书、重大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看法书、税务处理确定书和税务行政惩处确定书、送达回证和执行
19、报告以及证明执行的有关凭证。假如以上文书材料齐全,说明该案件的审理经过了提请、受理、初审、集体审理、确定和执行的步骤,步骤齐全、符合规定。假如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文书材料,都说明审理程序违背规定或存在瑕疵。 实行顺查的方法,核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步骤是否依据规定的依次进行。审理程序符合规定,不仅要求具备审理的各个步骤,而且要求各个步骤必需依据规定的依次依次进行,其排列依次不能前后颠倒。因此,税收执法检查人员还要对前述的文书材料上的日期进行逐个核对,以验证该案件的审理步骤是否是依据提请、受理、初审、集体审理、确定和执行的依次进行的,是否存在依次前后倒置的问题。例如,在审查某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
20、案卷材料时,经核对觉察,该案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看法书的日期为2003年6月9日、税务行政惩处确定书的日期为2003年6月6日,这明显违背了先审理后确定的步骤依次,说明该案件的审理程序违背规定。 实行限制法,核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时限是否符合规定。对于时限的检查,可以接受限制法。所谓限制法就是根据有关日期之间互相限制和制约的关系,以一个起先日期为基点并依据规定时限的要求,验证与之联系的日期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例如,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提请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那么,“收到提请申请与“确定是否受理日期之间的互相关系是五日。
21、假如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的日期2003年7月12日为基点,确定是否受理的时限应为2003年7月17日之前。将重大税务案件受理通知书或重大税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上的日期与此时限验证,查看是否符合规定。在核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时限过程中,共有五个期限要予以核查。具体为,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提请审理的申请确定是否受理的期限,审理委员会委员提交初审看法的期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各委员参加审理睬议并附送初步审查看法的期限,自受理提请至作出税务处理确定和税务行政惩处确定的期限,检查机构将执行状况书面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期限。 实行书面审查的方法,检查重大税务案件文书运用是否规范、填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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