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系统十二五发展规划课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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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系统“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系统“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二一一年三月 目 录第一章发展基础2第一节现状2第二节存在的问题12第二章发展机遇与挑战18第三章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23第一节指导思想23第二节发展原则24第三节发展目标25第四章主要任务29第一节深化体制改革29第二节法律法规建设29第三节工作机制与内部管理31第四节系统装备与基础设施35第五节人才队伍与精神文明41第六节履约与国际合作47第七节海事研究与技术应用48第五章组织与实施511998年水监体制改革以来,海事系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中国海事
2、系统已经完成了“由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开始进入了“由大到强”发展的新阶段。2006年,原交通部颁布实施了中国海事发展纲要(20062020)。中国海事发展纲要(20062020)是指导海事业务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从宏观上明确了海事业务发展的思路和重点,提出了2010年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2020年的发展框架。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海事发展的新情况,为进一步明确“十二五”期海事系统发展任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编制了海事系统“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期海事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任务,以指导全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工作。规划的基础年为2010年,水平年为
3、2015年;规划范围包括直属海事系统和地方海事系统,以直属海事系统为主,兼顾地方海事系统的发展;规划内容涵盖海事系统所有业务和主要工作。52第一章 发展基础第一节 现状一、 机构及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是交通运输部的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目前全国海事机构按照“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原则进行体制布局,统一了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力量,实现了三个统一(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
4、一监督管理),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相适应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我国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其设置机构的不同,分为中央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目前全国31个省级行政单位(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4个省(自治区)全部水域由中央海事机构管理,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海事机构。中央海事管理机构由交通运输部设置,垂直管理,共设置14个直属海事局,98个分支海事局,366个海事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置,垂直管理,共设置地方海事分支机构192个。二、 法治建设1998年水监体制改革以来,海事系统作为代表国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
5、的成绩。尤其是“十一五”期间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和强化执法监督等方面均得到了长足发展。海事法律法规体系架构基本形成。目前我国国内的海事法律法规按照其涉及的内容大致可分为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危防管理、航标测绘管理、综合管理几部分。每个子系统都由一部或若干部法律及其相应的配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目前,海事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已达800多件。在“十一五”期间,出台了2部行政法规、20个部长令,完成了10项标准和14部船检技术法规的制定、修订。指导地方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立法,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先后颁布实施。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日趋规范。结合海事工作的
6、实际,研究制订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对不符合海事系统发展要求,管理要求已过管理时效、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修改或废止。“十一五”期间,全面梳理了海事规范性文件,公布现行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596件,废止海事规范性文件169件,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行为,促进海事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全面推行。全面梳理、研究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细化执法流程,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程序。试点海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流程,深化海事执法政务公开的内容,统一和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海事行政处罚、海事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加大了政务公开力度,提高了政
7、务公开的及时性、有效性,为公众依法获取海事相关信息提供便捷的渠道。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推动网上海事行政许可工作,统一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程序。完善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海事执法监督。三、 工作机制加强了机制体制建设,建立并完善了海上搜救机制,与农业部建立了渔船搜救的工作机制,与水利部等建立了采砂管理的工作机制,与外交部、军方建立了反海盗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海事执法模式改革。全国海事执法模式按照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分开的原则,逐渐统一,并据此建立了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各级海事部门初步建立了船舶、船员、公司、海上设施、通航、安全、事故、危防、搜救、环保等具体制度,统一了管理标准、方法和相关规则。不断
8、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并完善了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源头监管机制,从源头上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水上安全保障和监管协调机制。实施搜救溢油应急反应机制、应急协调机制和“专群结合、军地结合”的应急保障机制,定期组织水上搜救及防污染实战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探索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不断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文处理系统、会议议事规则、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制度、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制
9、度等内部协调机制,实施并不断推进海事政务公开。建立长效交流合作机制。开展“结对子”活动,进行地方与直属之间专业干部和技术人才的定期交流,推动水网与非水网地区、直属与地方、沿海和内河海事系统建设的优势互补。四、 装备设施海事系统基础设施与装备包括业务用房、船舶、工作船码头、遇险与安全通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溢油应急等各类装备和设施。安全通信和监控系统框架基本形成。VHF、中高频、海事卫星和应急宽带卫星等多种通信方式基本实现对沿海和长江干线的连续覆盖,安全通信和应急指挥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覆盖沿海和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和航区(航线),提升了沿海和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和重点航道水域
10、的安全水平和通航效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LRIT)进一步完善,实现了船舶实时动态的远程监控。 信息网络和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推进。国家、省级海事两级数据中心雏形建立;海事信息化安全体系、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信息网已覆盖直属海事局及水网地区地方海事局;海事业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已在直属海事系统内全面应用;建成了直属海事局的船员计算机考试系统;内河船员管理、船舶“一卡通”、船舶检验管理等系统在地方海事机构推广应用;启动资源整合工作。重点水域监管机动力量体系初步建立。加强空中监管力量建设,目前拥有直升机2架,启动了立体巡航搜救能力建设,同时在全国沿海与有关单位合作,
11、租用直升机在沿海南北航线重点海区、重要出海口和内河干线重要航段开展了立体巡航。北方海区大型巡逻船交付使用,大型巡逻船总量达到3艘,沿海重点水道、主要进出港航道和港区各类监管巡逻船艇基本配置完备,长江干线监管船舶标准化、系列化成效明显,加强了重点水道、主要进出港航道和港区的监管力度,安全监管和救助能力得到较大提高。监管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加快。“十一五”期间重点加大了综合基地和基地的建设力度,到“十一五”末,国家规划中的沿海船舶监管基地布局初步形成,长江干线船舶基地的总体布局基本形成。基本解决了直属海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业务用房。航海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航标维护座数和维护(管理)总量达到8349
12、座和296万座天。大型航标船10艘、中型航标船13艘、测量船14艘,总量基本满足航海保障的业务需要。加强航标新能源、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极大提高了航标服务的效能,为水路运输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建成了海事电子海图数据中心,发行了覆盖全国沿海港口的电子海图。溢油应急能力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目前已建设了秦皇岛、烟台2个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重点水域一次船舶溢油清除控制能力达到500吨;建立了深圳海事局政府防污设备库;在部分重要港口码头租借了场地和库房,储放了一些简单的船舶溢油应急设备;推动地方政府和港航企业加强溢油应急能力建设。五、 人才队伍和精神文明部海事局先后制定了直属海事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办法、
13、直属海事系统考核录用工作人员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海事队伍的综合素质整体有所提升,同时地方海事机构在引进人才、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等方面成效显著,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人员队伍数量大幅增加。通过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目前全国共有海事人员7.6万多人,其中直属系统3.6万人,地方海事4万人。初步形成了一支掌握现代科学技术、适应海事发展需求的人才队伍,为海事科技进步提供了智力支持。“十一五”期间,共引进各类人才5074人,“十一五”末队伍总人数比“十五”末增加了3177人,目前海事系统已拥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人,交通运输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1人。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执
14、法队伍年龄、结构、学历都有所优化,人员队伍进一步年轻化,现有执法队伍中35岁以下人员共5099人,占执法队伍总人数的40.5%,其中70和80年代出生的人员占执法队伍的一半以上;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具有航海资历人员,“十一五”人员队伍中具有大副大管轮以上海上资历的人员770人,比“十五”末增加了607名;“十一五”期间共引进具有航海资历人员513人,占引进人才总数的10.1%;共引进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1111人,占引进人才的21.9%。人才管理模式有所创新。实行了人员的分类管理,完善“凡进必考”制度;在广东、河北等直属局开展半军事化管理试点工作,完成直属海事系统职务等级标识制实施工作,全面
15、实施职务等级标识制,积极推进地方海事职务等级标识制度的建立实施,不断推进海事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教育培训计划全面实施。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干部交流,各项培训有序开展,包括直属海事系统和地方海事部门的一批干部职工参加培训并取得预期效果,免费培训地方海事人员700余人次;实施了人才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技能培训和竞赛,选派优秀人才到世界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等高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组织开展“履约论文英语演讲”、“岗位技能竞赛”等活动,积极申报国家、省部级(航海学会)以及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项奖项等一系列人才政策,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先后涌现出了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人才。精神文
16、明建设成果丰硕。深入开展“三个文明”建设,加大宣传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力度。巩固和深化向杨庆文同志学习活动的成果,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了培树庆文式标兵活动,组织开展了直属海事系统“两优一先”评选表彰工作,一批先进组织和个人受到表彰,开展了海事核心价值观大讨论活动,全国海事系统的社会影响力显著提高。党建工作呈现新气象。理论武装和思想教育持续加强,开展了纪念海事发展十周年、先进典型事迹巡回报告、向杨庆文同志学习、海事核心价值观大讨论以及结对共建等活动。认真落实“十一五”时期直属海事系统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全面完成部党组关于直属海事系统党组织设置调整工作,全面实施党政交叉任职、领导职务任期制;基层
17、党建工作活力不断增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学习型组织建设持续推进,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加明显。党风廉政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六、 履约与国际合作全面履行国际公约。加强国际海事公约研究,结合我国实际,将公约要求合理国内化,颁布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等。对海上移动储油装置(FPSO)等相关国际公约进行及时研究和探讨;实施了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积极开展应对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的国际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管成功的经验,中国海事履约
18、水平显著提升。增强国际海事话语权。“十一五”期间,我国连续当选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国际航标协会理事会主席首次由我国海事官员担任;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道测量组织、国际航标协会和国际劳工组织等组织的活动,强化参与处理国际海事事务的能力;加强提案工作,积极参与公约和标准规范的起草与修订,有力维护了我国航运事业的根本利益,国际海事影响力不断扩大。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IMO、IHO、ILO、IALA等多个国际及区域组织会议,及时掌握最新国际海事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和承办“中国东盟海事磋商机制会议”等国际会议;加强双边或多边合作,深化西北太平洋区域溢油应急合作机制,与韩国、日本定
19、期举行海上安全会谈,与俄罗斯、美国、英国、韩国等海事机构保持着密切合作,创造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环境。海事系统在不断发展建设过程中,坚持以安全为核心目标、以“三个服务”为基本原则、以党建为政治保障,以人为本,不断创新,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我国海事机构一体化体制已经形成,海事法制体系框架初步建立,法治建设得到加强,海事基本建设明显加快,监管手段明显改善,立体化快速化监管体系已现成效,队伍建设力度加大,海事系统的社会影响力显著提高,整体水平已经基本适应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阶段性需要。“十一五”期,共成功组织救助遇险人员97217人,救助遇险船舶9748艘,搜救成功率达96.2%,“海
20、巡1903”和“海巡31321”获得国际海事组织海上搜救特别勇敢奖。在水路运输、用海活动高速增长的情况下,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中趋好。“十一五”末期全社会水路运输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和港口货物吞吐量分别是“十五”末期的1.73倍、1.34倍和1.63倍,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任务和压力显著增加,与“十五”期末相比,全国水上交通运输事故件数、死亡失踪人数、沉船艘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下降37.8、31.3、36.3%和34.6%,未发生一起死亡失踪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同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在服务航运企业发展、拉动水运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显著的作用,并在风暴潮期和台风、南方雨雪冰
21、冻灾害、汶川大地震、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期间,在交通运输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保障了国家重要经济动脉的运输畅通和安全。第二节 存在的问题一、 海事业务管理不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海事监管模式与我国港口和海上交通发展变化不相适应。水上交通事故“事前”预防能力不足,对通航水域、船舶、船员、船公司控制能力不强,仍然过多依靠严防死守。同时,受现行海事监管法规、制度、程序和思路、理念的制约,海事业务管理在部分领域仍然较为被动,特别表现在危险品运输、船舶超载、砂石船监管、船舶防污应急等领域,与“行政执法一面旗”的建设工作要求存在差距。目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主管部门准入把关不严
22、,监管部门执法不严格、监管措施不落实,船员责任心不强、职业道德缺失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对极端恶劣天气水上安全情况、重大活动、重大项目建设的水上安全隐患的掌握手段不够丰富,缺乏掌握水上安全工作的主动权。航海保障能力也与重要港口建设和海上交通发展不相适应。二、 法治建设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立法滞后。随着立法背景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部分曾经对海事发展起过重要推动作用的海事法律法规出现了与实际脱节的现象,相对滞后于依法监管的需要,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不能完全满足海事执法的实际需要,需要进行适时修改,如海上交通安全法、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沉船沉物打捞管理条例等。海事立法评估尚未规范
23、缺乏。评估是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目前我国海事系统尚未发布海事立法评估办法,海事立法评估随意性较强,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和统一的规范,不利于立法水平的提高和立法过程的健全、完善。需要制定海事立法评估办法,推动海事立法的适时调整和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各地存在差异,部分船检标准涵盖面和适用性不足。目前我国沿海小型船舶和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已统一,但由于对沿海水域小范围水域特点细化航区还存在不足,以及随着内河航道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设,通航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现船检标准没有针对这些差异因地制宜的制定、修改,不能完全适用。对海事法律制度研究还需加强。对海事法律制定的系统性研究能力还不足,对海事相关法律
24、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履约跟踪研究能力需要加强,缺乏适应海事工作需要的理论体系支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海事业务特征和规律的把握。三、 机构设置和工作机制与海事业务发展不协调职责不清晰,执法交叉。我国海事系统分为直属海事系统和地方海事系统,在一些地方,由于机构设置和体制方面的问题,导致执法职能交叉、执法缺位,或者执法资源浪费。另外,地方海事机构存在职能不清晰、管理关系不统一和经费不足等问题。区域性协调机制薄弱。我国海事管理工作中央垂直管理和地方管理均有,目前中央垂直管理的区域协调机制已经建立,但全国范围内的区域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畅,预警和指挥体系之间、部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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