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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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篇: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方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 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供应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
2、; 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供应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 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1-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赐予供应商确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确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存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藏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藏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
3、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状况赐予供应商确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确定方式干脆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缘由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隐藏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后不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状况赐予供应商确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供应商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缘由 -2- 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违约金费用的一种融资性国内保理
4、业务。 三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通过购置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而赐予供应商确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独立担当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以及买方因财务因素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风险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六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授信评估及核定遵循我行信贷权限管理有关规定,并纳入全行综合授信管理,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非经有权审批机构有权人审批,国内保理额度不得与其他额度混用。 第七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根据额度运用方式分为单笔单批和综合授信,综合授信项下额度可循环运用。经办经营机构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应与供
5、应商签订国内保理合同,并按规定收取国内保理费用。 第八条 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供应商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买卖双方任一方征信信息。 其次章 国内保理业务职责分工 -3- 第九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是国内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总行评审部、内控合规部、公司信贷管理部、各经办经营机构同为国内保理业务的业务指导、审查、管理和具体业务经办部门。 第十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授信,原则上由供应商提出申请,各经办经营机构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贷前调查和日常贷后管理,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本机构保理业务的统计和按总行相关要求进行上报的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撰写、修订、说明国内保理产品方
6、法,组织对客户经理及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推广国内保理产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育;参与各经办经营机构保理业务的营销支持和方案设计;管理买方管理额度。 各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辖区内国内保理业务的指导、营销、拓展和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总行评审部以及各有权审批机构依据授权权限,负责国内保理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参与各经办经营机构保理业务方案设计。 第十三条 总行公司信贷管理部、各经营机构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管理岗,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贷后管理、监控与检查,并对觉察的各项问题刚好向相关部门提出风险预警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4- 第十四条 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对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核,负
7、责在国内保理业务过程中供应法律方面的询问和指导。总行内控合规部或分行法律审查岗依据权限、合同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对非标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章 国内保理业务的币种、期限、费率 第十五条 国内保理业务融资的币种仅限于人民币。 第十六条 国内保理业务融资的期限,根据供应商行业特点、国内保理业务种类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融资到期日一般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30日。到期后必需收回,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国内保理业务融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国内保理业务中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分为管理费、融资费和其他费用。 一管理费: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费按不低于应收账款授信金额
8、的0.125一次性收取。 二融资费:融资时按融资额计收从发放日至到期日的资金价格,融资费率按不低于我行当前贷款利率执行;逾期按融资额计收自到期日至收回日的逾期支付违约金,从回 -5- 收的余款中扣收,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率按人行有关逾期罚息规定标准执行。 三其他费用:在办理和履行国内保理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据实计收。 第四章 叙办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审慎准入原则。我行对国内保理业务的供应商及对应买方均应实行严格评级、审慎准入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到达A+级含以上,买方原则上按我
9、行现行评级要求应到达AA+含级以上。 有追索权隐藏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到达AA级含以上,买方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到达AAA-含级以上。 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到达A-级以上。买方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到达AAA级以上。 二交易风险解除原则。我行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中不担当因商品质量、数量、售后服务、合同履行等引起的贸 -6- 易纠纷或其他一切非买方财务因素而导致买方拒付的交易风险。 三比例限制原则。国内保理业务融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的80。在我行向买方收回全部应收账款扣还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
10、保理费用后,余额如有方能返还给供应商。 第五章 对基础贸易合同、交易商品及应收账款的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供应商与买方的基础贸易合同以下称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商品含服务交易必需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贸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合同规定的货物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未设定抵押权、质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其次十条 本方法所指应收账款,是企业因供应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方法应收账款的范围: 一供应商因向企业事业法人销售商品、供应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7- 二由政府部
11、门或其选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选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政府选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运用财政性资金选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选购书目以内的或者选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由军队的选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选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军队选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选购管理规定,运用国防专项资金选购集中选购书目以内的或者选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总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其次十一条 应收账款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真实的赊销贸易或供应服务的背景。 二供应商至少在保理融资发放前
12、已履行了对应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或服务内容,并至少能够供应商业发票、基础贸易合同、收货证明、发货单或完成验收等相应证明材料。 三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未设定抵、质押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8- 四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到期日。在正常付款期内,剩余付款到期日加宽限期如合同赐予买方确定的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五 拟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法定禁止转让或合同商定禁止转让情形。 六 原则上不接受涉及特许经营、学问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七原则上不接受尾款、预付款、纯供应服务或劳务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 八原则上不接受软件开发等质量标准
13、不易确定或验收周期长于30日等行业形成的应收账款。 九不接受供应商与买方之间为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十不接受供应商支配供应或商定供应但目前尚未供应或未完全供应商品或服务、意料将于将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十一不接受基于不合法的合同、寄售合同、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示权作为应收账款。 十二不接受建筑企业以带资承包方式承建政府项目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9- 十三对于因承接工程建设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如劳务费、材料费等具备优先受偿权的费用无法从应收账款中区分的,原则上不得接受。 十四其他我行认为不相宜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六章 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对象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其次十二条
14、 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买卖双方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买卖双方必需是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买卖双方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方非另一方的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或双方为同一集团公司内部的成员企业。 三买卖双方非互为销售关系,即一方为另一方的销售商的同时又是另一方的债务人。 四买卖双方间目前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与债权债务纠纷。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次十三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供应商还必需具备的条件: -10- 一为我行的客户,信誉良好,所属行业正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市场需求量大,销售渠道畅通,具有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 二经营
15、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在行业中的信誉良好、没有不良记录;过去两年内销售合同履约记录较好,无因产品质量或交货期限等问题而产生贸易纠纷的状况。 三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且有一年以上的历史交易记录,以往的贸易往来正常; 四叙作有追索权隐藏型保理的,卖方注册地须为经营机构所在地。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次十四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买方必需具备的条件: 一主业突出,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实力,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大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且稳步增长、在同行业中处于主导地位,资产规模3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其中非政府机构含其统一选购
16、部门、军队含其统一选购部门、事业单位,年收入必需在20亿元以上。 三在行业中信誉良好,没有不良记录。 四无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 -11- 五买卖双方或获得授权的子公司至少一方注册地应在经营机构所在地。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叙作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和有追索权隐藏型保理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原则上要求买方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央企、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等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具体要求: 一买方信息披露充分,资信优良,我行能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买方信息; 二资产规模、盈利状况和市场份额处于行业前列; 三信誉好,连续3年无不良银行信誉记录,且连续2年无不良商业信誉主要是履
17、约付款记录; 四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的买方含其获得授权的子公司,注册地必需为经营机构所在地。 五假如买方为事业单位的,一般限定为三甲及以上大型医疗机构,国家、省市级重点院校等教化机构,以及其它具有较强支付实力和良好的信誉基础的事业单位; 叙作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的买家,除政府机构含其统一选购部门、军队含其统一选购部门、事业单位外,其年收入必需在100亿元以上。 -12- 六假如买方为政府机构的,必需是县级含以上的政府机构,同时具备良好的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和良好的信誉状况。 七我行认为应当满意的其他条件。 第七章 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审批与放款 其次十五条 授信申请 凡是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
18、理业务条件的,由供应商向经营机构提出单笔授信申请或综合授信额度申请,除须依据我行流淌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贸易合同和交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等。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及销售支配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买方的基本状况、经营状况、近三年财务数据等假如正常渠道收集不到买方的相关资料,可以通过公共信息采集。 四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 五说明供应商已经履行交易基础贸易合同项下商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证明。 -13- 六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其次十六条 授信调查 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
19、供应的资料后,应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 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实力及其进展前景。 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状况。 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他债券债务纠纷等。 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付款方式,以及互相间履约状况,买卖双方近期交易往来是否正常,货款回笼是否刚好等,特别是买方对供应商交易付款状况。 五买卖双方的信誉状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买方是否卷入法律诉讼。 六买卖双方交易合同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商品含服务交易必需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贸易合同的
20、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合同规定的商品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七应收账款是否已被设定抵押权、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14- 其次十七条 调查看法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状况,对符合叙做条件的,签署调查看法,包括对融资比例、期限、费率含融资费率及保理费率的看法。其中: 一确定融资款比例时,应从应收账款构成中,剔除买方预付款、单独计价且合同中有以满意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 二确定保理期间时,应根据应收账款具体状况而定: 如基础贸易合同对应收账款付款日期已明确且不附带其它条件,保理期间为自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另加确定宽限期宽限期最长不超过30天;如基础贸易合同
21、中已明确宽限期,则以基础贸易合同商定为准,不再另加宽限期。但保理期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三确定保理业务费率时,应充分考虑国内保理业务的类型、风险程度、综合收益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 其次十八条 授信审批 有权审批机构对经办经营机构的调查看法及申请资料的完好性、精确性和合理性等进行审查,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授信条件的,同意后按我行授信权限及信贷业务管理流程审批,审批时须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5- 一有追索权保理重点关注供应商生产经营状况及销售市场状况是否正常;无追索权保理重点关注买方的生产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有无发生不良转变。 二基础贸易合同和交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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