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5(车辆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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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非机动车是指保险单中载明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以人力或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可以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交通工具的所有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2、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
3、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七)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
4、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保险期间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
5、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策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
6、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7、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
8、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电动自行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资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
9、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
10、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
11、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
12、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彼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13、。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二十九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八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
14、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
15、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驾服务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从事向有权驾驶和管理车辆的人员提供收费性代理驾车服务
16、(以下简称“代驾服务”)的企业组织(以下简称“代驾公司”),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因被保险人聘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代驾员”)的驾驶过失造成接受代驾服务的客户提供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代驾车辆”)本身损失、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
17、除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代驾员提供代驾服务时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二)代驾员提供代驾服务前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三)代驾员在意外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而驾驶代驾车辆,或者遗弃代驾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和毁灭证据;(四)代驾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该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五)代驾车辆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六)代驾车辆超载。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代驾员、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或第三者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
18、为或犯罪行为;(二)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或第三者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造成的自身伤亡;(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四)自然灾害;(五)代驾车辆发生火灾、爆炸、自燃,但由代驾员操作原因导致的不在此限。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代驾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代驾车辆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代驾车辆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四)代驾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精神损害赔偿,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
19、、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七)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针对每名代驾员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20、中的高者为准。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二条 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计收,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
21、十七条 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未按合同书面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22、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一)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二)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三)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造成残疾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23、,造成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提供损失或费用清单;(四)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针对每名代驾员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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