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厂区管理制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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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厂区管理制度4篇【第1篇】铝合金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保障厂外员工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保卫科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
2、事故。 第四条 机修车间等各使用单位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工艺车辆)的常规管理,综合行政部负责公务车辆的常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 第七条 保卫科对公司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八条 综合行政部负责通勤车辆的各项管理,保卫、安全部门协助定期核查通勤车辆的检验、安全设施、驾驶员资质等,并建立档案记录。 第九条 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
3、交通标线。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十一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保卫科报告,公司保卫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综合行政部统一派遣,须到本市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由调度室统一调配,需外出执行任务、修理等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 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保卫科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生产区。 第十五条 进入生
4、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六条 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严禁车辆携带各类危险品进厂。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序。 第十八条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
5、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2.5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栈桥、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进入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第二十条 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二十一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
6、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 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路段时,必须经公司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第二十四条 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 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
7、,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第二十六条 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租车、电三轮、人畜车进行生产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八条 生产区内夜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需停放的,必须以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九条 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废旧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凭证方可放行出厂。 第三十条 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从物流门出入,禁止从人流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人流门进出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货混载。 第三十一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第三十二条 两轮摩
8、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三条 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第三十四条 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第2篇】外企公司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0目的 加强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防止厂区内发生交通运输事故。 2.0适用范围 厂区内行驶、作业及停放的机动车辆。 3.0职责 3.1 行政人事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管理(包括外来车辆)。 3.2 生产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行驶、作业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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