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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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征求意(征求意见见稿)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四条第四条
2、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五条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六条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七条第七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第八条第八条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同时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
3、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三)被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于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被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第九条 由于身体、精神等疾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纪的,不予处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饮酒后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第十条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
4、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二)违纪后,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三)多次违纪,或者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四)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五)群体性违纪为首的;(六)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限制:(一)该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二)该学年已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停发或追回该学年奖学金、助学金和取消荣誉称号;(三)取消公派留学、交换学习、保送研究生等资格。第三章第三章 违
5、纪行为和处分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一节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行为和处分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行为和处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故意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故意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留校察看及3以上处分;(四)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
6、察看及以上处分;(六)非法书写张贴标语、图案、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七)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八)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校园传播宗教思想或从事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有极端宗教思想、与境外宗教组织勾结或聚众从事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校园传播封建迷信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经
7、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含淫秽、暴力、恐怖等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像或者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故意破坏国家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报假案或者作伪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节第二节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寻衅滋事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的,给予严重
8、警告处分;(二)致轻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持械或者多次殴打、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教唆或者故意提供器械,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其他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侮辱、诽谤、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窥探或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4处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酗酒肇事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偷盗、敲诈、骗取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一次作案总价值 50
9、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二)一次作案总价值 500 元以上的,或多次作案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协助他人偷盗、敲诈、骗取,或者包庇、故意窝藏赃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故意毁坏、非法占有或处理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故意违反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给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损害学校名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擅自在商务用品、商务活动、大众媒介等方面使用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0、二)擅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义,组织、参加活动,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作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其他损害学校名誉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印章、证件、证明文书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借用、冒名办理他人证件,或者故意转借本人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其他侵犯知识产权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节第三节 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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