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法律对策本科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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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1993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实施10多年来,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期,这种新旧体制的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其明显,许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由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用列举条款规定了有限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限,致使许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该法及时维持市场秩序的能力受到极大限制。例如,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仿冒商品名称、包装或装潢以外的商业标记引起市场混淆的行为;也有虽未引起市场混淆,但单纯的攀附知名商品或知名经营者的声誉,搭他人的便车,进行不正当竞争;
2、这些行为纳入到现行法律调整存在困难或没有依据,但对竞争秩序危害很大。因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修订完善,以使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的规制之下。目 录摘要1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11、1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不正当”的多角读分析11、1、1违背经济公平11、1、2违背商业伦理道德21、1、3违背法律正义21、2我国立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3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42、1不正当竞争的道德标准42、1、1不正当竞争道德标准的国际规定52、1、2不正当竞争道德标准的国内规定522不正当竞争的事实标准522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522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622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6
3、23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标准623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6232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7233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83、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进一步完善831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932加大执法和打击力度,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1033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1034设立具有高度权威的专门的执法机构11结 语12注 释13参考文献14致 谢16ii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法律对策摘要: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为了防止和消除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达到保护和鼓励竞争这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促进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目的。因此,如何认
4、定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分析探讨。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 认定 完善我国由于立法起步较晚,于1993年才颁布施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填补了我国对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方面的空白。施行十余年来,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在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惩治不正当竞争,增强竞争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加入WTO、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国际市场的迅速发展,许多国外知名品牌走进中国,造成国内市场国际化的局面,导致本法已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发展的需求,不能
5、很好地维护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特别是一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形式的出现,扰乱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1、1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不正当”的多角度分析1、1、1违背经济公平美国学者贝尔指出:“任何社会都是一种道德秩序,它必须证明它的分配原则是合理的;它必须证明自由和强制的兼而并用对于推行和实施它的分配原则来说是必要的,是天经地义的”。1这表明,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建立道德秩序,以道义良知证明其对自由限制的正义性和运作的合理性。在市场活动中,经济正义规范着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方式,要求它遵循公平、公正的伦理准则,实行文明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这样
6、才能按照正确的伦理取向赢得经济效益最大化,使经济活动具有正义性。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其经济活动自然要以营利为目的,但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必须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维护人的权益。因为这类部门承担了提供公共产品、维护经济稳定有序的直接社会责任,因而对它的伦理评价标准,就不能单纯是营利,而必须有伦理准则来规范其经济行为,切实处理好“经营”与“做人”的关系,克服与消除种种否定社会效益、破坏生态环境和无视人的价值等有损于经济正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经济运行的必要条件,它离不开体现经济正义的伦理准则的规范。没有经济正义的精神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难以建立起来的。西方发
7、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如此,中国要发展市场经济也会有此过程。1、1、2违背商业伦理道德从起源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为了克服知识产权法权利救济上的缺陷,作为一种补充性保护机制出现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能起到一种补充作用,决定性因素在于,其引入了道德标准作为一般条款,将诸如“诚实信用”、“善良风俗”、“诚实惯例”等原则作为衡量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商业道德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在市场经济下是社会道德的主导内容,是通过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价值观念,调节人与自然、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市场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可以看出
8、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髓就是维护商业道德,确立竞争道德规则,消除自由竞争的过火行为。这种过火行为滥用了竞争自由,实施不道德的竞争行为,破坏了竞争道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规定使道德直接法律化。将道德标准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目的,只是手段。道德标准引入法律只是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过程,而“道德法律化”要求道德不仅要在法律中得到体现,更重要的是转化为可以具体适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1、1、3违背法律正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平等、公平的理性原则,既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正义的内在属性,同时也是法律运作的基本原则。在各项经济立法
9、,特别是在民事法律制度中的诸多方面,如诚实信用、平等竞争、公平交易、契约自由等优秀的思想道德,都被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使之制度化、法律化,从而在法律规则和原则体系上展现经济正义。我国已制定的经济法律制度,鲜明的体现了这一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原则,把经济正义原则法律化,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显然,这些经济立法都共同的把体现平等、公平、守信等经济正义的原则转变为法律规范,以法律的强制力维护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平等、公正、诚实求真的经济正义原则。1、2我国立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
10、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它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一定义性规范是从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属性以及危害后果的角度界定不正当竞争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5条至第15条又具体列举了11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实践中如何去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认为其界定不限于该法所列举的行为类型,还包括“违反本法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的行为,即违反第2条第1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规定的行为,那么这就要求执法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原则性条款加以认定。如果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11种该法明文列举的违法行为,法律没有列举的行为不构
11、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采取了严格的法定主义,应该说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理由。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采取的是概括与列举结合的方式,其优点是:“第一,列举虽然具体易于认定,但任何个别列举总不可能永无疏漏,概括的定义提示了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共性,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了原则依据;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遵循这些原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反之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该法既有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规定,又有正反相结合的规定,为认定处理该法没有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对于立法比较完善的德国就采用这种立法方式,不但内容较为详细,而且具
12、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在第8条关于“清仓销售”的规定中,就涉及6款12个小项的内容,一个条文大约有800字,3又如第17条关于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的泄露中,不仅对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了规定,而且对行为的主体、情节严重的情形、对行为未遂也应予以处罚等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了“一般条款加行为列举”的立法模式,“一般条款”是高度概括,而“行为列举”又是如此具体详细,这样既可以使人们对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目了然,又可根据“一般条款”的规定囊括包罗法律未曾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法律结构既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又克服了制定法具有的封闭、僵硬的局限性,使法律能够灵活适
13、应市场经济情况的变化。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采取的是严格的法定主义,理由是:第一,“违反本法规定”几个字有着特殊的立法意图,专指违反第二章的规定。倘若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意承认法条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行为,就会写上诸如“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之类的兜底性条款,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这样做,其意图就是只承认第二章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要求其类型具有法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大特点就是不确定性,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易判断,而且,确定一种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极其严格。因此,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确定上,只允许法律判断,不允许执法机关在法律之外进
14、行判断。第三,在主管机关上的考虑,我国没有像外国那样建立级别很高并且有很大独立性的执法部门作为主管机关。考虑到我国执法机关的实际水平,不能给予其这种权力,让一个基层的执法部门对需要根据经济形势进行判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是无法想像的事。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文列举了11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关于“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兜底条文。可见,我国采用列举式立法例,而且采用封闭性的立法结构。它并没有依循往常立法的通例,而且其中有些内容比较原则和抽象,有些行为特征规定较模糊,外延界定不清。如:第10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也只列举了该行为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如此笼统又
15、过于原则化的规定显然不利于执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我国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部分垄断行为的混合法律,但由于该法对垄断行为的规定是支离破碎的,该法还称不上是完整的合并立法。4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我国反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来看,并没有明确提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但从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和实质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主观故意行为。当然,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具有不同的标准。2、1不正当竞争的道德标准不
16、正当竞争的道德标准即竞争行为违反市场竞争中的道德观念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商业伦理的法律。5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也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2、1、1不正当竞争道德标准的国际规定从国际惯例上来讲,是否违反“诚实惯例”是判断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基本标准。从狭义上讲,竞争是指同行之间的竞争,是一种力求有利于自身发展,而达到影响和不利于竞争对手发展的行为。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要看在竞争手段上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从广义上讲,竞争泛指市场主体在市场上的一切活动行为,也就是说竞争并不限于同行业之间,不同行业之
17、间同样可以产生竞争诚实惯例标准首先是一种道德标准,在世界众多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竞争法及其判侧中都有充分的体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认为:“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6大多数欧洲国家民法典包括诚实信用的一般条款,许多具体规则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7 2、1、2不正当竞争道德标准的国内规定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中都引了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国际国内通用的判断市场竞争是否
18、公平正当的道德标准。22不正当竞争的事实标准反不正当竞争的事实标准即竞争行为事实上客现地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在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实践中,必须注重违法当事人的违法实际,也就是当事人实施不正当竞争的事实。虽然有些竞争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很大的危害,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完善性,从法律上讲还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不正当竞争的事实标准由以下方面构成。22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在实际的市场竞争中任何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影响市场竞争的单位、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因为都可能对竞争过程、竞
19、争结果产生影响,从而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22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规定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表现共有19种。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已远远超出了这11类的范围,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产生,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已难以界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这是由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法律的滞后性所决定的。如生产、销售假冒名优商标的违法行为,介绍、促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政府部门以文件的形式实施地方保护的违法行为等。还有一些违反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准目的行为,从事实上讲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23不正当
20、竞争行为的危害。事实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法号称经济宪法,在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首先体现在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造成不公平竞争,他削弱和窒息了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次,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很简单的事实,非法经营者成本低,质量差,售后服务几乎没有,强占大量的市场份额,从而使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受损,消费者利益受到伤害。23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标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其
21、规章,目前主要依据的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法无明令禁止不违法,因此在执法事件中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23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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