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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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Traditional bill of lading system has been no longer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modern shipping technology.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is built on the basis of the technology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and network. It could solve most problems of traditional bills of lading. But electronic bill of
2、lading has been produced for only a few decades, and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s not perfect. To let the Electronic bills of lading replace the traditional ones, there are still many legal obstacles. Comparing relevant regulations on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ree legal
3、 issues: the liquidity, the function as a receipt of goods, and the weight of evidence of electronic bills of lading. Comparing nowadays solutions, it explores the way out of legal obstacl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Then considering the situation in China, it gives some legis
4、lative suggestion on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Key words: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Liquidity;Weight of evidence浅析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电子提单产生于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的大背景下,它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以电子数据交换技术(EDI)为基础。电子提单有着传统提单无可比拟的优势价格低廉、流转快速、安全方便,它的产生是对传统提单制度的一次革命。但由于缺少权威理论和完善的立法,电子提单在受到日益重视并越来越被广泛应用的同时,却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提单电子化将是提单发展的趋势,而
5、解决其法律上的障碍将是各国立法的重点所在。本文对实践中电子提单的流通性,证据力和实现货物收据功能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其解决途径。鉴于目前我国在电子提单方面的研究还不成熟,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暴露出我国海商法在这一新领域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的不足,为了顺应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理论界对电子提单问题的普遍关注,我们有必要对电子提单的这些法律问题作出进一步的研究。一、电子提单的产生电子数据交换,是指按照协议,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伙伴之间,通过电子计算机通信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以实现贸易双方商业交流的目的。(一)电子提单的产生随着现代航海技
6、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船舶的航行速度提高,货物在途的时间也大大缩短,传统提单的流转主要通过航空邮寄的方式,因此常常会有提单晚于船舶到达目的港的情况出现,这无疑给货方增加了一笔额外的支出,另外,传统提单本身也存在着先天的缺陷:一、提单作为信用证支付中的一个重要单据,在到达目的港之前要经众多中间人的处理,处理这些单证需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二、传统提单是以纸张为载体,需耗费大量的纸张,也增加成本,据统计,在现代一个普通的集装箱运输中,需要处理的文件可以超过四五十公斤。三、传统提单的安全性也存在不足,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提单进行欺诈,近年来,提单诈骗案经常发生,诈骗手段越来越先进。这种泛滥的提单欺诈行为,
7、给提单的受让人带来严重的损失,也动摇了传统提单制度的基础。四、在严格的单证相符的原则下,银行在审单时往往会因为单证不符而拒绝付款,而提单所记载的信息量大,文字处理上的偏差往往是很难避免的,这种偏差往往会导致银行拒绝付款,这样就给提单流转带来很大的不便。从传统提单的种种缺陷可以看出,传统提单已经不能跟上现代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传统的提单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正因为如此,世界航运业呼唤提单制度的改革,学者们和国际组织开始探索解决提单制度的方案,也提出了几种改革的设想,然而始终未能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提单制度的劣势直到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r 的缩写,译为“电子数据交
8、换”,起源于60年代末的西欧和北美,是指按照既定协议,把约定的具有标准化的经济贸易信息通过通信网络,在贸易伙伴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自动处理技术和电子商务应用于航运业,使提单实现电子化,为解决传统提单制度的不足提供了可能。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简称EBL),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data),即一系列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电子数据,按特定的规则组合而成,并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进行传送。司玉琢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45-146在一些欧洲国家的大航运公司,大型货主集团,银行和代理商之间实现了联网,从而提单的整个过
9、程都在计算机上实现,提高了提单的流转速度,并且由于电子提单按照密码进行流转,从而可以防止提单的欺诈,提高了提单的安全性,为解决传统提单在流转过程中的弊端提供了新的方式,提单电子化成为提单的发展趋势。(二)电子提单的优势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电子提单的实现提供了技术支持,电子提单的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提单,其交换和处理全部在计算机进行,相对传统提单,电子提单具有以下的优势:1缩短运输单证处理和流转时间,提高单证处理效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有时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到达收货人手中,导致货到而单未到的情况出现,使货主蒙受损失。在电子提单下,由于所有单证都是通过计算机来处理,通过网络
10、传送,缩短了单证在传递过程中耽搁的时间,因而具有快速性的特点,这就从根本上解决流转慢的问题。另外,电子单证不需要重复录入,便于审核,可以有效提高单证的处理速度,把传统提单的流转时间由几天至几十天缩短为几分钟上,大大提高了流转速度。2降低单证的处理成本传统提单的流转涉及到诸多单证,完成一次交易往往会涉及到提单,信用证,商业发票,装箱单,商检证明,保险单等数十份单证,而且单证的流转的处理十分复杂,环节繁多,处理各种单证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据联合国统计,全球全年的贸易总额约为6万亿美元,而其中约7%被用来制作,管理,寄送和处理各种贸易单证。王斌国际贸易中电子提单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5
11、11:24可见,传统单证的流转需耗费高昂的处理费用,而电子提单流转是无纸化的,资料和信息的编制,修改,流转和储存都可以在计算机上实现,极大地降低办公成本,节省大量的纸张费用和提单投递费用,降低人力成本。3提高信息的准确性传统提单的处理需要人工的参与,一次交易要制作大量的单证,而且单证往往要在不同地点,经不同的人进行手工登记和审核。这种处理方法不但浪费劳动力,而且很容易造成单证的错误。据银行的统计,在信用证结算中,超过50%的单证有不符点,有的单证甚至需要多次更正,造成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浪费。使用电子提单后,由专业的计算机对相关信息进行处理,转发。电子数据不需要在不同的环节重复录入,而且也无需
12、人工的干预,因而可以使信息在发送和处理过程中由于多人经手而发生错误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因此电子提单能大大提高交易的效率。4提高单证流转的安全性传统提单以纸张为载体,流转的方式落后,很容易被伪造,这也是提单欺诈经常发生的原因。而电子提单以电子形式记录,无法以手工涂改,加之计算机的加密技术日益完善,所以被伪造的可能性很小,所以电子提单较之传统提单的安全性有了很大的提高。由此可见,电子提单的高效率,低成本,安全性等优点是传统提单无法比拟的,电子提单的应用能够克服传统提单制度的不足,更能适应现代航运的发展。二 我国电子提单制度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没有对电子提单进行专门的立法,但在EDI的应用方面取得一
13、定的进步,大型港口和外贸运输企业普遍采用了EDI技术,先后建立了EDI中心,再运行电子提单、商业文件和数据的传递,提高了了工作水平和运输效率。1992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但我国海商法中所指的提单仅指书面形式的提单,并不包括电子提单。可见,电子提单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中第十一条对书面形式的定义是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扩充了“书面形式”的范围,把数据电文也纳入其中,为电子提单法律地位的确立提供一定的帮助。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
14、2005年4月开始实行。该法第3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从而为电子签名赋予了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为电子提单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电子提单是新生事物,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无论从技术层面还是法律层面上看,电子提单的实际应用还存在很多限制。在国际法上,真正关于电子提单的立法的仅限于国际海事委员会1990年通过的电子提单规则(简称CMI规则)。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只是对与电子提单相关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规定
15、,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7条对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供运输单证作了笼统的规定。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规定,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提单方式通讯时,凡卖方应提交的各种单证均可以提供“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来代替。而国内法中,目前尚无专门调整电子提单的法律,只是“电子记录”或“电子通讯”作有原则性的规定。总体而言,电子提单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缺乏权威性的理论依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三 实施电子提单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一)电子提单的流通性问题众所周知,流通性是提单的生命力所在,传统纸面提单的流通主要通过背
16、书的方式进行,且提单一经转让就代表着货物支配权的转移。而电子提单是无具体形态的,接受电子提单的人实际并不占有提单,所以电子提单不能像传统提单那样背书转让。电子提单的流通性遭到了质疑。在国内外的立法实践来看,有的直接承认了电子提单可以转让,例如:电子提单规则(CMI)第七条规定电子提单的支配和转让权;有的则通过规定电子提单转让的规则,认可电子提单的流通性。如UNCIRAL运输法公约草案中有如下定义:可流通电子记录是一种电子记录(1)它指,经过申明诸如“按指示”或“可流通”或者按照该记录适用的法律认为其它恰当的可以起到相同作用的申明,由此货物可以经托运人的指示或者收货人的指示被委托,此外它还不能明
17、示“非流通”或“不可流通”。CMI DRAFT INSTRUMEN ON TRANSPORT LAW 1.13考虑到该草案所述的电子记录包括电子提单,其也就直接规定了电子提单可以流通。根据CMI第7条,“电子提单转让按下列程序进行:由现持有人向承运人发出其意欲将支配和转让权转让给一新的持有人的通知;由承运人确认该通知电讯,并据此向被建议的新持有人发送除密码以外的所有信息;之后由被建议的新持有人通知承运人接受拟被转让的支配和转让权;据此,承运人销毁现用密码,并向新持有人发出一新的密码。”根据该条b款因此密码的转让成了电子提单转让的标志。然而,在理论上电子提单的转让却缺乏依据,根据CMI第7条d款
18、规定通过密码转让来进行的对提单下货物支配和转让技术权的转移与书面提单下转让权利具有相同效力。但是,现存的关于提单可转让的法律都是与正本纸面提单紧密相连的。也就是说,提单特权的转让不能脱离对正本纸提单的现实占有。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必须通过背书和物权凭证的交付,电子提单是无纸化的,因此其无法实现此功能。翟少成浅议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J对外经贸实务,1999,5:18大多数人认为,提单的纸面形式是其作为权利凭证的实现基础,是保证提单流通的必备条件,因为这些纸面文件可以通过肉眼随时予以检验,从而能够保证提单的唯一真实性,并通过背书形式进行连续转让。根据功能等同原则,电子提单要想实现提单
19、的功能,也必须能像纸质提单那样具有流通性。美国学者Chandler为提单突破纸质形式,实现电子流通指明了出路。他认为要实现电子流通性,首先要做是将流通程序分割为必要的和基本的几个单元,并祛除围绕在流通凭证周围的同时去除那些肤浅的,容易引人误解和表面性的东西。我们必需认识到,流通票据的裨不在于它的签名或是否为原件,而在于双方通过该纸面文件产生相互信任关系的过程。那些认为流通票据只能是纸面文件的观点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提单或其他权利凭证均是其所记述的货物的抽象符号,就像纸币是其所记述的货币单位的抽象符号一样。无论是提单还是纸币,作为其媒介的纸张本身并没有任何价值,他的价值仅在于他所记载的是一种信
20、用,这种信用可以使人们通过履行某种承诺换回其所期望的实物价值。纸币或提单上签名,印章或其他形式上的东西只不过是用以增加人们的信心的工具布局。票据,不管是纸制的还是电子信息,都仅仅是交易的媒介。在此基础上,只要交易双方同意,并且承认信息所包含的信用关系,那么任何媒介,包括EDI都可以具备转让的功能。 George F, ChandlerMaritime Electronic Commerce for the 21st CenturyJTulane Maritime Law Journal,1998:470由此可见,纸张单证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它只是记载相关信息的一种载体,如果没有成文法律规则,人们
21、对纸张单证的信心也会大大减弱。因此无论纸张形式还是电子形式都只是一种媒介,其实质是人们对这种媒介的流通性的信心。如果不过多拘泥于形式,而关注其实质,只要我们能为EDI设计一个完美交易的机制,使人们对这种的流通性产生信心,那么电子提单也可以实现纸质提单的流通功能。所以只要有一套完善的电子提单流通程序,再加之法律的形式确认其效力,电子提单实现流通性功能是完全可行的。(二)电子提单实现货物收据功能电子提单能否像传统提单一样实现货物收据的功能,取决于法律是否确认其电子签发提单的效力。传统提单的签发要求以“书面形式”并附以“签字”,而电子提单显然无法满足这两种条件。孙彤电子提单对传统提单功能实现的研究D
22、上海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05:221“书面形式”问题的解决电子提单是通过电子计算机传送的电子数据,并不是纸面的。要消除电子提单的此种障碍应从立法层面上寻求解决的方法,通过立法使电子提单具有与“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功能。UNCITRA在1985年提出了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的报告。之后又成立了国际支付工作组(现在EDI工作组)对书面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1992年,该小组在提交了研究报告中指出,要在法律上完全取消书面形式要求是不大可能的,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应是设法使EDI电子被视同“书面形式”。为此,报告提出了两条具体的解决信息途径,即合同途径和法律途径。合同途径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途径解决电子
23、商务提出的法律困难,以寻求实际解决方案,该方法在缺少成文法或判例法的情况下,可为当事人提供较为灵活的解决方法。但是,合同的约定毕竟具有局限性,它受到法律的强制性条款限制,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与这些法律相冲突。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当事人的约定对没有参与协定的人没有约束力。因此合同途径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法律途径包括国内立法解决和国际规则解决。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该法适用于“任何提单”,而对提单的形式并未提及,但规定“国会有权规定本法适用于电子提单,而需要国会另外立法。”英国法院虽然承认电子提单为符合最高法院规则的文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能满足“书面文件”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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