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论文---现代汉语语法元理论研究述要汉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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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汉语语法元理论研究述要汉语论文 从马氏文通开始经过多年的研究,汉语语法中仍然有许多基本问题未能解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也为了给汉语语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有必要屏除一切先入之见,从零开始进行细致的元理论分析,弄清语法的本质是什么,语法中必要的概念是什么,各种概念之间有什么依存关系,可能采取的工作方式又是什么。元理论分析必须从一定的假设入手。本文的论证思路是,首先提出语法的一种定义。这种定义规定了语法的样式,或者说规定了语法模型的一种类型。然后分析在这种定义中假定了哪些东西,那些东西之间可能有什么关系。结合具体的语言材料和语法学者的一些观点,研究可能进一步引入怎样的一些假设,推演从每一种假设
2、可能得出的结论和可能采取的工作方式。需要说明的是:在元理论分析中,逻辑关系特别是公理系统的一致性是仲裁。任何观点都只是假设,没有先天的权威性。即使是公认的观点,不管它有多么悠久的历史,只要它跟另外一些已被论证所肯定的观点矛盾,就必须修正。元理论分析要求有系统性,不能断章取义。一种观点可能在某些假设之中成立,在某些假设之中不成立,这跟它本身对不对无关。要肯定或否定一个观点,就要拿出一个论证系统来,不能贯串成系统的东西无所谓对不对。所以不能孤立地讲哪种观点可行,哪种观点不可行。元理论分析肯定公理系统有多样性。本文只是试图研究为汉语建立语法模型可能采取的一种方式而已,不排斥其他的方式事实上目前汉语语
3、法模型是太少而不是太多。但是一切语法模型在宣告自身的存在时,都不能不考虑要不要具有系统性。不要系统性、只作零散的局部描写也未尝不可,但是不能否认当前缺少的是具有系统性的汉语语法模型。本文是关于汉语语法元理论研究报告的选段和缩写。限于篇幅,既不能铺陈语料,也不能全面论述。为了保证有一定的可读性,尽可能不使用技术性的语言,也尽可能简化论证过程。文中语句不详之处,可参看笔者的其他文章。本文从语法的定义开始推理,文中出现的某些命题虽然以往有人提过,但不是以这种论证方式提出来的。所以在本文的论证中肯定或否定的论点在别的场合不一定成立,也不一定不成立,对此本文不打保票。为防引起误会,一般不注出处。语法的定
4、义从传统的定义开始在语言学中,语法可以有多种定义,包含的内容也可以有很大差异。不同语法理论或语法模式的共识是语法描述使用语言中的小单位构成大单位的方式,差异则主要体现在()语法中的小单位和大单位是什么东西,()怎样描述用小单位组成大单位的组合过程。如果求同存异,那么下列传统语法定义所研究的内容仍然是目前各种语法模式的核心部分至少也是重要的基础。定义:语法研究词形变化的规则和用词造句的规则语法规则我们把由定义确定的语法模型叫作语法模型。根据定义,模型中包含的语法规则()有两种类型:,:,:,是词形变化规则,说明怎样由词求出它的变化形式;,是用词造句规则,说明怎样由若干个词,组成一个单位,可以是一
5、个句子,也可以是由词造句过程中产生的中间单位,但不是词。()例如,对于汉语动词“吃”而言,它在句子中可能出现“吃了”、“吃着”、“吃过”等形式。如果我们把“了、着、过”看成汉语动词的词形变化成分,那么由“吃”产生“吃了”等形式就可以使用规则,:吃吃了如果我们把“了、着、过”看作独立的词,那么由“吃”产生“吃了”等形式就可以使用规则,:吃,了吃了弗雷格原理上述语法规则可能有两层含义:一是形式合成法则:由左边的各个单位的形式按规则进行操作,可以得出右边单位的形式;二是意义合成法则:由左边的各个单位的意义按规则进行操作,可以得出右边单位的意义。尽管未曾明言,但传统语法实践证明它默认语法模型需要满足这
6、两个条件。在现代逻辑中,则以弗雷格()原理的形式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的一切讨论以此为前提,下文所说每一条规则都同时具备形式和意义两个部分。凡是只讲和可以合成,而不讲怎样由和的意义生成的意义的规则不予考虑。需要注意,在说是的一个变化形式时,只是说由的意义可以按一定法则求出的意义,并没有说和的意义完全相等。正如我们不能说英语动词的现在时形式与过去时形式意义完全相同一样,即使把“吃了”看成“吃”的变形,也不能说“吃”和“吃了”意义完全相同。()下文把,和,合称为造句规则,用表示。语法中的“词”词和句子的三种关系定义断言语法模型中至少包含下列概念:词、句子、词形变化规则,和用词造句规则,。这就是说
7、它断言()语言中有词()和句子()两种单位,()若干词可以遵循一定的规则()合成句子。合成和分解互为逆过程,说和可以用规则合成,其前提是可以用规则分解为和。和互为逆规则。这显然表明,定义断言有造句规则把词组合成句子,也就是断言有析句规则把句子分解为词:有则有,有则有。由此可以得出下列推论:)由词通过造句规则可以得出句子;同样,由句子通过反向规则可以得出词。由)可知,在词和句子二者之间,从逻辑上讲,只可能有下列三种关系。三种关系确定了三种模型:模型:词是在前的单位,句子是用词来定义的单位模型:词和句子是相互独立的单位,词不用句子定义,句子也不用词定义模型:句子是在前的单位,词是用句子定义的单位句
8、子不是由词导出的概念一个语言单位是不是句子,不能由它包含不包含词和包含几个词决定。即使知道何种单位是词,仍然不一定知道何种语言单位是句子。例如,假设我们知道汉语中有两个词“鸟”和“飞”,也知道它们可以组成“鸟飞”这个单位,只要我们没有句子的概念,就不能断言它是个句子。这就足以证明句子不是由词导出的概念。所以模型是不存在的。虽然句子不是由词导出的概念,但词也不一定是由句子导出的概念。例如当我们把汉语的词定义为字时,它就不是由句子导出的概念。所以模型是能存在的。由)可知,既然规则描述从词到句子的过程,那么在词和句子各自独立地定义后,它们也就决定了造句规则系统应该包含哪些规则。假如把词定义为字,那就
9、要有造句规则把“蜘”和“蛛”合成“蜘蛛”,同时说明怎样由“蜘”和“蛛”的意义求出“蜘蛛”的意义。所以在模型中可能出现哪些造句规则,事先无法预知。如果事先规定要哪些规则,不要哪些规则,那就不能用模型。从句子导出词的概念模型要求我们首先确定句子集合和造句规则集合,通过造句规则集合中的规则分解句子,最终得出无法再用规则予以分解的单位,就是模型中的词。必须重申,本文所提到的规则都包括形式和意义两个部分。定义表明,无论能不能给句子下完善的定义,我们都应该能判断哪些语言单位是典型的句子。由)可知,定义断言存在着造句视则把词合成句子,也就断言了存在着反向规则把句子分解为词,所以模型是存在的。在模型中,词是由
10、造句规则系统定义的。如果规则系统中有把“鸡”和“蛋”合成“鸡蛋”的规则,“鸡蛋”就不是词。没有这样的规则,“鸡蛋”就是词,它就必须放到词典中作为词条,或者用构词法则生成。至于到底语法中该不该有这样的造句规则,那就要由语法规则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决定。颠扑不破的真理是,语法规则系统简明,词典和构词法部分就复杂;词典和构词法部分简明,语法规则系统就复杂。一句话,语法大词典小,词典大语法小。何去何从要由实际需要决定,没有绝对的结论。不过就汉语而言,过去朝大语法方向发展,今后可以试验一下走小语法的路子。原则如此,具体方案此处不讨论。在语法中谈词类词类和语法规则的关系如果一条语法规则只管生成一个具体的句子
11、,例如规则只管把“鸟”和“飞”合成“鸟飞”,规则只管把“狗”和“叫”合成“狗叫”,那么语法中就不会出现词类的概念。事实上造句规则的一般形式是):,这里规则的输入和都代表着一批词,这样和就分别定义了一个词的集合。要使用这条规则,就必须知道包括哪些词,包括哪些词。除了极个别的情况,造句规则中不会出现具体的词。这表明语法中的词类是由造句规则定义的。语法中可以包括许多造句规则,它们也就可以定义许多类词。然而一部可以操作的语法,其造句规则不会无限多。由)可知,在中两个成分和具有一种组合关系,这可说是由规则定义了组合关系。组合关系既跟规则的形式合成法则有关,又跟规则的意义合成法则有关。若干造句规则,等可以
12、分别定义组合关系,。显然,如果一部语法可以操作,它的规则系统所定义的组合关系总数就不会是无限大。但是的数目可多可少,也有相当的伸缩余地。例如“我的书”、“老张的书”、“漂亮的书”、“买的书”、“老张买的书”、“这本书的出版”等,既可以说是代表六种不同的组合关系,也可以概括为一种定中关系,即:)定语中心语定中关系短语这表明造句规则所确定的组合关系有层次性,若干较小的组合关系有可能归并为一种较大的组合关系。其次,造句规则所反映的组合关系跟规则的意义合成法则密切相关。例如当木头、桌子时,由)生成)木头,桌子木头桌子形式合成法则看起来是一条,但意义合成法则却有两条。因为“木头桌子”有两种不同的意义,一
13、种意义是“木头和桌子”,另一种意义是“木头制成的桌子”。由于我们要求语法规则包含形式合成和意义合成两个部分,所以上述规则的形式合成法则是名词,名词名名组合意义合成法则却可能是词语,词语,并列组合定语中心语定中短语所以这条规则实质是两条规则,第一条规则定义了并列关系,第二条规则定义了定中关系。现在问题是在用词组成句子,或者把句子分解为词的过程中,使用的那些规则()到底定义了哪些组合关系;()按照概括程度的不同,那些组合关系可以排列成怎样的一个层次系统;()最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组合关系是哪些。句子成分决定词类尽管目前有多种语法模型,但是从本质上看,它们仍然以传统的几种主要语法关系为基础,所谓语法关系
14、也就是这里所说的组合关系。在传统语法中,语法关系对应着句子成分。由主要语法关系所定义的句子成分是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和补语等,所以在传统语法中句子就是由这些句子成分组成的。使用结构主义的直接成分分析法分析句子,得出的各个片断一般也不外乎这些成分。我们分析句子的组成方式时,只要是把句子分解为若干片断,然后根据它们的组合关系把它们归纳为有限的几种类型,说句子就是由那些类型的成分组成的,那么不管我们怎样归纳句子成分,也不管把句子成分归纳为几种类型,我们都是肯定下列命题:)句子是由若干种句子成分组成的()只要我们肯定),那么就有):)词在句子中或者单独充当某种句子成分,或者与其他词组合起来充当
15、某种句子成分这表明所谓用词造句实际是用词造句子成分。例如在规则把“鸟”和“飞”组成句子时,把规则的形式部分和意义部分写成一般形式就是:(附图图)规则左边输入的甲类词必须能进入主语范畴,乙类词必须能进入谓语范畴,才有可能通过规则生成句子。一个词进入哪一类词决定于它能进入哪个句子成分范畴。打算使用这条规则,“猫”就不能进入乙类词,因为它不能作它可以用什么方式作那些句子成分如果在一个语法模型中说要根据词的语法特点分词类,或者要根据词的结合能力分词类,那么我们已经证明,只要这些话在逻辑上站得住,在划分词类时所讲的词的语法特点或者结合能力就只能是)和,别无他途。这无疑是说,如果我们不能把句子分解成若干片
16、断,不能把那些片断之间的关系归纳为若干类型,那就连造句规则都不存在,更谈不上划分词类。这也就是说,在词类概念之前就存在的是句子和造句规则系统,是它们决定了词类的存在和划分方式。它们之间的逻辑推演关系是)句子造句规则系统词类所谓“兼类”和词的同一性根据)确定的两类词,和,如果它们没有重合的部分,当然应该分为两类。如果它们有重合的部分,中的词既能作成分,又能作成分,而且它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作成分和成分意义相同作成分和作成分意义有所不同,但两种意义之间有转换关系,从它们作一种成分时的意义能推出它们作另一种成分时的意义那么,和,仍然可以分为两类。即使合为一类(,),也要注明其中有的词能作成分,有的
17、词能作成分,有的词能作、两种成分。只有在占的比例很大,特别是接近,和,的时,把,和,合在一起才可能比较方便。承认这个结论,也就否定了下列命题:)一个词如果意义不变,就可能把它归入一类,而不归入两类事实上我们的结论是,一个词进入一类还是两类,要看它在)和两方面的表现是不是一类词的共性,这是不能仅由几个词决定的几个词的共性可以是划分小类的标准。如果汉语的形容词都能作谓语和状语,那么它就可以是一类;如果仅有部分形容词能作状语,那就可以把用作状语的形容词归入副词,不必考虑它们用作状语时意义有多大变化。()事实上,只把它们看作形容词,不肯一分为二,那么对于形容词这一类词怎么讲呢?说它们都能作谓语和状语不
18、是事实;说它们都只能作谓语、不能作状语也不是事实;说它们都能作谓语、有的还可以作状语,等于没说。我们的结论还对词的同一性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在语法中,把若干词形看作同一个词时,必须兼具下述两个条件:)它们的意义相同;或者有符合普遍法则的转换关系,可以看作同一个意义之下的几个变体把它们归为一个词后,在)和方面的表现在语言中有普遍性,可以说是一类词的共性这就是说,在语法中讲词的同一性,要看()它们的词形和词义;()它们在)和方面的表现;()它们在意义和造句方面的表现是否具有普遍意义。这个结论排除了所谓“兼类”问题的困扰。即使根据词形和词义说,和,是同一个词,只要它们在)和方面的表现不适合看成同一类词
19、,就可以分归两类。这时大可说它们在语法上是两个词,而不是一个词。算起细账来,说它们是同一个词的两个分岔和说它是两个词,效果相同。()句子的主语和宾语主宾语的讨论基础近年关于语言共性和类型学的研究对主语和宾语有较多报告,曾把构成主语概念的因素归纳为三类;语法关系,语义角色,语用角色。()一般认为三者有关系,但并不等同。然而迄今为止,既没有证明三者彼此独立,也没有证明三者有什么明确的关系。特别是语法关系,论者只能说英语句子“Itisraining”中的主语“”只有使句子完整化的语法作用,没有明确的语义和语用内容,却不能严格地证明语法关系不是由语义角色和语用角色所衍生的概念。如果我们只知道主语涉及三
20、种因素,却不知道这三种因素之间的具体关系,也不知道这三种因素怎样配搭起来构成主语概念,逻辑分析就无法进行。所以本文不能直接使用这些研究结果进行推理。定义本身也不包含关于主语和宾语的论断,所以为了推导主语和宾语的概念必须引入新的假设。事件和事件角色类型如果肯定主语和宾语是句子的成分类型的名称,那么在研究句子成分的种类之前,首先需要从句子的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方面研究句子的构成方式。假定我们认为一个句子一般都对应着一个事件,那么分析句子就要分析事件的结构。事件都有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如果不考虑这两个因素,那就可以说事件都是由一个或几个必要的参与者组成的。每一个参与者都在事件中承担一个角色,这个角色可称为
21、事件角色。例如“吃”这个事件有吃者和被吃者两个事件角色,“打”这个事件有打者和被打者两个事件角色,“跑”这个事件有跑者一个事件角色。在用句子表述每个事件时,就要用动词表示事件的名称,用其他句子成分表示事件的各个角色;相反,在理解一个句子时,动词告诉我们事件的名称,一些句子成分告诉我们事件的各个角色。这表明,如果句子要表示一个事件,那么它的一些句子成分必须表示事件的各个角色,造句规则也就必须说明事件的各个角色跟句子成分的对应关系。如果甲是吃者,乙是被吃者,用汉语表达这个事件就可以说“甲吃乙”,但一般不能说“乙吃甲”。有时候还可以说“乙甲吃”,或者简单地说“甲吃”。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说“甲乙吃”或
22、“乙吃”。这些组合方式都需要由造句规则给出。显然怎样鉴定事件角色与句子中的一些成分的对应关系是造句规则的必要任务。着眼于此,最简单的办法是一一罗列标示。例如可以罗列几个描述“甲吃乙”事件的句子,逐一标明哪是吃者,哪是被吃者;对“打”、“跪”等动词构成的句子也可以这样逐一列举和标示。然而这样做等于一个词一个词地、一个句子一个句子地给出句子的构成方式,而不是用有普遍性的规则给出。既然事件角色跟句子中的一些成分的对应关系必须由造句规则给出,那么,如果确有造句规则其物,就必然有以下两个命题:)在上述表示“甲吃乙”这个事件的一些句子中,虽然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有变形规则。一旦知道哪是吃者,哪是被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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