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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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After entering the 90s, faster and faster development of tourism, has become one of the worlds largest industry in the world economy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countries are struggling to develop their tourism industry. Chinas rich tourism resources, especially in the reform and o
2、pening up, the rapid development, but at the same time a series of problems and defects emerged.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interests of tourism actuality of damage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reasons, on the basis of tourism legislation developed countries for reference to the to
3、urism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the main consumers of tourism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mechanism of in-depth discussions and put forward some feasible measures. More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ourism consumers, and to promote Chinas sustained, prosperity
4、and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tourism consumers;rights protection;system construction试论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精神享受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使得旅游消费观念在不断革新。旅游消费是指人们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为满足自身享受和发展的需要,对各种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消费的总和,它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物质需要,更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概括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市场主体。旅游消费者在法律本质上就是消费者。旅游消费
5、是一种生活消费,是为了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陶冶情操,从而达到扩大再生产的目的。所以旅游消费者法律定义应为:为了满足精神享受,从旅游市场进行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务的自然人。一、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国家旅游局于2011年3月发布的2010年全国旅游投诉情况通报显示:从总体的情况看,2010年全国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接到投诉9942件,比上年增加1319件,正式受理8768件,比上年增加1185件。从投诉对象看,投诉旅行社5009件,占投诉总数的57.13%,比上年增加769件,同比上升18.14%;投诉饭店852件,占投诉总数的9.72%,比上年增加169件,同比上升24.7
6、4%;投诉景点1613件,占投诉总数的18.40%,比上年减少40件,同比下降2.42%;投诉旅游交通254件,占投诉总数的2.89%,比上年增加104件,同比上升69.33%;投诉购物297件,占投诉总数的3.39%,比上年增加86件,同比上升40.76%;投诉餐饮107件,占投诉总数的1.22%,比上年增加29件,同比上升37.18%。 2010年全国旅游投诉情况通报EB/OL. 2011-3-4由此可以见,我国旅游业的侵权现象十分严重,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各种不同的侵害,这应该引起有部门的重视。(一)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发展旅游业的需要旅游业的投资回报率高,并且能拉动相关产业的
7、发展,因此,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国都争相发展旅游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很重视旅游业的发展,实践也证明旅游业在我国发展比较快。2011年3月30日,波士顿咨询公司在北京发布中国旅游业的发展与前景的报告称,中国即将于2013年成为全球第二大旅游市场,在全球旅游业GDP的占比将提升至8%。报告统计称,从2008年到2010年,近3年内中国旅游业在全球旅游业GDP占比从5%上升到6%,2010年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此后3年内中国旅游业将保持这一强劲发展势头,在2013年估计会超过日本。预计到2020年,中国旅游人次将比2010年提高9%,接近美国水平,国内旅游市场价值将达到3.9
8、万亿元人民币。到2020年,10年内中国出境游市场会增长17%,其中休闲游预计会达到年均19%的增长率,前往日韩国际游客将有超过四分之一来自中国,而从中国到欧洲的游客人数将翻两番。北美游的中国游客人数在国际游客中会排名第三。目前中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程度并不高,但正处于放松管制过程中,中国旅游消费者在国内国外游都未得到满意的服务,这无疑是中国旅游业一个重大的缺陷。郑奕两年内中国将成为全球第二大市场EB/OL. 2011-3-30随着旅游产业的迅速发展,各地的旅游业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旅游服务质量无疑成为了争夺旅游份额的一个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只有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产业才
9、能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如果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能满足个人精神生活的需要,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必定影响他们对旅游消费的兴趣,长此以往的结果就只能是旅游业丧失他们的衣食父母,失去商业信誉,失去顾客,从而断送了业务生命。此外,旅游者权益保护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地区或国家旅游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通过世界旅游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知道越是旅游业发展兴旺的国家越是重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我国不少不法旅游企业为了眼前利益,以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来获得更大的利益。这种行为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就会影响给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二)保护旅游者的合
10、法权益是旅游者自身的迫切要求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不仅使国内旅游人群在数量急剧增大,而且他们的权利意识也随之逐步提高。在以前,旅游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愿告”、“不想告”、“不敢告”是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普遍反映。但随着国家旅游法制的不断健全,维权意识的普及,我国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越来越重视自己权益保护。而国外旅游者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有着更高的要求,他们大部分来自旅游发达的国家,本身就具有较高的法律维权意识。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得到精神上的满足,追求一种精神上的愉悦。如果旅游企业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旅游消费者就根本谈不上追求精神愉悦和满足,其旅游
11、目的势必无法实现。因此,在旅游活动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旅游者自身的迫切要求。同时,从旅游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旅游者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不仅只是需要旅游业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止,而且需要旅游业从经营理念上做出调整,以适应旅游者的需要,刺激旅游业不断地向前发展。二、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不容质疑,我国目前与旅游相配的各项法律法规、环境建设尚有很多不足之处,当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通用性的法律和一些零散的法规。这使得旅游立法远远落后于旅游业的发展,这必将影响旅游经济发展的步伐。
12、(一)旅游基本法缺失旅游基本法是旅游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宪法”,处于主导地位。它规定一国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基本原则,并对旅游活动中各主体根本性权利义务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在我国,旅游法的制定工作从1982年起草至今仍在酝酿当中,虽已十几易其稿,仍未能出台。旅游基本法是各级、各类旅游立法的渊源和依据,旅游基本法的缺失,这与旅游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极不相称,旅游基本法或单行法律的缺位使得我国整个旅游法制建设处于滞后的状态。吴慧浅谈旅游立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J合肥联合大学学报,2002(3)目前在发生旅游纠纷时,司法机关或消费者协会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用性法律来解决问题,但由于旅游消费
13、活动自身的特性和规律,使其并不等同于其他民事活动,不等同于普通的有形产品的消费。实践中旅游管理法规、条例的分散冗杂等原因使得在处理实际问题时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时常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大量旅游投诉、争议的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集中表现为受理慢、处理效率低、取证难、执行难、赔偿显示公平等。廖善康论我国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2003(4)可以说旅游基本法的缺失,是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一大不足,同时也使得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和旅游业各部门具体法规的制定工作,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出台了各种各样旅游法规、地方性法规,但由于立法水平的局限和对本地区局部利益的
14、侧重考虑,并不能适应目前旅游业发展,也不能弥补缺少旅游基本法带来的体系漏洞,由此可见,旅游基本法的缺失严重束缚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二)合同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失1缺乏旅游合同立法旅游合同目前仍然属于无名合同,它的本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合同制度的基本理论同样适用于旅游合同。但是,应当看到旅游合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是传统的合同理论所无法包容的,不能在解决旅游合同纠纷时有效保护旅游者权益。我国1999 年颁布的合同法中有15 类有名合同,但其中未将旅游合同单独归类,目前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通用性的法律和一些零散的法规。虽然这对于规范我国
15、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只有真正地让旅游者依据旅游契约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追究非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才是推动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同时也是提高旅游经营者风险意识,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经营层次的根本方法。因此,出台调整旅游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是在合同法中将旅游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进行规定是当前的迫切要求,这一点也体现了法治社会是民权社会、契约社会的精神内核。姜红敏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的构建J中国发展,2005(2)2格式合同侵害旅游消费者权益在实践生活中,旅游消费者大多是在旅游之前就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这些旅游合同一般
16、是旅行社事先印制好的格式合同,并没有根据消费者的特殊情况而进行订立,其内容大多有利于旅行社。由于经营者一方在经济上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交易条款完全由经营者一方以自己的意思预先拟定,双方地位先天性不平等,消费者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往往缺少合同变更和修改的可能性。随着大规模旅游活动的开展,旅游格式合同已经成为我国旅游市场最重要的交易方式,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也成了旅游经营者侵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武器。旅游经营者采取种种不正当的行销手段,以虚伪、夸张、不实的广告对旅游消费者进行诱骗,旅游经营者还可以通过预拟订的旅游格式合同条款,减轻或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扩大自己权利范围,转嫁
17、经营风险。张琰对旅游格式合同规制问题的探讨J旅游学刊,2004(3)因此,处于弱势地位的旅游消费者,常常迫不得已放弃某些权利,接受不合理的条款,甚至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不合理的条款,从而造成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双方合同利益的明显失衡。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虽然从格式条款的订立、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以及格式条款的解释等问题上对可能涉及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合同进行了规制,但很多旅行社为了自身的利益漠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权益。(三)旅游争议处理存在欠缺当发生旅游纠纷时,旅游消费者寻求救济方式和一般消费者并无不同,主要有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五种,然而这五种方式对旅游纠纷的
18、解决在实际运用中成效并不大。协商是最简便的处理纠纷方法,但协商只能靠双方自觉遵守, 没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可以参照法律、合同或公正原则进行调解与平衡,比协商有优势,但争议涉及利益重大时,调解很难达成;我国现行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确立了旅游投诉制度,由于法律依据欠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赔偿标准过低等很多的缺陷。与协商、调解相比, 仲裁具有更完备的形式,但目前针对侵害旅游者权益案件的仲裁机制还很不完备;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环节和途径,是旅游纠纷解决中程序最为严谨的一种手段,但旅游诉讼成本高、举证困难、程序复杂等使得消费者在是否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时犹豫不决。(四)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淡薄随着旅游
19、业的不断发展,经营者的队伍不断扩大,竞争也愈加激烈。旅游经营者不惜牺牲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以获取其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当前中国大多的旅游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进行旅游消费之前未与旅游企业签订合约。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因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有效保护或者虽有证据但是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一味地忍受自身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而不通过法律渠道去维权还有些甚至就根本不知道自己依法应该享有的权益。此外, 还有一部分旅游者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又觉得花太多时间和精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很不值得,再加上目前我国法律不健全, 这部分旅游者又担心自己维权无果,因而选择了放弃。孙瑞消费维权不能得不偿失N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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