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关系的界定研究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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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摘要随着公司集团化的趋势上升,以母子公司为核心组成的企业集团成为了市场经济体制中一种重要的市场主体。调整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世界各国公司法立法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公司法在母子公司关系的立法上不够完善,所以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如母公司滥用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母子公司的人格、财产混同等问题。笔者通过分析界定母子公司关系的必要性,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控制与管理失控、子公司对其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参考国外关于母子公司关系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为我国界定母子公司关系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关键词:母子公司;过度控制;管理失控;人格否认AbstractAs comp
2、anies collectivization trend rise, to the parent and subsidiary companies as the core component of enterprise group became an important market subjects in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ent and subsidiary companies became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company law legislati
3、on in the world. Because Chinas company law in parent and subsidiary companies relations legislation imperfect,in practice emerges such corporate personality of parent company abuse subsidiary, parent and subsidiary companies personality and property problems confused. Based on the analysis the nece
4、ssit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ent and subsidiary companies define,our practice of their subsidiaries excessiv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is out of control, analysis the causes of the subsidiary company on its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of lawful rights problems such as lack of protection, refere
5、nce foreign about parent and subsidiary companies relations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define parent and subsidiary companies for our relations legislation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Key words:subsidiary;over control;Management is out of control;disregard of corporation personality13母子公司关系的界定研
6、究母子公司关系的界定研究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许多公司为了提高竞争力,不断扩大公司规模,公司集团化的走势加剧,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应运而生。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母子公司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促进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有效分散经营风险。但是,凡事都具有双面性,母子公司的出现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我国对母子公司关系的立法规定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使母子公司关系缺乏法律规范而难以调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集权和过分控制,利用子公司规避法律,滥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屡见不鲜,严重危及子公司的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等现象,因此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7、以便为完善立法提供参考。一、界定母子公司关系的必要性以母子公司形式组建的企业集团的优势是相当突出的,在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优化配置企业资源和分散经营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经营过程之中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规范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完善我国公司法,实现各种主体利益的均衡和维持母子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界定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显得十分必要。(一)基于完善我国公司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母子公司体制在我国许多大企业逐步确立。由于我国公司法有关母子公司关系的立法相对滞后,积极有效的法律规范处于空白状态,对这种新型企业组织的诞生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无法进行有效地
8、指引和解决。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是对于母公司过度控制子公司,导致子公司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却没有明确谁应该承担责任。我国于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引进了人格否认制度,但是欠缺如何认定滥用控制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严重程度的具体规定。本次修订,仍然没有全面明确规定如何调整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他相关立法上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的薄弱局面仍在持续。界定母子公司的关系,加强对母子公司的立法,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控,使母子公司的运作可以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完善我国公司法迫切之需。(二)基于维护子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在我国,母公司
9、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拥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往往因为对母子公司关系的界定不清,导致子公司的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损害。在子公司股东利益方面,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管理和控制,子公司的决策往往受到母公司的控制和约束,子公司的股东的表决权无法占领优势,对母公司的整体利益必须服从,子公司的股东自身利益就被置于不顾。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母公司利用子公司进行不法行为需要承担责任,为子公司的股东的利益增添了风险。在子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方面,子公司能够以自己独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子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子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有些母公司为了保全自身的利益,会不惜牺牲
10、子公司的利益,母公司的做法势必会影响到子公司的偿债能力。部分母子公司互相持股,子公司拥有母公司的股份,成为母公司的股东,使公司的资本不断重复,变成虚假资本,危害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基于维护子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必须界定母子公司的关系,明确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界限,为子公司的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设立稳固的防线。(三)基于保障母子公司在市场经济中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集团化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而作为集团公司的其中一种形式的母子公司,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重大的作用。母子公司的这一集团公司模式在市场经济中占有独特的优势,母公司以较少的资本对子公司进行控制,进而把公司规模扩大,带来巨大
11、的经济收益。我国于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对母子公司的运作有着规范和指导的作用。可是因为具体规定的欠缺,母子公司关系的混淆,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不良的现象,如母公司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损害子公司的利益,母子公司之间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阻碍了母子公司在市场经济中健康发展的趋势。为了保证母子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稳定健康地发展,加强对母子公司的立法规范是一个重要并且急需的任务,界定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指导立法,指引母子公司在市场经济中顺利运作。二、我国实践中母子公司关系界定不清所产生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母子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一种最具活力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单一公司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客观上在社会经济也
12、会显露一些弊端。在实际运作中,母公司往往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支配地位,实施有利于母公司而不惜损害子公司利益的行为。(一)存在的问题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控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可以在经营范围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仅承担有限责任。母公司占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并对子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定,产生了母子公司法律上的独立与经济上的联系,形成了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控制、支配与被控制、被支配的关系,因此子公司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权。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投资,拥有子公司多数的资产或股份,是子公司的最大股东。各国的公司法都规定了股东大会拥有决定公
13、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职权。作为子公司最大股东的母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占有主要的位置,对子公司的日常运作进行表决与控制。母公司在长远利益上考虑,对子公司实施适度的监督与管理,有助于子公司减低投资风险,增加产业发展的安全性。但是,母公司过多干涉与操控子公司经营事务,会出现扰乱子公司的正常经营,令子公司管理结构失效,增加管理成本,减低了子公司经营积极性的等问题。在实践当中,存在着大量的母公司过度操纵子公司,无视子公司的独立人格,使母子公司之间的法人资格混同,并且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利用子公司进行不法行为,为子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侵害子公司债权人与股东的合法权益。母公司对子公
14、司的过度控制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使了连续而广泛的支配权;第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系出于不正当目的;第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造成了对子公司债权人或少数股东的损害。除了母公司的过度控制这一主要因素外,还有诸如子公司资本不足、存在诈欺、严重失职或子公司形骸化等。王红一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38-139许多母公司凭借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对子公司的经营事务等进行过度控制。其程度使得法律上独立的公司与股东的界限不复存在。更确切地说就是不仅存在子公司受母公司影响或者管理的事实,而且母公司要将其所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
15、和母公司的利益合二为一,使得彼此间的独立性丧失。陈曦论母子公司之间的法益平衡兼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在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控制中的适用D辽宁:东北财经大学,2006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只是承担有限责任,即使母公司利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从事不正当的商业活动给子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害等,都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制。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明显是为母公司设立了安全防线,保障母公司不受子公司债务的牵连。但是,对于母公司滥用控制权,给子公司带来的损害,如果母公司仅仅是承担有限责任,实在有失公平。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失控在一般情况下,为了公司的长远利益着想,以及处于对投资安全的考
16、虑,母公司会对子公司进行监督与管理。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拥有独立法人人格,独立经营自主权和理财自主权。母公司是子公司的出资人,子公司需要遵循母公司的财务路线。为确保自己的资产用于有效而正确的项目上,母公司会以最大股东的身份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统一管理。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全盘管理,大包大揽,无视了子公司的独立人格,通过这样的全面控制来获取利益,或者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事务完全置身事外,放任自流。另一种情况是子公司拒绝母公司对其管理,认为母公司对它的管理是多余的,不听取母公司对某些重大问题提出意见,不遵循母公司制定的方针。子公司对母公司弄虚作假,母公司难以了
17、解真实情况,令管理控制根本无法贯彻,导致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疏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失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失控,子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会转移到母公司身上,影响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也会导致子公司经营不善,陷于债务危机当中。母公司管理失控,出现子公司不断膨胀,孙公司层出不穷,子公司会有内部控制的情形,影响了母公司的整体竞争实力。3子公司对其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子公司拥有独立法人人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与母公司一样受公司法保护,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的权益与其他股东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但是,母公司作为子公司最大的股东,其表决权占有巨大的优势,而居于从属地位
18、的子公司,其少数股东的表决权就得不到实现,也影响到少数股东的利益分配。子公司任由母公司全盘操控,对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在实践中,出现由于母公司的责任而给子公司造成的损害,子公司无法应对这种行为或债务时,却无法让母公司对子公司造成的不当行为和债务直接负责,子公司的债权人的权益受不到保护。当子公司破产,作为子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的母公司,母公司并非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受偿,明显削弱子公司的支付能力并损害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子公司却无能为力,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二)原因分析1我国立法对母子公司关系界定没有具体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于母子公司关系界定欠缺有效具体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遇
19、到的一系列问题无法从法律规定上找到依据去解决。公司法规定了母公司与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成立并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它们各有自己的公司名称、住所、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各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法人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法律诉讼活动。并规定了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对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财务、控制等的关系界定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母子公司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出现当母公司利用子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来规避法律,进行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时应该承担责任等问题,使部分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母公司可以钻法律
20、的空隙,进行各种不法行为,损害子公司的收益,侵害子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阻碍着母子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有序发展。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成为了母子公司赖以产生的制度基础,为我国公司结构中母子公司关系的存在及子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确定提供了依据。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与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一样是受到我国公司法所保护的,然而在实践中,因为母子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独立和经济上的联系,母公司作为子公司最大的股东,子公司参与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受制于母公司,母公司处于对公司的长远利益以及投资安全的着想考虑,母公司会对子
21、公司进行监督与管理,并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控制。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子公司,可以参与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独立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但是在母公司的操控之下,子公司从事经济活动的自主性大大减低,加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事情也加以控制,无论是人事、股权、财务等各方面,子公司可以独立决策的事情少之又少。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成为了母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得不到保障,形同虚设。子公司与母公司拥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只是因为母公司为公司的长远利益考虑对子公司加以全盘操纵,或是利用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规避法律,追求利益最大化。由于子公司在母子公司关系中
22、处于被控制和被支配地位,决定了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具有瑕疵性。这种瑕疵性,影响了它对公司债权人债务清偿的能力。受母公司过度控制和干涉造成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失。母子公司两者之间有着联系,但是在实际发展当中也应该有各自独立发展的空间,保障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2我国公司法理论不成熟我国公司制度与国家整体改革是同步发展的,但由于我国总体经济水平落后,改革发展时间短,因而公司制度尚未得到充分发展,仅仅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公司法理论处于一个不成熟的状态。母子公司模式是企业集团重要表现形式,我国的母子公司是在企业不成熟、市场不健全、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的情况下开始发展的。我国法学界、经济学界这些年来对公司法
23、理论研究取得较多的成果,而且对母子公司也从理论和实践上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在这些探索中有许多涉及母子公司的基本问题,各界学者都有独到的见解。但目前最根本的问题是我国对母子公司的定义仍没有相对统一的界定,母子公司容易与公司集团、关联企业、控股公司等概念混淆,究其原因是相关法律的缺失。世界各国对母子公司亦无相对统一的界定,各国立法均按本国公司发展积累的经验和后续发展的需要,作出不同的具体规定。由于我国各界学者不同程度地受西方各国法律文化的影响,对不同的观点持有不同的态度,加之中国社会内部缺乏成熟的实践来检验这些理论的优劣,导致母子公司的界定见仁见智。这就很难发挥理论的先导作用来理顺母子公司关系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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