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礼法之争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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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In todays local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legal issues is still theme of the times, this article will examine the revised law in the late Qing to Chang Chih-tung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ceremony sect and to Shen, represented by the legal faction of the different points of view
2、below, explore their inner thought; thus thought to interact with the system perspective on Chinas modern process, in particular the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of the legal impact of moderniz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and then think whether the established tradition of integration.Key words: Late Qing
3、Dynasty; etiquette dispute; legal faction; ceremony denomination12论清末“礼法之争”论清末“礼法之争”1748年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其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中曾有过这样的一段表述:“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一个国家的话,那么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法孟德斯鸠,申林译论法的精神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先且不论孟德斯鸠其对法的移植可行性的严重低估对与否,但法的移植现象却是真实存在的。当人类历史跨入18、19世纪,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各国已基本确立资本主义
4、,并且取得长足发展;在清王朝统治下的中国已日渐衰落,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的爆发及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使得清政府面临着“三千年未有之变局”,而对于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伟大民族来说,更是一场“噩梦”的开始。至晚清始,中国法律便经历了一次前所未有的变迁,既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近代中国法律的发展表现为三个部分的变革:法律价值观、法律文本、法律机构。而这一切以清末修律为始端,随之而来产生了一场深远的影响着中国法律的大辩论清末“礼法之争”。清末“礼法之争”其核心便是法律价值观之争;而东西方不同法律价值观的此次碰撞又会给予我们后人什么样的启示,笔者将通过审视清末修律中以“礼教派”与“法理派”间不同观点的基础
5、上,探究他们的内在思想;从而以思想与制度互动的角度研究其对中国近现代进程,尤其是法律近代化过程中产生的影响,进而思考在法治现代化与固有传统融合的问题。一、清末“礼法之争”的背景与产生(一)清末“礼法之争”的背景晚清之前的古代中国,是一个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拥有浓厚大陆性格的农业社会,其社会结构也就相对单一。“宗法与农业经济结构的结合,是中国古代社会稳定的基础。专制主义的统治制度矗立于其上,以礼乐为核心的传统文化笼罩于其中,它们之间互相促进,互相渗透,成为一个十分协调的,永恒不变的整体”。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遇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0晚清法律变革的意识至少有两个因素:不适与落后
6、。所谓“不适”,即旧法律对社会的不适应。1840年鸦片战争使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随着西方列强进入中国的不只是物质,还有文化,受到冲击的不仅仅是中国的自然经济这些社会基层结构,更为深刻的还有传统中国的社会文化、关系等上层建筑。晚清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呈现出了多元复杂的状态,此为中国历朝历代都未曾出现过的。由此带来的便是各种文化、各种利益集团间的撞击,社会矛盾愈发加深,旧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关系。而所谓“落后”,则更多的强调中国既有法律与西方法律相比不够文明,法律组织欠缺,司法技术低劣等。而中国法律的不适与落后,也使得其成为西方人主张治外法权的借口。“法是吞噬自己孩子的撒旦”
7、因而须制定新的法律。而每一次这样的尝试,招致被威胁的利益,以自我保存欲望的本能活动之方式的最激烈抵抗,并由此引发一场斗争。 德耶林,郑永流译为权利而斗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所以“法理派”与“礼教派”间的争论是不可避免的。(二)清末“礼法之争”的产生1901年1月29日(光绪二十六年),流亡西安的慈禧太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了一道上谕,“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罔变之治法。大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这道诏书拉开清末新政的序幕,也拉开了清末变法修律的序幕。这场中国法制史上由封建统治者自己进行的一次重要的法律变革,是中国传统法律向近代法律过渡
8、的转折点,这次修律也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转化的开始。但是,由于中国二千多年来维护纲常等级名分的封建法律思想根深蒂固,因此,在修律的过程中,爆发了一场“礼教派”和“法理派”的尖锐斗争。在近代法制史上,这场斗争便是清末“礼法之争”。所谓“礼法之争”,是指保守的“礼教派”和革新的“法理派”围绕修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进行的争论。维护传统礼教精神,主张法律应与礼教结合的称为礼教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主张近代法制精神,法律应与传统的礼教相分离的称为法理派,以沈家本为代表。因他们争论的问题主要是礼法关系,这场争论被后世成为“礼法之争”,这场长达近10年的争论,直接影响了中国近代法律
9、的发展方向,启动了中国法律由封建化向近代化转型。可以说,对于这场礼法之争双方功过得失的评论,伴随着中国法律近现代化的进程,从来没有停歇过。在“礼教派”和“法理派”礼法之争之前,清政府展开了一些效仿西方法制的活动,首先是出洋考察,然后预备立宪,成立各省咨议局和中央资政院,大力推行地方自治政策,最后立法,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修定律例,改革法律制度。清末新政通过制度的重新构筑和学习西方文化,推进社会变迁和自我更新社会的政治结构,尤其是从西方社会直接移植了一系列新制度,导致王朝内部势力和利益的冲突,引发了礼法之争。在内困外患的条件下,清朝政府高唱“变法”的调子,不断下诏实行“变法”。
10、命大臣,设律馆,修律制宪。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看来,西律比旧律更文明,更进步。因此,取人之长以补我之短。同时,认为中国的礼教风俗必须适应自己的国情,主张“兼采中西,博采众长,不可偏废。”沈家本等遵循“中外通行”的修律指导方针,进行了一系列修订法律的活动:首先修订了一些旧律,从根本上进行修改;其次,建立西方法学之原则。但是实施过程中,遭到了反对势力的阻挠及“礼教派”的攻击。攻击者认为新律不合礼教之处,不胜枚举,并指责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叛道离经”,所修新律显与礼教背驰。两派围绕着大清律例中的“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故杀子孙”、“杀有服卑幼”、“妻殴夫、夫殴妻”、“犯
11、奸”、“子孙违犯教令”等维护传统礼教的法律条文要不要列入新刑律,如何列入等问题展开激辩。两派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前者是封建法律思想,以维护宗法家族制度,进而维护整个封建制度为目的。后者是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以维护“人权”为目的,进而达到维护资产阶级所有权的目的。“礼法之争”的核心在于:应以资产阶级法律的原理原则为主要指导思想,还是以封建礼教为主要指导思想制定新法。礼法两派分歧的根本原因,首先是立法宗旨不同,即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其次是立法实质的争论,即究竟是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在中国的适应,还是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取代家族主义的问题。二、清末“礼法
12、之争”中思想的探究自西方以暴力打开中国大门始,中国学者便整体地面临着一个如何看待和处理西方文明及中国传统的双向问题,其间当包括中西方观念及理论层面上的交互关系问题。礼法之争的过程中,最大的争论焦点其实就是如何看待和处理西方新法和中国传统法关系问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明的差异性分析。中国传统的儒家与法家,在思想上基本是对立的两个学派。有各自不同的学术立场与不同的主张。尽管传统中国由于“法律儒家化运动”而使两者融合在一起,出现所谓“外儒而内法”的统治模式,但是,当历史发展到需要将它们比较与对立的时候,这两个学术流派的区别便明显地表现出来。(一)清末“礼法之争”折射的礼法关系古籍中有记载
13、“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且不论此记载是否确切,但有一点则可以肯定,礼源于原始社会,且为原始社会的不成文规范,即习惯法。“礼”指中国传统的礼教,即法典化的三纲五常等源于纲常名教。 刘霜从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管窥礼法关系J河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3因此礼就是法,这是当今学者们已有的认识。只是礼并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因为它的内涵要丰富得多。随着原始社会的瓦解,奴隶制国家的确立,礼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习惯准则开始变为政治制度和治理国家的规范,成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周礼就是其体现。至此,礼法开始融合。先秦中国封建社会里,“礼是君王统治贵族的准绳”。“刑”是君王统治百姓的工具
14、。实际上“礼”成为上层阶级的法,“礼”与“刑”有着某种默契的分工,换言之,礼法间并未完全分立,但随着春秋战国时期,诸侯纷起,社会动荡不安,礼法间此种关系已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面对礼乐崩坏的社会现实,高擎礼治大旗。坚持以礼治国,这样,“礼”不仅是统治贵族的准绳,也成为统治庶民百姓的准绳;这是对庶民百姓提出更高的要求。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4,143这是儒家对礼进行加工和改造,将原来属于大夫以上阶层专有物的礼大众化、社会化,成为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而法家则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口号,以暴力来维持社会秩序,赏罚不按等级。人人在法律和统治者面前,地位都
15、一样。但是,法家所作的不是把庶民的地位提高,而是把贵族地位降低,靠奖励来统治一切人,这就把“礼”抛到一边去了。 同上即“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这种重法思想与儒家的重礼思想大相径庭,儒家的主张是理想主义的;法家的主张是现实主义的。在中国历史上,儒家一向指责法家卑鄙、粗野;而法家则总是指责儒家书生气,不切实际。 同上这就产生了中国最早的礼法对立。经过战国、秦至两汉时期,作为差别性行为规范的礼,逐渐与公允性行为规则的法融合渗透。汉初的统治者主张“外儒内法”。外儒就是以儒家学说作为外饰,原因就在于儒家的理论符合中国的传统国情,有着极其深厚的历史底蕴,它以仁政为口号,对赢得民心,稳定社会发挥着重
16、要的作用。而“内法”指的就是以法家学说为内涵,有利于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发挥法律的特有功能。司马迁就认为,“儒者若夫列君臣父子之礼,序夫妇长幼之别,虽百家弗能易也”,“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尔后西汉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进入法律领域,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引礼入法是从儒家经典学说指导立法到“春秋决狱”,直接以儒家经典作为司法的根据,在这个过程中礼不断法律化,法也不断道德化。尤其值得提出的是“春秋决狱”的出现,是礼法关系的极端表现。 张立荣论礼法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春秋决狱”把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
17、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在实践中,法无明文规定者,以礼为准绳;法与礼抵触者,依礼处断。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备和礼的规范的全面法律化,“春秋决狱”之风才寿终正寝。应该说,“春秋决狱”对于礼法关系的协调来说,过于极端化,片面强调礼的作用,使法成为礼的附庸或摆设。至魏晋南北朝直至唐朝,引礼入法终于完成了历史性的过程,中国法律史进入到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礼“禁于将然之前”,而刑“禁于已然之后”。礼教为本,刑罚为用,互为表里,相辅相成,是中国古代定社稷的基本国策。礼记乐记中记载:“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
18、治道也。”后世的礼主刑辅,明礼隆礼,都导源与此。(二)“法理派”思想的探究如果主张法治的法家不能对儒家思想形成有效地批判,则法家的立场便不稳定,其主张往往也不能明确。中国近代法家正好处于这样一个困境之中。沈家本作为“法理派”的代表就足以说这点。沈家本自幼读经史,作为深受儒家思想浸润的法律家,儒家传统的“为政以德”和“仁政”思想对他有着深刻的影响。他盛赞唐律的“宽平”、“得中”,认为后世都应该以唐律为楷模,制定新律。在对汉代文帝废肉刑的评论上,他肯定汉文帝的见识和勇气,称其为“千古之仁政”,驳斥主张恢复肉刑的班固等人的论点。借以阐明变法修律过程中废除刑讯制度和五刑中的笞杖刑的主张。他认为,应该德
19、刑并用,先德后刑。 柴荣清末“礼法之争”背后的法律思想价值J广东社会科学报,2007,2由此可以看出沈家本身上打下极深的儒家“仁政”烙印。因此。虽然沈家本未全面说明情理的内涵。从他的一贯思想来考察。情理就是中国古代以来古圣贤王以仁恕为核心的所有良法美意与西学主旨的复合体。沈家本认为:作为儒家文化的基本范畴,“仁”乃中西法律的共同精义之所在,也是中西法律会通和结合的立足点。他一方面总结了中国古代的所谓“仁政”。另一方面又认为当时的“新学”要旨已为“仁至义尽”的中国旧学所包涵。在他的思维和语言中。“仁”是一个与西方法律的精神或原则相类似的概念。他甚至断言,西方法律所体现的自由、平等、法治、人权等精
20、神可以归纳为一个“仁”字。他得出这样的结论:“各国法律之精义,固不能出中律之范围”。所以他说:“臣等切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但是,我们也不能就此认为沈家本的法理思想的基础就是西方近代具有时代进步意义的人道主义法律观。在笔者看来,沈家本基本上仍属于传统派的法律家。只是由于在西方思潮的冲击下,他个人的优秀品性。帮助他捐除了狭隘的门户之见,选择了一条中国传统的变法求新之路。所以沈家本的法理思想还是以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中国人道主义也就是“仁”为基础的。不过是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而已。中国传统的法制是以情理为基础的。所以在制定法律和执法过程中就少不了感情的因素。既
21、要合理又要原情。这是一种传统的法律精神和追求。沈家本作为一名有爱国思想的旧式官吏,虽然受到了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但是由于社会历史以及自身条件的局限,以往情理法的礼法意识还在很大程度上为其所接受。虽然沈家本也试图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情理进行改造,但是在原有框架内寻觅出的东西,不过是最终被传统消融而已。也超越不出“中体西用”或“西体中用”的圈子。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修律,只是清末新政的一个部分。清末新政所带来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制度的更新,远非沈家本主持的修律活动所能覆盖。从这个意义上说,沈家本主持修律不可能造成清末法制的全盘西化。沈家本以清廷重臣的身份主持的修律活动,不论是其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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