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三类人员安全员考前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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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 林 市 三 类 人 员 安 全 员 考 前 卷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群 集 式 千 斤 液 压 提 升 初 次 起 吊,当 工 件 试 吊 时,需 要 停 置 观 察()分 钟,注 意 各 起 吊 索 具 的 受 力 情 况 以 及 液 压 泵 的 压 力 表,如 果 索 具 受 力 均 匀,压 力 表 读 数 无 大 幅 度 波 动,就 可 以 正 常 起 吊。A.5-10B.10-20C.20-30D.30-602.根 据 规 范 GB 502022002基 坑 侧 壁 安 全 分 为()个 等 级。A.3B.4C.5D.63.工 程 监 理 单 位 与 承 包 单 位 串 通
2、,为 承 包 单 位 谋 取 非 法 利 益,给 建 设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应 当()。A.独 自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B.与 承 包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C.不 必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D.由 承 包 单 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4.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就 分 包 工 程 对 建 设 单 位()。A.独 立 承 担 各 自 的 责 任 B.不 承 担 责 任 C,承 担 适 当 的 责 任 D.承 担 连 带 责 任 5.企 业 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3、 规,未 发 生 死 亡 事 故 的,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时,经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同 意,不 再 审 查,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延 期()年。A.1B.2C.3D.66,对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企 业,不 予 颁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并 应()A.电 话 通 知 企 业 B.通 过 上 网 公 示 通 知 企 业 C.书 面 通 知 企 业 并 说 明 理 由 D.以 上 答 案 都 不 对 7.施 工 升 降 机 吊 笼 内 空 净 高 度 不 得 小
4、 于():A.1.5mB.1.8mC.2mD.2.2m8.下 列 对 起 重 力 矩 限 制 器 主 要 作 用 的 叙 述 哪 个 是 正 确 的?()A.限 制 塔 机 回 转 半 径 B.防 止 塔 机 超 载C.限 制 塔 机 起 升 速 度 D.防 止 塔 机 出 轨 9.混 凝 土 输 送 车 用 一 搅 拌 混 凝 土 时,必 须 在 拌 筒 内 加 入 水 量 的()水 A.2/3B.3/4C.1/2D.4/510.混 凝 土 泵 应 在 垂 直 管 前 端 加 装 长 度 不 少 于()m 的 水 平 管。A.10B.15C.20D.3011.()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5、采 取 维 护 安 全、防 范 危 险、预 防 火 灾 等 措 施;有 条 件 的,应 当 对 施 工 现 场 实 行 封 闭 管 理。A.各 级 人 民 政 府 B.监 理 单 位 C.建 筑 施 工 企 业 D.建 设 单 位 12.当 土 方 在 挖 掘 出 停 机 面 以 下 时,应 选 择()作 业 方 式:A.正 铲 B.拉 铲 C.抓 斗 D.反 铲 13.()应 当 遵 守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和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采 取 控 制 和 处 理 施 工 现 场 的 各 种 粉 尘、废 气、废 水、固 体 废 物 以 及 噪 声、振 动 对 环 境
6、 的 污 染 和 危 害 的 措 施。A.各 级 人 民 政 府 B.监 理 单 位 C.建 筑 施 工 企 业 D.建 设 单 位 14.采 用 无 锚 点 吊 推 法 吊 装,应 对 工 件 在 吊 装 中 各 种()下 的 强 度 与 稳 定 性 应 进 行 核 算,必 要 时 采 取 加 固 措 施:A.正 常 状 态 B.有 利 状 态 C.不 利 状 态 D.无 风 状 态 15.扣 件 拧 紧 力 距 应 为(),A.40-65N mB.20-30N mC.30-40N mD.70-80N m16.木 立 柱 宜 选 用 整 料,当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立 柱 的 接 头
7、 不 宜 超 过()个,并 应 采 用 对 接 夹 板 的 接 头 方 式。A.4B.3C.1D.217.模 板 及 其 支 架 在 安 装 过 程 中,必 须 设 置(),A.保 证 工 程 质 量 设 施 B.提 高 施 工 速 度 设 施 C.保 证 节 约 材 料 的 设 施 D.能 有 效 防 倾 覆 的 临 时 固 定 设 施 18.基 坑 检 测 基 准 点 不 应 少 于()A.1个 B.2 个 C.3 个 D.4 个 19.密 目 式 安 全 网 每 10cmxlocm=100cm2面 积 上 有 多 少 个 以 上 的 网 目?()A.2000 个 B.1500 个 C.3
8、000 个 D.40000 个 20.由 于 上 方 施 工 可 能 坠 落 物 件 或 处 于 起 重 机 把 杆 回 转 范 围 之 内 的 通 道,在 其 受 影 响 的 范 围 内,必 须 搭 设()。A.单 层 防 护 棚 B.单 层 防 护 网 C.双 层 防 护 网 D.顶 部 能 防 止 穿 透 的 双 层 防 护 廊 21.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对 事 故 发 生 负 有 责 任 的,发 生()的,处 50万 元 以 上 20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A.重 大 事 故 B.较 大 事 故 C.特 别 重 大 事 故 D.一 般 事 故 22.高 处 作 业 的 安 全
9、 技 术 措 施 及 其 所 需 料 具,必 须 列 入 工 程 的().A.预 算 单 B.施 工 组 织 设 计 C.结 算 单 D.验 收 单 23.两 台 以 上 推 土 机 在 同 一 地 区 作 业 时,前 后 距 离 应 大 于 8m,左 右 距 离 应 大 于()oA.ImB.1.5mC.2mD.2.5m24.违 反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工 程 监 理 单 位 未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的,责 令 限 期 改 正;逾 期 未 改 正 的,责 令 停 业
10、整 顿,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情 节 严 重 的,降 低 资 质 等 级,直 至 吊 销 资 质 证 书;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构 成 犯 罪 的,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造 成 损 失 的,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A.10,30B.20,30C.10,50D.20,5025.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接 到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事 故、重 大
11、 事 故 的 报 告 后,应 当()报 告 国 务 院。A.立 即 B.1小 时 内 C.2 小 时 内 D.3 小 时 内 26.事 故 发 生 后,如 情 况 紧 急,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可 以 直 接 向 事 故 发 生 地()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报 告。A.乡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B.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C.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D.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7.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为 从 业 人 员
12、提 供 符 合()劳 动 防 护 用 品,并 监 督、教 育 从 业 人 员 按 照 使 用 规 则 佩 戴、使 用 A.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B.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规 定 的 C.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D.市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28.两 个 以 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安 全 生 产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未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未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13、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 的,责 令 限 期 改 正;逾 期 未 改 正 的,()。A.交 纳 罚 款 B.及 时 报 告 有 关 部 门 C.吊 销 营 业 执 照 D.责 令 停 产 停 业 29.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向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 或 者 举 报。A.无 权 B.均 有 权 C.应 逐 级 D.应 越 级 30.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14、 监 督 校 查 职 责,应 当 予 以 配 合,不 得()。A.抵 抗 B.躲 避 C.拒 绝.阻 挠 D.掩 饰 3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应 当 登 记 建 档,进 行 定 期 检 测、评 估、监 控,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告 知 从 业 人 员 和 相 关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当()。A.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B.减 小 损 失 C.保 护 生 命D.及 时 报 告 有 关 部 门 32.涉 及 生 命 安 全、危 险 性 较 大 的 特 种 设 备 的 目 录 由()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制
15、 定,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执 行。A.建 设 部 B.公 安 部 C.国 务 院 D.地 方 人 民 政 府 33.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经 营、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建 筑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应 当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方 可 任 职。考 核 不 得 收 费。A.考 核 前 B.考 核 合 格 后 C.不 用 考 核 D.考 核 后 34.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必 须 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职 工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由()支
16、 付 保 险 费。A.建 筑 施 工 企 业 B.职 工 C.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和 职 工 D.保 险 公 司 35.违 反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施 工 单 位 挪 用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概 算 的 安 全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的,责 令 限 期 改 正,处 挪 用 费 用 以 上 以 下 的 罚 款;造 成 损 失 的,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A.10%,50%B.20%,50%C.10%,20%D.30%,50%36.遇 有()以 上 强 风、浓 雾 等 恶 劣 气 候,不 得
17、进 行 露 天 攀 登 与 悬 空 高 处 作 业。A.5 级 B.6 级 C.7级 D.8 级 37.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国 家 对 严 重 危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工 艺、设 备、材 料 实 行()制 度。具 体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公 布。A.限 地 区 使 用 B.报 告 C.淘 汰 D.登 记 备 案 38.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对 建 设 工 程 是 否
18、有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进 行 审 查 时()。A.可 以 收 取 费 用 B.不 得 收 取 费 用 C.适 当 收 取 合 理 费 用 D.收 取 必 要 费 用 39.()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综 合 监 督 管 理。A.省 B.市 C.县 D.乡 40.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施 工 单 位 应 当 自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19、升 脚 手 架、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日 内,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登 记。登 记 标 志 应 当 置 于 或 者 附 着 于 该 设 备 的 显 著 位 置。A.10B.30C.20D.2841.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总 承 包 单 位 应 当 自 行 完 成 建 设 工 程()的 施 工。A.整 体 结 构 B.主 要 结 构 C.所 有 结 构 D.主 体 结 构 42.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建 设 工 程 实 行 施 工 总
20、承 包 的,由()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总 责。A.分 包 单 位 B.建 设 单 位 C.总 承 包 单 位 D.监 理 单 位 43.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为 建 设 工 程 提 供 机 械 设 备 和 配 件 的 单 位,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施 工 的 要 求 配 备 齐 全 有 效 的()等 安 全 设 施 和 装 置。A.保 障、限 位 B.担 保、限 位 C.保 险、限 量 D.保 险、限 位 44.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采 用 新 结 构、新 材 料、新 工 艺 的 建 设 工 程 和
21、特 殊 结 构 的 建 设 工 程,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在 设 计 中 提 出()的 措 施 建 议。A.施 工 安 全 操 作 与 防 护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B.设 计 安 全 操 作 与 防 护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C.保 障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D.建 筑 安 全 操 作 与 防 护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45.为 了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22、理,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制 定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A.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B.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D.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46.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由()支 付。A.建 设 单 位 B.责 任 单 位 C.施 工 单 位D.监 理 单 位 47.施 工 中 搬 运 材 料 应 做 到 轻 拿 轻 放,不 得 人 为 制 造().A.垃 圾 B.废 弃 物 C
23、.破 坏 D.噪 声 48.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于()国 务 院 第 34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A.2003年 1月 7 日 B.2003年 2 月 7 日 C.2004年 1月 7 日 D.2004年 2 月 7 日 49.对 于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成 效 显 著、连 续()及 以 上 未 被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企 业,在 评 选 各 级 各 类 安 全 生 产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文 明 工 地、优 质 工 程 等 时 可 以 优 先 考 虑,并 可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在 监 督 管 理 时 采 取 有 关 优 惠 政
24、 策 措 施。A.一 年 B.二 年 C.三 年 D.五 年 50.脚 手 架 底 层 步 距 不 应()A.大 于 2mB.大 于 3mC.大 于 3.5mD.大 于 4.5m51.施 工 单 位 应 当 自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验 收 合 格 后,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登 记 后,取 得 的 标 志 应 当().A.保 存 在 档 案 室 内 B.置 于 或 者 附 着 于 该 设 备 的 显 著 位 置 C.由 操 作 者 保 管 D,由 项 目 的 机 械 管 理
25、员 保 管 52.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配 备 办 法 由()会 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制 定。A.企 业 负 责 人 B.地 方 政 府 C.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项 目 经 理 部 53.安 全 计 划 的 目 的 是()A.风 险 辨 识 B.建 立 组 织 机 构 C.共 享 安 全 知 识 和 经 验 D.明 确 进 行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所 必 需 的 资 源 54.造 成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和 物 的 不 安 全 状 态 的 原 因 不 包 括 以 下 哪 个 原 因()A.技 术 原 因 B.教 育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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