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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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 法 历 年 真 题 试 卷 汇 编 1(总 分:76.0 0,做 题 时 间:9 0分 钟)一、简 答 题(总 题 数:9,分 数:18.00)1.足 额 保 险 合 同 与 不 足 额 保 险 合 同 的 赔 付 方 式。(上 交 2004年 研)正 确 答 案:(正 确 答 案:(D 保 险 金 额 等 于 保 险 价 值 的 合 同 是 足 额 保 险 合 同;保 险 金 额 低 于 保 险 价 值 的 合 同 是 不 足 额 保 险 合 同。(2)对 于 足 额 保 险 合 同,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约 定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价 值 并 在 合 同 中 载 明 的,
2、保 险 标 的 发 生 损 失 时,以 约 定 的 保 险 价 值 为 赔 偿 计 算 标 准: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未 约 定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价 值 的,保 险 标 的 发 生 损 失 时,以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保 险 标 的 的 实 际 价 值 为 赔 偿 计 算 标 准。对 于 不 足 额 保 险 合 同,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保 险 人 按 照 保 险 金 额 与 保 险 价 值 的 比 例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的 责 任。)2.判 断:投 保 人 应 当 对 保 险 标 的 具 有 法 律 上 承 认 的 利 益,否 则 会 导 致 保
3、 险 合 同 无 效。(武 大 2008年 研)正 确 答 案:(正 确 答 案:(1)这 种 观 点 是 不 准 确 的。(2)保 险 利 益 原 则,是 指 只 有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保 险 行 为 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保 险 利 益,又 称 可 保 利 益,是 指 投 保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具 有 的 法 律 上 承 认 的 利 益。保 险 利 益 既 可 为 投 保 人 对 其 保 险 标 的 所 具 有 的 某 种 经 济 上 的 利 益,也 可 为 投 保 人 依 法 或 依 合 同 所 承 担 的 责 任、义 务 而 产 生 的 利
4、 害 关 系。若 保 险 事 故 发 生,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经 济 利 益 受 到 损 害,则 表 明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有 保 险 利 益;否 则 即 无 保 险 利 益。保 险 利 益 原 则 的 确 定 是 为 了 防 止 某 些 人 利 用 保 险 活 动 牟 取 非 法 利 益,并 防 止 道 德 风 险 的 发 生,从 而 确 保 保 险 活 动 有 效 发 挥 分 散 风 险、分 担 损 失 的 作 用。为 此,我 国 保 险 法 第 12条 规 定,人 身 保 险 的 投 保 人 在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时,对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具 有
5、 保 险 利 益;财 产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对 保 险 标 的 应 当 具 有 保 险 利 益。显 然,保 险 利 益 并 非 所 有 保 险 合 同 的 生 效 要 件。我 国 2002年 保 险 法 第 12条 第 2 款 曾 规 定:“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不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保 险 合 同 无 效。”但 2009年 保 险 法 删 除 了 该 规 定,而 仅 对 关 于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的 第 3 1条 第 3 款 规 定:“订 立 合 同 时,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不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合 同
6、 无 效。”依 此,财 产 保 险 的 保 险 利 益 并 非 保 险 合 同 的 生 效 要 件,而 仅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对 保 险 标 的 应 当 具 有 保 险 利 益。因 此,并 不 是 所 有 的 保 险 合 同 在 订 立 时 都 要 求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具 有 保 险 利 益,该 说 法 不 准 确。)3.保 险 合 同 的 成 立 和 生 效。(人 大 2007年 研)正 确 答 案:(正 确 答 案:(1)保 险 合 同 的 成 立 保 险 合 同 作 为 商 事 合 同 的 一 种,其 成 立 的 基 本 要 件 是
7、当 事 人 双 方 在 意 思 自 治 基 础 之 上 达 成 合 意。保 险 合 同 的 订 立 在 程 序 上 经 历 了 从 意 思 表 示 之 合 意 到 保 险 单 证 给 付 的 过 程,包 括 以 下 四 个 步 骤: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要 求,即 作 出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之 要 约;保 险 人 同 意 承 保,即 作 出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之 承 诺: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就 合 同 条 款 达 成 协 议;多 数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以 投 保 单、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为 必 要 形 式。(2)保 险 合 同 的 生 效
8、 保 险 合 同 的 有 效 要 件 主 要 有 三 项:主 体 合 格,指 订 立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双 方 都 必 须 具 有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的 资 格。就 投 保 人 而 言,自 然 人、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必 须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具 备 商 事 合 同 主 体 的 必 要 条 件;就 保 险 人 而 言,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必 须 是 依 法 设 立 的 保 险 公 司,持 有 从 事 保 险 这 一 特 殊 商 行 为 的 营 业 执 照,并 且 在 其 营 业 执 照
9、 核 准 的 经 营 业 务 范 围 内 订 立 保 险 合 同。意 思 表 示 真 实、一 致,即 行 为 人 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的 意 思 表 示,应 当 是 行 为 人 自 己 的 真 实 意 思:双 方 就 合 同 的 全 部 内 容 所 作 出 的 意 思 表 示 完 全 一 致,即 达 成 合 意。合 同 内 容 合 法,即 保 险 合 同 的 内 容 不 违 反 法 律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具 体 地 说,投 保 人 对 所 签 订 的 保 险 合 同 具 有 可 保 利 益,即 有 保 险 利 益 存 在;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标 的 本 身 具 有
10、 合 法 性;保 险 合 同 的 内 容 不 违 反 法 律 的 规 定;保 险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得 为 非 法 目 的 而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等。)4.保 险 合 同 的 无 效 原 因。(南 开 大 学 2002年 研)正 确 答 案:(正 确 答 案:(1)保 险 合 同 的 无 效,是 指 保 险 合 同 虽 已 订 立,但 由 于 违 反 国 家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其 他 原 因,合 同 在 法 律 上 自 始 不 发 生 效 力,双 方 当 事 人 不 受 合 同 约 束 的 情 形。根 据 无 效 的 程 度 和 范 围,保 险 合 同 无 效 可 分
11、 为 全 部 无 效 和 部 分 无 效 两 种 情 况。全 部 无 效 是 指 保 险 合 同 全 部 不 发 生 效 力;部 分 无 效 是 指 保 险 合 同 的 某 些 条 款 虽 然 违 反 法 律 规 定,但 并 不 影 响 其 他 条 款 的 法 律 效 力。(2)导 致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的 要 件,原 则 上 可 以 适 用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和 合 同 法 中 关 于 无 效 合 同 的 规 定。除 此 之 外,可 导 致 保 险 合 同无 效 的 情 形 还 有: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无 保 险 利 益;投 保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12、 投 保 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保 险,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合 同,未 经 被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并 认 可 保 险 金 额 的,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恶 意 的 复 保 险(我 国 保 险 法 未 作 此 规 定)。)5.简 述 保 险 利 益 及 其 与 保 险 合 同 的 关 系。(华 东 政 法 2007年 研)正 确 答 案:(正 确 答 案:保 险 合 同 的 客 体 是 保 险 利 益。保 险 利 益 是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于 保 险 标 的
13、,因 具 有 各 种 利 害 关 系 而 得 以 享 有 的 经 济 利 益。不 论 财 产 保 险 还 是 人 身 保 险,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皆 未 受 损,则 表 明 无 保 险 利 益 存 在。(1)保 险 利 益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标 的 成 立 保 险 合 同 的 时 候,首 先 要 明 确 保 险 人 要 对 在 哪 些 对 象 上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承 担 责 任。这 些 对 象 就 为 保 险 标 的,这 也 就 是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所 在 的 本 体。在 有 形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中 称 为 保 险 标
14、的 物,在 其 他 保 险 合 同 中 称 保 险 标 的。在 保 险 合 同 中,明 确 载 明 保 险 标 的,对 投 保 人 来 说,就 是 明 确 他 们 所 要 求 转 嫁 危 险 的 范 围。对 保 险 人 来 说,则 是 指 明 他 对 哪 些 财 产、责 任 或 人 的 生 命 承 担 保 险 责 任。保 险 标 的 是 保 险 合 同 所 载 明 的 内 容,但 是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的 目 的 并 非 保 隙 保 险 标 的 本 身 的 安 危,因 为 将 保 险 标 的 投 保 后 并 不 能 保 证 保 险 标 的 不 发 生 危 险,不 遭 受 损 失,而 是
15、在 于 在 保 险 标 的 遭 损 后 得 到 经 济 上 的 补 偿。保 险 合 同 实 际 上 保 障 的 是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所 具 有 的 利 益,即 保 险 利 益。保 险 责 任 只 是 对 特 定 的 标 的 因 特 定 的 危 险 事 故 而 使 特 定 的 人 在 经 济 上 遭 到 特 定 的 损 失 时 进 行 赔 偿。可 见,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要 求 保 险 人 给 以 保 障 的 只 是 他 对 保 险 标 的 的 利 益。所 以 保 险 合 同 的 客 体 不 是 保 险 标 的 本 身 而
16、是 基 于 保 险 标 的 之 上 的 利 益,即 保 险 利 益。(2)保 险 利 益 是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的 根 据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是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的 依 据.签 订 合 同 时,投 保 人 要 有 保 险 利 益 才 有 资 格 投 保。索 赔 时,被 保 险 人 要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才 能 有 向 保 险 人 的 索 赔 权。否 则,即 使 保 险 标 的 遭 到 保 险 事 故 的 毁 损,被 保 险 人 也 无 权 索 赔。因 为 他“无 利 益”也 就“无 损 失”。对 同 一 标 的 如
17、有 多 个 保 险 利 益,可 就 不 同 的 保 险 利 益,签 订 不 同 的 保 险 合 同。反 之,如 果 在 数 个 保 险 标 的 上 具 有 同 一 保 险 利 益,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就 不 同 的 标 的 订 立 个 保 险 合 同。甚 至 保 险 标 的 是 不 特 定 的,随 时 流 动 交 替 的,但 保 险 利 益 是 同 一 的,也 可 以 订 立 一 个 总 括 保 险 合 同。(3)保 险 利 益 并 非 保 险 合 同 的 利 益 保 险 利 益 是 指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特 定 财 产 或 特 定 对 象 所 存 在 的
18、 利 害 得 失 关 系。这 一 种 关 系 一 般 在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之 前 已 经 存 在,或 者 已 有 形 成 的 条 件(如 即 将 交 付 的 货 物),以 这 一 利 害 得 失 关 系 即 保 险 利 益 为 保 险 合 同 的 标 的 订 立 合 同,旨 在 保 障 这 一 利 益 的 安 全。所 以 在 保 险 合 同 一 成 立 即 要 求 存 在 保 险 利 益。保 险 合 同 的 利 益 则 是 指 因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后 取 得 的 利 益。如 被 保 险 人 因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有 依 约 定 索 取 赔 偿 的 利 益。这 一 利 益
19、又 可 称 为 保 险 权 益。保 险 合 同 所 生 的 保 险 权 益 可 以 由 权 利 人 自 由 转 让。)6.简 述 保 险 合 同 中 投 保 人 的 义 务。(武 大 2005年 研)正 确 答 案:(正 确 答 案:(1)交 付 保 险 费 保 险 合 同 是 有 偿 合 同,投 保 人 获 取 保 险 人 承 担 赔 偿 和 给 付 责 任 必 须 以 自 己 交 付 保 险 费 为 对 价。我 国 保 险 法 第 14条 规 定:“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投 保 人 按 照 约 定 交 付 保 险 费,保 险 人 按 照 约 定 的 时 间 开 始 承 担 保 险 责
20、 任。(2)防 止 或 者 避 免 出 现 保 险 事 故 在 保 险 合 同 缔 结 后,投 保 人 不 得 因 已 经 投 保 而 放 任 保 险 事 故 发 生,而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防 止 保 险 事 故 发 生。该 项 义 务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被 保 险 人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消 防、安 全、生 产 操 作、劳 动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规 定,维 护 保 险 标 的 的 安 全:投 保 人、被 保 险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其 对 保 险 标 的 的 安 全 应 尽 责 任 的,保 险 人 有 权 要 求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者 解
21、除 合 同。(3)危 险 程 度 增 加 时 及 时 通 知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保 险 标 的 的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的,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保 险 人 可 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者 解 除 合 同。保 险 人 解 除 合 同 的,应 当 将 已 收 取 的 保 险 费,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扣 除 自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止 应 收 的 部 分 后,退 还 投 保 人。(4)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及 时 通 知 并 予 施 救 投
22、保 人、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被 保 险 人 有 责 任 尽 力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防 止 或 者 减 少 损 失。)7.保 险 人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有 权 解 除 合 同?(清 华 大 学 2006年 研)正 确 答 案:(正 确 答 案:对 保 险 人 而 言,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保 险 合 同。只 有 当 投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违 反 法 律 的 规
23、 定,或 经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协 商 一 致,保 险 人 才 可 以 解 除 合 同。依 此,保 险 人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可 分 为 法 定 条 件 解 除 和 约 定 条 件 解 除 两 种。(1)根 据 保 险 法 的 规 定,保 险 人 可 以 在 下 列 法 定 条 件 下 行 使 解 除 权:保 险 人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24、率 的,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但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除 外;未 发 生 保 险 事 故,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谎 称 发 生 了 保 险 事 故,向 保 险 人 提 出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请 求 的,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投 保 人、被 保 险 人 故 意 制 造 保 险 事 故 的,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年 龄 限 制
25、的,保 险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人 身 保 险 合 同 效 力 依 法 中 止 的,自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之 日 起 满 2 年 双 方 未 达 成 协 议 的,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因 保 险 标 的 转 让 导 致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的,保 险 人 自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让 人 所 作 通 知 之 日 起 3 0日 内,可 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者 解 除 合 同;投 保 人、被 保 险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其 对 保 险 标 的 的 安 全 维 护 责 任 的,保 险 人 有 权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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