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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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 庆 市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严 格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条 件,进 一 步 加 强 煤 矿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和 行 业 管 理,防 止 和 减 少 煤 矿 安 全 事 故,促 进 煤 矿 安 全 生 产,根 据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国 务 院 令 第 397号)(以 下 简 称 条 例)、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国 务 院 令 第 168号)(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2、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令 第 8 号)(以 下 简 称 实 施 办 法)、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煤 安 办 字 1995 第 150号)(以 下 简 称 实 施 细 则)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法 规,结 合 重 庆 市 煤 矿 实 际,特 制 定 重 庆 市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以 下 简 称 许 可 证)管 理 办 法。第 二 条 凡 在 重 庆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煤 炭 资 源 开 采 的 煤 矿 企 业,必
3、 须 按 照 条 例)、实 施 办 法、管 理 办 法、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许 可 证。煤 矿 企 业 必 须 依 法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后,才 能 依 法 取 得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煤 矿 企 业 未 取 得 许 可 证 的,不 得 从 事 生 产 活 动。第 二 章 许 可 证 申 请 和 审 查 第 三 条 新 办 许 可 证(一)新 建 矿 井 在 建 设 项 目 综 合 竣 工 验 收 和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收(以 下 简 称 竣 工 验 收)后、煤 矿 企 业(集 团 公 司、公 司)在 成 立 后,必 须 向 重 庆 煤 矿
4、 安 全 监 察 局、重 庆 市 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以 下 简 称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申 请 办 理 许 可 证。(二)新 办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由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书 面 核 实、对 新 建 矿 井 进 行 现 场 核 实,所 有 参 加 审 查 核 实 的 人 员 分 别 在 书 面 核 实 情 况 说 明 书、现 场 核 实 情 况 说 明 书、审 查 书 上 签 署 意 见,有 关 监 察 分 局(工 作 站)应 在 书 面 核 实 情 况 说 明 书、现 场 核 实 情
5、况 说 明 书 上 签 署 意 见,有 关 区 县(自 治 县)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应 签 署 意 见。(三)新 办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由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书 面 审 查,所 有 参 加 审 查 的 人 员 应 在 审 查 书 上 签 署 意 见。第 四 条 延 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程 序(一)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3个 月,煤 矿 企 业 应 依 照 实 施 办 法 第 五 条 至 第 十 三 条,逐 项 进 行 自 查。(二)煤 矿 企 业 按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填 写
6、 延 期 申 请 书,准 备 申 请 资 料,报 区 县(自 治 县)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市 属 国 有 煤 矿 报 市 属 矿 业 公 司)初 审 并 签 署 意 见。(三)经 初 审 合 格 签 署 意 见 后,由 监 察 分 局(工 作 站)对 申 请 资 料 进 行 核 实,填 写 书 面 核 实 情 况 说 明 书,或 在 直 接 延 期 申 请 书 上 签 署 意 见。(四)经 监 察 分 局(工 作 站)核 实 并 同 意 延 期 的,由 煤 矿 企 业 向 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重 庆 市 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大 厅(以
7、 下 简 称 局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大 厅)提 交 相 关 资 料。(五)符 合 直 接 延 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件 的,由 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按 规 定 办 理 延 期 手 续。(六)不 能 直 接 延 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由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审 查,参 加 审 查 人 员 按 所 在 处 室 职 能 职 责 分 别 审 查 相 关 资 料,填 写 延 期 审 查 书,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同 意 延 期 的 办 理 延 期 手 续;不 同 意 延 期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8、 人 并 说 明 理 由。第 五 条 直 接 延 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煤 矿,不 再 审 查,直 接 办 理 延 期 手 续,其 条 件 是:(一)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未 发 生 死 亡 事 故;(二)采 矿 许 可 证 在 有 效 期 内;(三)加 强 日 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未 降 低 安 全 生 产 条 件,达 到 二 级 及 以 上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四)在 申 请 直 接 延 期 时,未 被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五)接 受 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重 庆 市
9、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的 监 察 监 管,严 格 执 行 监 察 监 管 指 令。第 六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延 期 现 场 核 实(一)所 有 新 建 矿 井 竣 工 后 初 次 申 办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进 行 现 场 核 实,可 与 其 竣 工 验 收 一 并 进 行。(二)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发 生 过 较 大 及 以 上 事 故 的 矿 井、累 计 发 生 过 3次 及 以 上 一 般 事 故 的 矿 井 要 进 行 现 场 核 实。(三)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认 为 有 必 要 开 展 现 场 核 实 的
10、,经 研 究 要 进 行 现 场 核 实。(四)现 场 核 实 由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牵 头,有 关 成 员 和 监 察 分 局(工 作 站)参 加。(五)参 加 现 场 核 实 的 人 员 须 在 现 场 核 实 情 况 说 明 书、延 期 审 查 书 上 签 字。第 七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延 期 安 全 评 价(一)直 接 延 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煤 矿 企 业(集 团 公 司、公 司)延 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不 进 行 安 全 评 价。(二)不 能 直 接 延 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必 须 依 法 进 行 安 全
11、评 价,并 提 交 具 备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安 全 评 价 报 告。(三)新 建 矿 井、资 源 整 合 主 体 矿 井 和 改 扩 建 矿 井 以 具 备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报 告 代 替 安 全 评 价 报 告。第 八 条 煤 矿 企 业(集 团 公 司、公 司)延 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只 进 行 书 面 核 实,向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交 延 期 申 请 书 和 申 办 资 料,由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组 织 书 面 核 实,填 写 书 面 核 实 情 况
12、 说 明 书、延 期 审 查 书,参 加 核 实 的 人 员 在 书 面 核 实 情 况 说 明 书 和 延 期 审 查 书 上 签 字,监 察 分 局(工 作 站)应 签 署 意 见。同 意 延 期 的,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延 期 手 续;不 同 意 延 期 的,应 在 1 0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第 九 条 煤 矿 延 期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须 向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交 延 期 申 请 书 和 申 办 资 料,由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组 织 书 面 审 查,填 写 延 期 审 查 书,同
13、意 延 期 的,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延 期 手 续;不 同 意 延 期 的,应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第 十 条 许 可 证 变 更、丢 失 补 办(一)煤 矿 情 况 发 生 变 化,需 要 变 更 许 可 证 登 记 内 容 时,应 在 变 更 后 3 0 日 内,向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交 变 更 申 请 书 和 申 办 资 料,申 请 办 理 变 更 手 续。(二)许 可 证 丢 失,煤 矿 企 业 须 在 5 日 内 声 明 作 废,并 向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交 丢 失 说 明 和
14、 声 明 作 废 材 料,补 办 许 可 证。(三)许 可 证 的 变 更 和 丢 失 补 办 由 主 办 人 员 审 查,主 办 处 室 分 管 负 责 人 和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批 后 办 理。第 十 一 条 许 可 证 撤 销、注 销(一)许 可 证 的 撤 销,发 现 超 越 职 权 颁 发 许 可 证、违 反 实 施 办 法、实 施 细 则 有 关 规 定 颁 发 许 可 证、不 具 备 实 施 办 法、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颁 发 许 可 证、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当 手 段 取 得 许 可 证 等,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重
15、庆 市 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应 及 时 撤 销 已 经 颁 发 的 许 可 证。(二)许 可 证 注 销,煤 矿 企 业 终 止 煤 炭 生 产 活 动、许 可 证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吊 销,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及 时 注 销 许 可 证。第 十 二 条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年 检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行 年 检 制 度,并 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专 项 监 察 相 结 合。按 照 国 家 发 改 委 的 有 关 规 定,每 年 度 编 制 年 检 方 案,次 年 度 上 半 年 对 上 年 度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合 法
16、 生 产 情 况 进 行 年 检,采 取 煤 矿 企 业 自 查 并 编 制 年 检 报 告,区 县(自 治 县)煤 炭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初 步 审 查 后 报 重 庆 市 煤 炭 行 业 协 会 组 织 专 家 审 查,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组 织 对 部 分 煤 矿 企 业 进 行 现 场 抽 查。根 据 专 家 评 审 和 现 场 抽 查 情 况,评 定 年 检 结 果,并 分 别 按 合 格、基 本 合 格、不 合 格 进 行 处 理。未 参 加 年 检 或 年 检 不 合 格 的,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不 加 盖 年 检 章,不 再 具 备 合 法 性。第
17、 三 章 许 可 证 受 理 和 颁 发 第 十 三 条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工 作 按 照 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重 庆 市 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的 职 能 职 责 分 别 负 责,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工 作,重 庆 市 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负责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工 作。第 十 四 条 局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大 厅 负 责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接 件 和 证 照 发 放 工 作。大 厅 工 作 人 员 收 到 申 办 许 可 证(新 办、延 期、变
18、更、年 检 等)申 请 和 有 关 资 料 后,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查 验,分 别 作 出 接 受 申 请(出 具 申 请 接 件 通 知 书 三 联 单)或 不 予 接 受 申 请 的 处 理。第 十 五 条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对 许 可 证 申 办 进 行 书 面 核 实、现 场 核 实,经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集 体 研 究 确 认 合 格 后,按 照 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重 庆 市 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职 能 职 责 提 请 局 分 管 领 导 签 批,并 在 受 理 之 日 起 4 0 个 工 作
19、日 内 作 出 颁 发 或 者 不 予 颁 发 许 可 证 的 决 定。第 十 六 条 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重 庆 市 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对 决 定 颁 发 许 可 证 的,自 决 定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专 人 制 作 许 可 证,并 及 时 移 交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大 厅,通 知 申 请 人 领 取 许 可 证;对 决 定 不 予 颁 发 许 可 证 的,自 决 定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第 十 七 条 许 可 证 颁 发 后,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按 照 重 庆
20、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重 庆 市 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职 能 职 责 安 排 专 人 对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材 料 和 审 查 意 见 进 行 整 理,按 照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分 别 进 行 登 记 和 归 档。第 四 章 许 可 证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坚 持 公 开、公 平、公 正 的 原 则,严 格 按 照 条 例、实 施 办 法、管 理 办 法、实 施 细 则 和 本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审 查、颁 发 许 可 证。第 十 九 条 各 监 察 分 局(工 作 站)、各 区 县(自 治 县)煤
21、 炭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煤 矿“五 证 一 照”尤 其 是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性 的 监 督 检 查。在 监 察 监 管 执 法 中,一 经 发 现 采 矿 许 可 证 已 过 有 效 期,由 监 察 分 局(工 作 站)暂 扣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由 区 县(自 治 县)煤 炭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暂 扣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第 二 十 条 煤 矿 企 业 不 得 转 让、冒 用、买 卖、出 租、出 借 或 使 用 伪 造 的 许 可 证。第 二 十 一 条 煤 矿 企 业 隐 瞒 有
22、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许 可 证 的,一 经 查 实,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重 庆 市 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不 予 受 理,依 据 实 施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该 企 业 在 一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许 可 证。第 二 十 二 条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加 强 对 煤 矿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监 督 管 理,建 立 健 全 许 可 证 档 案 管 理 制 度。第 二 十 三 条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于 每 年 1 月 1 5日 前 将 所 负 责 行 政 区 域 内 上
23、 年 度 煤 矿 企 业 许 可 证 颁 发 和 管 理 情 况 分 别 报 国 家 煤 矿 安 监 局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第 二 十 四 条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许 可 证 颁 发、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中,不 得 索 取 或 接 受 煤 矿 企 业 的 财 物,不 得 谋 取 其 他 利 益。第 二 十 五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对 违 反 条 例、实 施 办 法、管 理 办 法、实 施 细 则 和 本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有 权 向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举 报
24、。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解 释 权 属 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重 庆 市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第 二 十 七 条 原 有 关 许 可 证 申 请、办 理 的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以 本 办 法 为 准。原 重 庆 市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渝 煤 监 安 监 2010 16号)同 时 废 止。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从 2011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附 件: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25、 附 件 目 录 一、煤 矿 企 业(含 煤 矿)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二、煤 矿 企 业 申 办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应 提 交 的 资 料 三、煤 矿 申 办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应 提 交 的 资 料 四、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直 接 延 期 自 查 报 告 书 五、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直 接 延 期 申 请 书 六、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直 接 延 期 应 提 交 的 资 料 七、煤 矿 企 业(含 煤 矿)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延 期 申 请 书 八、煤 矿 企 业 延 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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