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第六章-新自由主义法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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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王振东 著l l当代自由主义由发源于同一祖先的分立的、经常彼此冲突的思想支流构成,这种变种的知识之父不仅依然完整地存续下来,而且,显示出比其他思想流派更持久的生命力。美阿米斯特基斯l l法律,就此一术语的最为一般的含义而言,乃是自由的科学。法查尔斯博丹特 一、自由主义的一般特征l l自由主义是一种把个人自由视为最高社会价值与自由主义是一种把个人自由视为最高社会价值与终极追求的理论学说与实践模式。自由主义既是终极追求的理论学说与实践模式。自由主义既是一种理念、一种哲学和政治法律思潮,也是一场一种理念、一种哲学和政治法律思潮,也是一场社会运动、一种社会体制的
2、建构和政策导向,更社会运动、一种社会体制的建构和政策导向,更是一种宽容异己、兼容并包的生活方式。它们都是一种宽容异己、兼容并包的生活方式。它们都强调或者高扬如下基本价值:强调或者高扬如下基本价值:l l1 1价值多元主义价值多元主义l l2 2宽容主义宽容主义l l3 3个人主义个人主义l l具体说来,西方近代古典自由主义表现在如下两具体说来,西方近代古典自由主义表现在如下两个主要领域:个主要领域:l l首先,在经济领域,以亚当首先,在经济领域,以亚当 斯密为代表的古典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家设计了一种完美的自由放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家设计了一种完美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并详细阐释了
3、它的一系列规律与任的经济模式,并详细阐释了它的一系列规律与原则。原则。l l其次,在政治法律领域,以约翰其次,在政治法律领域,以约翰 洛克、卢梭、洛克、卢梭、潘恩、密尔、斯宾塞等人为代表,并由其他理论潘恩、密尔、斯宾塞等人为代表,并由其他理论家完善的古典自由主义政治法律理论提出了一系家完善的古典自由主义政治法律理论提出了一系列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理论。列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理论。二、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l l(二)新自由主义(二)新自由主义l l人们对新自由主义的定义和解释是存在很大差异人们对新自由主义的定义和解释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广义而言,新自由主义泛指的。广义而言,新自由主义泛指2020世
4、纪以后的所世纪以后的所有当代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思潮和流派。至少包有当代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思潮和流派。至少包括左翼自由主义思想阵营和右翼自由主义思想阵括左翼自由主义思想阵营和右翼自由主义思想阵营。左翼自由主义思想家对古典自由主义作了重营。左翼自由主义思想家对古典自由主义作了重大修正。右翼自由主义思想家则继续沿着古典自大修正。右翼自由主义思想家则继续沿着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前进。人们一般在狭义上将新自由由主义的传统前进。人们一般在狭义上将新自由主义界定为主义界定为2020世纪以后的右翼自由主义。世纪以后的右翼自由主义。三、什么是新自由主义法学l l(一)新自由主义法学是新的时代背景下对古典自由主义法
5、学的继承和发展l l(二)新自由主义法学是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的法哲学表达四、新自由主义法学与古典自由主义法学的关系l l(二)新自由主义法学比古典自由主义法学理论(二)新自由主义法学比古典自由主义法学理论更加深入更加深入l l新自由主义法学家不再像古典自由法学家那样,新自由主义法学家不再像古典自由法学家那样,只是一般地强调自由的重要性,也不是仅仅一般只是一般地强调自由的重要性,也不是仅仅一般地强调法律保障自由的重要性,而是深入到自由地强调法律保障自由的重要性,而是深入到自由主义法学理论的内部,对一些具体命题展开论证。主义法学理论的内部,对一些具体命题展开论证。新自由主义法学已经远远突破了古
6、典自由主义法新自由主义法学已经远远突破了古典自由主义法学阶段相对粗糙的论证方式,从而在新的历史条学阶段相对粗糙的论证方式,从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对自由主义法学核心理论内涵的思辩引件下,将对自由主义法学核心理论内涵的思辩引向了深入向了深入 一、哈耶克新自由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l l(二)进化理性主义(二)进化理性主义l l哈耶克认为,思想家或法学家在进行科学研究的哈耶克认为,思想家或法学家在进行科学研究的时候,有两种观察人类行为模式的方法,即建构时候,有两种观察人类行为模式的方法,即建构理性主义和进化理性主义。哈耶克对建构理性主理性主义和进化理性主义。哈耶克对建构理性主义采取了批判的态度,并主张
7、和发展了进化理性义采取了批判的态度,并主张和发展了进化理性主义。他主张要明智地运用和捍卫理性,并不意主义。他主张要明智地运用和捍卫理性,并不意味着要运用主观设计的理性,而在于维护理性所味着要运用主观设计的理性,而在于维护理性所不及的、不受控制的领域。当然,进化理性主义不及的、不受控制的领域。当然,进化理性主义绝对不意味着非理性主义。绝对不意味着非理性主义。二、自由的概念:英国传统和法国传统 l l在欧洲近、现代思想史上,人们基本上是从两个在欧洲近、现代思想史上,人们基本上是从两个方面来解析和定义自由概念的,即方面来解析和定义自由概念的,即“消极自由消极自由”与与“积极自由积极自由”。哈耶克认为
8、,的确存在着两种。哈耶克认为,的确存在着两种自由的传统。自由的传统。“消极的自由传统消极的自由传统”主要源于英国,主要源于英国,“积极的自由传统积极的自由传统”主要源于法国启蒙时代的知主要源于法国启蒙时代的知识分子哈耶克认为法国式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识分子哈耶克认为法国式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这种自由传统的确能够导致对政治自由、内心自这种自由传统的确能够导致对政治自由、内心自由、能力自由的强调,但这三种自由都不是真正由、能力自由的强调,但这三种自由都不是真正意义或原始意义上的自由,它们经过一些人,特意义或原始意义上的自由,它们经过一些人,特别是社会主义者的扭曲,都可能构成对真正意义别是社会主
9、义者的扭曲,都可能构成对真正意义上自由的侵犯。上自由的侵犯。l l在哈耶克看来,自由与和平、安全、稳定等一样,在哈耶克看来,自由与和平、安全、稳定等一样,是一个消极的概念。是一个消极的概念。三、法律与自由l l哈耶克认为,法律与自由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哈耶克认为,法律与自由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从这个意义上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服务于自由的一个条件。另一方面,说,法律是服务于自由的一个条件。另一方面,要正确地理解自由与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还必要正确地理解自由与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还必须弄清法律的构成要素须弄清法律的构成要素“限制限制
10、”、“强制强制”、“责任责任”等概念以及它们与自由的关系。等概念以及它们与自由的关系。l l(一)限制与自由(一)限制与自由l l法律是自由的基础,特定范围内的限制恰恰是维法律是自由的基础,特定范围内的限制恰恰是维护自由的条件。护自由的条件。四、秩序与规则 l l(一)秩序: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一)秩序: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l l哈耶克认为,秩序是事物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多哈耶克认为,秩序是事物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多种多样的要素相互联系,因此,人们可以依据自己所熟悉种多样的要素相互联系,因此,人们可以依据自己所熟悉的整体之空间部分或时间部分形成关于其他部分的正确期的整体之空间部分或时
11、间部分形成关于其他部分的正确期望,或至少是有充分的机会证明这一期望是正确的。望,或至少是有充分的机会证明这一期望是正确的。l l哈耶克将秩序分为两种类型,即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内哈耶克将秩序分为两种类型,即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内部秩序又称部秩序又称“自发秩序自发秩序”、“自生秩序自生秩序”,这种秩序源于,这种秩序源于系统的内在力量而非人类的精心设计,它产生于所有社会系统的内在力量而非人类的精心设计,它产生于所有社会成员的相互作用,是在个人对环境不断适应的过程中形成成员的相互作用,是在个人对环境不断适应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是进化的产物。的,它是进化的产物。l l所谓外部秩序,又称所谓外部秩序,又称
12、“人造秩序人造秩序”、“建构秩序建构秩序”,这种,这种秩序是由系统外的力量创造的,它是为了达到某一特定目秩序是由系统外的力量创造的,它是为了达到某一特定目的而挖空心思设计出来的。的而挖空心思设计出来的。四、秩序与规则l l(二)规则: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二)规则: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l l哈耶克指出:哈耶克指出:“为了确定两种秩序,我们必须依凭规则。为了确定两种秩序,我们必须依凭规则。”由于秩序分为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相应的,保持秩序由于秩序分为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相应的,保持秩序的规则也分为两类: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规则也分为两类: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l l所谓内部规则又称自发秩序规则,它是
13、指那些不知其源而所谓内部规则又称自发秩序规则,它是指那些不知其源而只是被一般接受的规则。只是被一般接受的规则。l l所谓外部规则,又称组织规则,它是由权威创造、设置和所谓外部规则,又称组织规则,它是由权威创造、设置和规定的规则。规定的规则。l l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也是共存的,但是,两种规则不能任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也是共存的,但是,两种规则不能任意结合。只有内部规则才能充分地维护个人自由,允许外意结合。只有内部规则才能充分地维护个人自由,允许外部规则及其制定机构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这个机构及部规则及其制定机构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这个机构及其制定的外部规则必须受公正行为规则的限制。其制定的外部
14、规则必须受公正行为规则的限制。五、法律的产生先于立法l l法律总是被人们表述为“普遍的正当的行为规则”、“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在这种意义上,法律实际上是服务于自发秩序的形成、独立于目的的规则,它与社会、秩序是同在的。因此,“早在人类想到自己能够制定或改变法律之前,法律已然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了。关于法律的产生,哈耶克认为,法律的真正本质是内部规则,它是在社会长期进化过程中被发现和确定的一般的、抽象的、正义的行为规则。六、公法与私法l l哈耶克认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实际上是很容易哈耶克认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实际上是很容易引起争议的,但他仍然主张区分公法与私法两个引起争议的,但他仍然主张区分公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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