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 (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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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2章章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案案2-1原告应娟利与被告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发生纠纷。原告应娟利诉称:2004年10月,原告通过被告的网站竞拍由网名为“我想有个家1”的卖家提供的三星yp520h型号的mp3。10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成交通知。原告随后根据被告提供的资料与卖家进行联系。10月22日,原告在嘉兴市农业银行向卖家“我想有个家1”汇付了1092元的mp3货款。货款汇出后数日仍未收到mp3。11月3日,原告正式向被告传真了投诉书,请求被告帮助原告追回该笔货款。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传真了一份法律函,要求被告
2、承担责任,然被告未做正面答复。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网站以网上竞标的方式竞拍的三星mp3播放器是发生在原告与案外人张旭之间的交易,而原告实际与案外人交易时,合同的当事人及成交的货物价格、数量均发生了变化。显然是两个不同的交易行为,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后一个交易行为是通过被告提供的交易平台实现的,故该交易行为与被告无关。此外,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最终是向案外人汇付了全部货款,被告始终没有收到过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货款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
3、决如下:原告应娟利要求被告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已汇付的货款1092元之诉,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元,由原告应娟利负担。资料来源:电子商务法规,作者:尹衍波 2.1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主体v2.1.1网上企业交易主体的认定(1)网上企业交易主体)网上企业交易主体 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的主体,包括直接参与交易的当事人和为交易提供服务的第三人。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直接通过网络缔结合同并享有和承担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如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和卖方。现实中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属于这类主体。另外,网络交易中还要涉及相关交易平台、资金支付、货物配送、身份认证等
4、第三方服务,这些服务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同时也间接参与了网上交易。正常情况下,网上交易的直接当事人,如企业或其他组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认证机构及货物配送机构等很容易区分,而与网上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却十分容易混淆。因为对于进行网络交易的一般当事人来说,仅通过网络有时难以确定谁是服务者谁又是交易者,而把二者混称为网上企业交易主体。v(2)网上企业交易主体认定的复杂性 网上交易企业的认定就是认定交易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如在买卖合同中,就是要认定合同的买方与卖方。交易主体的认定问题存在于一切交易活动中。例如,在现实交易中,必须防止交易一方假冒他人名义或以一个不存在的主体名义参与交易,导致交易
5、落空。而在网上交易中,交易的远程性及主体形式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的风险,主体的认定比现实交易中主体的认定更为复杂。第一,网上交易当事人之间经由网络订立合同,双方并无实际的接触,这为交易主体的判定增加了难度。第二,网上交易主体往往以网站或主页的形式出现,此虚拟形态的企业在现实中是否真实存在,必须加以判定。v(3)网上企业交易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v民事主体真实原则v民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v主体公示原则v(4)网站与网站设立人 网上交易中,网站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很多企业或个人设立了自己的网站,并通过网站进行网上交易。还有一些网站,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诸如网上贸易中心或拍卖中心等网上交易平台,企业和消费者
6、可以通过这一平台进行网上交易。在实践中,人们常常谈到网站与用户的关系或网站的责任问题等,那么网站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呢?事实上,网站只是网络中的一个站点,包括相关硬件、软件和储存的信息,法律不可能承认其法律主体的地位;而网站设立人是投资设立网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均是法定的民事主体。因此应将网站看作是网站设立人的经营场所,无论网站与哪一主体发生了法律关系,其实都是网站设立人与对方主体发生的法律关系。v2.1.2网上企业交易主体的登记与公示v(1)企业登记v新设企业的登记v已经设立的企业从事网上交易的登记v(2)从事网上经营活动企业的公示v北京市网上交易企业的公示制度北京市于2001年
7、9月1日正式出台了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登记办法)。备案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实施全国统一备案登记。v上海市网上交易企业的公示制度v江西省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的公示制度 v(3)其他从事网上交易主体的公示制度 从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实践来看,没有营业执照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从事网上交易,这种交易可以是长期的、固定的营业,也可以是零星的二手货交易。这种自由开放的状态有利于电子商务的繁荣,也符合国际上电子商务的发展潮流。对于没有工商登记或营业执照的网上经营主体,也应当要求其公示其真实身份资料。v(4)网上商店的公示 网上商店是由网站作为平台提供者为企业或个体工
8、商户开设一个专门的网上商店或专卖店。随着网上商店的兴起,与此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一些纠纷就涉及了交易主体的认定问题。2.2 网站设立法律问题v2.2.1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设立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建立商务网站或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申请设立程序如下:v(1)办理经营许可证。v(2)办理企业登记。v(3)域名申请。v(4)签订域名注册合同。v(5)站点的设立与开发。v2.2.2网络信息服务及其管制v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目前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管制制度的主要行政法规。v(1)网络信息服务
9、的概念及分类v(2)网络信息服务的管制 根据办法规定,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制大致分为以下种情形:经营性行为许可制度、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特殊行业服务审批制度和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v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许可制度v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制度v特殊行业服务审批制度v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v2.2.3服务行为合法的义务 社会公众和网站之间存在着一种“服务关系”,网络服务提供商与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法律规定,法律直接规定网站在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过程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以确保网络信息发布和传输能够按照合法、有效的方式运营。正是基于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网站的基本义务。这些义务大
10、致可分为两方面:一是服务行为合法义务;二是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实际上,这两项义务都是基于网站作为一种新型媒体对社会公众应当承担的义务。案案2-2中影打赢中影打赢酷酷6网侵权案网侵权案获赔偿获赔偿网站可向上传者网站可向上传者追偿追偿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其未经许可在酷6网提供电影赤壁的视频,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诉讼费等。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电影赤壁由中影集团、美国狮子山制作公司及另外十四家投资单位联合出品。上述权利人认可中影集团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对涉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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