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及商品的价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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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贸易术语及商品的价格第二章 贸易术语及商品的价格2.1 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2.2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3 主要的贸易术语的运用2.4 正确制订价格2.5 合同中的定价方法2.6 常用贸易术语的价格2.7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2.1 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2.1.1 贸易术语的含义2.1.2 贸易术语的作用What is it?2.1.1.贸易术语的含义1.贸易术语的概念:在国际贸易中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交接过程中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的专门用语。2.贸易术语涵盖的内容 卖方何时完成交货;货物风险何时转移给买方;责任、费用如何划分:哪方负责办理运输、保险及通关手续,谁支付相关费用;应
2、交接哪些单据。表明了价格构成:成本、运费、保险费。完成交货 内陆?港口?目的地?交付单据提单 发票 产地证 装箱单 手续费用:许可证 商检 清关 租船订舱 保险 风险划分出口2.1.2 贸易术语的作用 1.作为准则,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省交易费用。各项术语责任、费用、风险划分清楚,无需逐项商谈。2.方便比价,便于成本核算。各项术语 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关税、行政费用既定,且可换算。3.便于争议解决。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产生争议时,可以贸易术语为依据。It is really useful!2.2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2.1 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及性质2.2.2 1932 年华
3、沙牛津规则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2.3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2.1 国际贸易惯例概念及特点1.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2.特点(1)由商业团体自发编制的,不受政府控制和干预;(2)得到经常遵守的惯常做法(custom and usage of practice),具有多次重复一致的特点;(3)肯定性(certainty),朝三暮四的做法非国际惯例;(4)国际普遍性(general),两国之间的习惯做法非国际惯例;(5)任意性(non-compulsory),可明示或默示适用
4、或排除。3.性质:非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或合同规定适用,才具有约束力。2.2.2 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与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简介(1)编撰者:由国际法协会(ILA)于1928 年在波兰华沙根据英国相关判例制订的,1932 年牛津会议上修订为现名。国际法协会是个有关统一立法的世界性民间组织,成立于1873 年,总部设在伦敦,在50 多个国家设有分会。(2)规则的内容:关于CIF 合同性质、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的规则,现已可被INCOTERMS 取代,故较少有人使用。2.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evi
5、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简介(1)编撰者:美国商会、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等商业团体。(2)定义的内容:定义了Ex Point of Origin,FOB,FAS(free along side),C&F,CIF,Ex Dock 6 种术语,其中FOB,FAS 与INCOTERMS 相差较大。主要在美洲国家使用。知识链接 Incoterms 来自于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全称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它的宗旨是
6、为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或减少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它是国际商会制订的,几经修改,最新的版本是2000 年1 月1 日生效的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2000。2.2.3 INCOTERMS 2000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编撰者: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是世界上最早的商业团体,于1919 年在美国大西洋城成立,现总部设在巴黎。它在140 多个国家中有10000 多家会员,在63 个国家中设有国家委员会。1994 年,我国正式加入。该组织致力于贸易规则的统
7、一编撰工作,也是联合国法律委员会的最高咨询机构。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介:最早的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Terms,简称“INCOTERMS”)订于1936 年,经过历次修订,最新版本为INCOTERMS 2000。它是当今世界上影响最大的贸易术语,是 重要的国际惯例之一。3.INCOTERMS 2000 简介:(1)定义了13 种贸易术语,并将其分为E,F,C,D 四组。E 组(启运):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F 组: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主运费未付)FAS Free
8、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 组: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主运费已付)CIF Cost Insurance&Freight 成本、保费加运费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CIP Carriage&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费付至 D 组: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到达)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 Delivered Du
9、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2)INCOTERMS 2000 对13 种术语作了定义,对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规定了10 各方面内容,一 一 相对,容易记忆: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货物 B1 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核准文件和手续 B2 许可证、核准文件和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4 交付 B4 接收货物 A5 风险转移 B5 风险转移 A6 费用划分 B6 费用划分 A7 通知买方 B7 通知卖方 A8 交付证明、运输单据 B8 交付证明、运输单据 A9 检查、包装、标记 B
10、9 货物检验 A10 其它义务 B10 其它义务2.3 装运港交货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2.3.1 FOB2.3.2 CFR2.3.3 CIF2.3.4 FOB、CFR、CIF 术语的法律特征Do you know that?2.3.1 FOB1.装运港船上交货(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概念: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 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费用和风险。2.FOB 买卖双方主要义务:卖方主要义务 买方主要义务(1)按期装船并发通知;(1)接收货物与单据,支付价款;(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11、(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3)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风险和费用:(3)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4)提供装运单据;(4)租船订舱,并发通知;(5)提供保险信息。3.卖方主要义务具体规定(1)按期装船并发通知 货物应符合合同规定。A 符合合同描述、或合同样品、或特定用途,卖方必须拥有物权。B 符合运输要求。包装方式应符合:按合同规定包装;按适当方式包装。运输标志应符合:按合同规定的标志;适当标志。危险品应按危规充分说明。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运。装到船上。即应支付装货费,船舷界限与此无关。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买方选港时更是这样)装运。及时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2)办理出口手续 支付相关费用。承担
12、相关风险。例如,出口税增加,许可证改为拍卖或拍卖费增加。(3)负责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和费用 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无关。装运港贸易术语下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具有特殊性。是指运输中的风险。货物内在缺陷、瑕疵不在此列。风险可提前转移。在装运期届满时风险可提前转移的情况有:A 买方未按 B7 项义务及时通知;B 指定的船舶未能按时到达;C 船 舶到达后不能装货;D 指定的船舶提前截止装货。可提前转移风险的必须是本合同的特定货物(goods ascertained),或称划拨货物(goods appropriated)。UN 公约32(1)条对特定货物的定义:货物上已标记;运输 单据上说明;发货通知;其它
13、方式说明。(4)提供装运单据和发票 装运单据应符合合同规定。转卖货物应提供可转让提单(Bill of Lading),否则可用海运单(Sea waybill).其它单证应符合要求。(5)提供与保险有关的船名、装卸港、开航日期、货量等信息。4.买方主要义务具体规定(1)接收货物,支付价款 货物越过船舷后,买方必须接收货物。买方不愿接受货物的情况:装船后工残;由于运输途中损坏,买方不卸货要求卖方处理。在非信用证支付形式下,必须接受符合的单据,支付价款。贸易术语与违约、补救及免责无关。货物装船后,风险已转移至买方,此时买方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接收货物。(2)办理进口手续 办理并承担与进口有关的一些
14、手续和费用,包括进口税及其它费用的增加。(3)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货物在此后任何阶段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费用包括转船、意外事故后的转运等。(4)负责租船订舱并及时发出通知 将合适的船舶在规定的装运期派到装货港口。及时通知装货港(选港时)和抵达时间。5.按 FOB 成交应注意的问题(1)FOB 系装运港贸易术语,卖方交货义务在装运港完成。装运后如遇 进口国禁止进口,风险由买方承担。(2).“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术语的真实含义是,船舷是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而卖方应负责支付装货费将货物装到船上。但卖方负责支付的只是主装或费。(3)FOB 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使用集装箱运输时
15、,应选用 FCA 术语。(4)关于船货衔接 买方应按义务 B7 条及时派船并发出派船通知,否则,卖方等船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为防止买方严重推迟派船,可在合同中规定,如买方没能按期派 船,卖方在装运期过后若干天有权租船运送货物,风险、费用由买 方承担。遇买方委托卖方租船时,应订明系代办性质,责任、费用、风险 仍由买方承担。否则,将改变 FOB 合同性质。(5)关于装船费用 装货过程还包括平舱(trimming)和理舱(stowing)、铺垫(dunnaging)和绑扎(lashing),这些工作的费用和风险 FOB 术语中没有规定。关于平舱和理舱费用分担,可用下列 FOB 术语变形解决
16、:FOB 吊购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即卖方负责将货物置于船舶吊 勾所及之处,装货费及平舱、理舱费由买方负责。FOB 包括理舱(FOB Stowed,FOBS):指卖方负责装货及理舱费用。FOB 包括平舱(FOB Trimmed,FOBT):指卖方负责装货及平舱费用。FOB 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指装船费用按班轮做法,即无需卖方支付。注意:上述术语变形只涉及费用分担,风险划分仍应以船舷为界。关于铺垫和绑扎的材料费和人工费应在合同中单独订明。(6)应规定装卸率,保障租船方利益。(7)应注意美国定义中的 FOB 术语的不同含义。2.3.2 CFR 1.成本加
17、运费(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概念:是指卖方负责支付运费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装到船上运往指定目的港,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费用和风险。2.CFR 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主要义务 买方主要义务(1)租船订舱,支付正常运费。(1)接收货物与单据,支付价款。(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3)按期装船并发通知。(3)负责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4)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风险和费用;(5)提供装运单据。(6)提供保险信息。3.买卖双方主要义务具体规定(1)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正常运费:租用适
18、航、适货的船舶,但不接受买方对船籍、船龄限制;航行通常航线,不受直航限制;买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目的港口。支付正常运费,不负责发生共损时的转运费用及驳船费用。(2)买方必须提供合适的运输单据 提单必须是“运费预付”,不得将运费支付义务通过提单转给买方。必须提供“已清洁装船”提单,货物必须装在货舱内。提单应包括全程运输。提单应列名选择港口,防止买方随意选港吃水不足。(3)双方其它义务同 FOB.4.按CFR 成交应注意的问题(1)也是装运港贸易术语,卖方在装货完毕时完成交货义务。(2)CFR 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集装箱运输应选用CPT 术语。(3)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4)
19、关于卸船费用 本术语A6 中规定卸船费由卖方支付,但多数港口规定由买方支付,故应在合同中通过下列术语变形明确规定。CFR 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由承运人支付,实际上由卖方支付。CFR 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责卸货费用。CFR 吊勾交货(CFR Ex tackle):指卖方负责将货卸离船舶吊勾。CFR 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卖方负责将货卸到岸上。与 的区别:2.3.3 CIF 1.成本加运费、保险费(CIF,Cost Insurance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概念:是指卖方负责支付费用租船订舱和办理保险,
20、在合同规定的装运和装运期内将货物装到船上运往指定目的港,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费用和风险。2.CIF 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主要义务 买方主要义务(1)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正常(1)接收货物与单据,支付价款。运费和保险费。(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3)按期装船并发通知。(3)负责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4)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风险和费用;(5)提供装运单据。3.买卖双方主要义务具体规定(1)关于卖方保险义务 必须与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卖方必须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例如:如实告知、支付保费、事故通 知等。只需投保伦敦保险协会(Institute of Londo
21、n Underwriters)的 ICC(Institute Cargo Clause)条款中最低责任险,即 协会 C 条款。或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平安险投保。保险期间应覆盖全部运输期间,应采用“仓至仓”条款。保险金额按发票金额投保并应增加10%。卖方投保属代办性质,卖方应背书转让,出险后由买方直接索赔。(2)双方其它主要义务同 CFR 术语。4.按CIF 成交应注意的问题(1)也是装运港贸易术语,卖方在装货完毕时完成交货义务。(2)CFR 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集装箱运输应选用CIP 术语。(3)关于卸船费用 本术语A6 中规定卸船费由卖方支付,但多数港口规定由买方支付,故应在合同中通过下
22、列术语变形明确规定。CIF 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由承运人支付,实际上由 卖方支付。CIF 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责卸货费用。CIF 吊勾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责将货卸离船舶吊勾。CIF 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责将货卸到岸上。2.3.4 FOB,CFR,CIF 术语的法律特征 1.合同的特征 贸易术语不但确定了商品的价格构成,还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主要责 任、风险划分原则,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买卖合同的重要特征。加之此三 种术语都为装运港贸易术语,别具特征,故使用该三种术语的合同被分 别称为 FO
23、B 合同、CFR 合同和CIF 合同。2.“象征性交货”特征(1)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概念:指在CFR、CIF 两种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装货后,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单据,就完成了交货义务的法律特征,也称“单据买卖”。(2)象征性交货的特征: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既要完成实体交货,又要完成单据交付,两者同等重要。3.理解“象征性交货”应把握的问题(1)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就完成交货义务,此后货物的任何损坏和灭失 都与卖方无关,但卖方必须按着合同规定交货,这是卖方最基本的合同义务。(2)卖方必须向卖方交付合同规定的单据,否则视为严重违约,或称违反合同条件条款。这将导致合同无
24、效,买方可以拒收到岸的货物。(3)FOB 合同下的交付单据与 CFR 合同和 CIF 合同下同等重要。尽管国际贸易理论界和法律界没有将 FOB 合同称为“单据买卖合同”,但英国的法院已将FOB 合同下的单据不符判为违反了条件条款。当采用信用证或托收方式结算时,交付合格的单据就更显重要。总之,在BOB、CFR、CIF 合同下,一要重视交货,二要重视交单。2.4 装运地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2.4.1 FCA 2.4.2 CPT 2.4.3 CIP 2.4.4 FOB、CFR、CIF 与 FCA、CPT、CIP 的比较2.4.1 FCA1.货交承运人(FCA,Free Carrier-named p
25、lace of shipment)概念: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启运地和时间内,将已清关货物交给买方指定 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双方责任、费用、风险在货交承运人时 划分的交货方式。1.卖方所在地;2.出口国其它地点。1.实际承运人;2.无船承运人;3.运输代理人。2.买卖双方主要义务 卖方主要义务 买方主要义务(1)按期交货并发出通知;(1)接收货物与单据,支付价款;(2)负责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2)负责进口清关手续及费用;(3)负担货交承运人前的风险和费用:(3)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4)提供装运单据;(4)租订运输工具,并发通知;(5)提供保险信息。FCAFCA 3.FCA 术语的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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