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国际技术贸易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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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与国际技术贸易第二章 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一 工业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工业产权源于法语,依照1883年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识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二、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一)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巴黎公约的四项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临时性保护原则 商标专利独立性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要求巴黎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受的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
2、国民的各种利益。(1)国民待遇的主体 有权享受国民待遇的外国人包括公约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者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国民一词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谓“住所”,对于法人来说可以认为是法人实际上的总部所在地,但对于自然人来说,虽然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自然人只能获得官方认可才能获得住所,但公约对住所的解释是不要求有严格法律意义的住所,因此它的含义实际上与伯尔尼公约中的惯常居所相当。(2)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 获得各种工业产权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范围和期限 对侵犯这些权利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 国家法律为保护这些权利所采用的各种制裁手段 当然,上述待遇的享受以遵守缔约国对权力的
3、获得、承认和执法所规定的一切条件和手续为前提。(3)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巴黎公约允许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在实践中,最普通的要求是: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一名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此外,在管辖权方面,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院控告其他国家的国民等。2.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指在优先权期间届满前,在巴黎联盟的任何国家后来提出的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销售或商标的使用而
4、成为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力。(1)优先权原则适用的范围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并不是对一切工业产权均适用,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此规定表明,公约没有把服务标记的注册作为对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要求。(2)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范围及申请的前提条件申请人范围:已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申请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人或其权力的合法继受人(继承人、受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案例:1990年10月10日,日本某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名为“
5、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高效银催化剂”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已于1990年5月13日以相同主题的内容向日本提出专利申请,并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同年8月22日,中国某大学研究所也以“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高效银催化剂”的专利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由于日本和中国同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有关优先权原则的规定,中国专利局最终将该项发明专利权授予日本公司。(3)申请优先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内。(4)申请优先权的手续 任何人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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